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在1999.04.14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4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4月14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為正確執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強稅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是指: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投資契約明確的出資期限內,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無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註冊資本部分的出資義務。
二、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凡已被有關部門依法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的,對以該外商投資企業名義實際從事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均不適用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確定納稅義務;而應按照內資企業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對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有關部門取消其外商投資企業資格之前,可暫按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對其中外國投資者已投入的資本金未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25%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予享受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收優惠待遇。
四、對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資企業資格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以後年度補投資金到位或投入的資本金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25%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可從該年度起享受稅法規定的減低稅率優惠以及自企業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定期減免稅期的剩餘年限優惠,不得追補享受該年度以前經營期間相應的稅收優惠。
五、各地在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199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嚴格按本通知執行。對1998年度以前的情況,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時效內,按照本通知的規定追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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