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在1999.03.15由國家稅務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9年03月15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3月15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以下簡稱10號檔案)精神,現就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規定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
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為下崗職工。按照10號檔案的規定,下崗職工是指下述兩類:一是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契約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二是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後參加工作、契約期未滿而下崗的人員。
下崗職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必須持有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下崗證明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比照執行。
二、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界定及免稅範圍
10號檔案中的“社區居民服務業”,是指在社區內主要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和方便的行業、活動,包括以下8項內容:
(一)家庭清潔衛生服務;
(二)初級衛生保健服務;
(三)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
(四)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
(五)養老服務;
(六)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計程車接送);
(七)避孕節育諮詢;
(八)優生優育優教諮詢。
由於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對社區居民服務的要求和項目的差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在上述所列舉的項目之外,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增列項目,但必須按照10號檔案的精神,把握好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界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增加的具體項目,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
(一)營業稅
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下崗職工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具體免稅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確定。
(二)個人所得稅
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下崗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一同免徵,免稅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
為配合國有企業三年擺脫困境的政策目標,使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下崗職工都有機會享受到最長期限為3年的稅收優惠,本通知執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重大的政治問題,貫徹落實10號檔案制定稅收優惠辦法,政策性強,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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