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在1999.03.05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9.03.05
  • 實施時間:1998.0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為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準確計算企業可結轉彌補的虧損,經研究,現對企業免稅所得用於彌補虧損問題明確如下:
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企業的某些項目免徵所得稅。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後的餘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套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本通知從1998年度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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