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在1999.04.14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4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4月14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在1999.04.14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在1999.04.14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中文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 頒布...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收業務問題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國稅發[1995]0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新流轉稅制以來,各地陸續反映了一些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虛報虧損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1997年6月19日國稅發〔1997〕10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來一些稅務機關來文請示,外商投資企業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申報的虧損額大於按稅法規定計...
四、軟體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軟體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中的職工培訓費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可以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軟體生產企業應準確劃分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現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稅務處理問題明確如下:一、關於計提壞帳準備金的基數範圍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
一、個人在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中任職、受僱應取得的工資、薪金,應由該外商投資企業支付。凡由於該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存在關聯關係,上述本應由外商投資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關聯企業支付的,對該部分由境外關聯企業...
八、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國家稅務總局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財稅字(1994)009號]中所說的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及股息、紅利補稅問題,是指對由於地區間所得稅適用稅率存在差異問題的處理,如果投資方企業的適用稅率高於聯營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一、關於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在1997.04.28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中文名 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併、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
四、關於以前年度職工福利費餘額的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的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餘額,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第六條 國家按照產業政策,...
為貫徹落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規範和加強具體審核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的...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最佳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發布後,各地陸續反映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過程中有些...
企業取得的不徵稅收入,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進行處理。凡未按照《通知》規定進行管理的,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
國務院最近決定,對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現就實施這一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於執行的地域範圍...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性公司出口稅收問題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國稅發〔2000〕20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
三、關於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補稅及彌補虧損問題 (一)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按規定應補繳所得稅的,如果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其分回的利潤可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餘額的,再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
36 1995 關於做好1994年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和增值稅結算工作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5]73號 失效 37 1995 關於94年增值稅政策大檢查的通知 鄂國稅發[1995]99號 失效 38 1995 關於印發《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稽查...
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二)居民企業應就其來源於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並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3] 第二章申報管理第七條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下發後,一些地區反映在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程中,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經研究,現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有關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
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
2012年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12〕53號印發《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不斷加大稅收政策落實力度、切實加強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規定,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如出現虧損,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並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彌補...
第十條 企業發生《通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不到位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60號)符合法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