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管理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7年11月22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知識產權局
- 發布文號:國知發人字〔2017〕69號
- 發布時間:2017年11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22日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關於修訂印發《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知發人字〔2017〕69號
國知發人字〔2017〕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為進一步規範審查員實踐基地工作,提高審查員實踐基地的建設和管理水平,紮實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充分發揮審查員實踐基地的重要作用,在總結前一階段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管理辦法》(國知發人字〔2011〕136號)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新修訂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管理辦法》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7年11月22日
2017年11月22日
辦法全文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以下簡稱實踐基地)建設和管理,保障審查員專業技術培訓活動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踐基地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設立的,依託基地內企事業單位,主要承接審查員專業技術培訓活動(以下簡稱“培訓活動”)的機構。同時,實踐基地也是根據需要提供一定的智慧財產權交流和服務的平台。審查員專業技術培訓活動是指,審查員專業技術實踐、專業技術調研和專業技術實習等培訓活動。
實踐基地一般設立在園區。本辦法所指園區,包括國家級或省級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外貿產業園區、大學科技園、工業園區、農業園區等,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園區、示範園區範圍內的相應園區優先。本辦法所指企事業單位,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
第二章 工作內容
第三條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託和安排,實踐基地具體承接審查員專業技術實踐培訓項目。審查員專業技術實踐培訓是指依託實踐基地,通過定製的培訓課程和規範的組織管理,為審查員提供較多的參與或觀摩生產和研發實踐的培訓機會,提高其專業技術水平的活動。每個專業技術實踐培訓項目的時間一般為10天。
第四條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託和安排,實踐基地具體承接審查員專業技術調研培訓項目。審查員專業技術調研是指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一年以上的審查員,到相關領域的企事業單位進行調查研究,與科研技術人員交流技術信息,了解技術發展趨勢和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向科研技術人員宣講專利知識的活動。每個專業技術調研項目的時間一般不超過8天。
第五條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託和安排,實踐基地具體承接審查員專業技術實習培訓項目。審查員專業技術實習是指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工作三年以內的審查員深入生產和研發一線,直接向企事業單位的技術人員學習技術,補充和更新知識結構,通過參與生產和研發實踐,了解相關領域的技術發展情況、熱點技術及行業發展趨勢等活動。每個專業技術實習項目的時間不超過30天。
第六條 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地方知識產權局的委託,實踐基地組織開展相關課題研究以及其他適合其承擔的工作。
本辦法所指地方知識產權局,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七條 實踐基地採取自願申報的方式,由申報單位所在地的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向地方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並由地方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推薦。
第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評審組對申報單位進行實地考察,綜合考慮申報單位的資格條件、地域分布、行業布局和技術領域等因素進行審批。
第九條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向相應的地方知識產權局和申報單位所在地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發文認定,並向實踐基地授予“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牌匾,並註明有效期和編號。
第十條 實踐基地的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後可重新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經評估合格的,可繼續承擔實踐基地工作。
第十一條 實踐基地設在園區的,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園區內企事業單位2000家以上或規模以上企業100家以上;
(二)園區內企事業單位近三年專利申請量6000件以上,擁有較多數量的高價值專利;
(三)有組織開展審查員專業技術培訓活動和智慧財產權服務的日常管理機構和負責人;
(四)有具備相關培訓管理經驗和課程設計能力的專門工作人員;
(五)覆蓋特定技術領域、智慧財產權聚集度高的園區,可適當放寬上述條件。
實踐基地建設工作列入省部合作會商紀要的園區,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第十二條 實踐基地可根據基地內企事業單位的自願申請,經審查批准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成為實踐基地的實踐點。實踐點一般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一定數量的高價值專利;
(二)有專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
(三)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或研發團隊,且有具備一定培訓經驗的專業技術知識培訓師或講師;
(四)有本技術領域先進的技術或產品;
(五)有實體生產線、生產車間或科研場所;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管理規定;
(七)有接收審查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活動和智慧財產權交流的意願和能力。
對於設有國家重點實驗室、博士點、碩士點等的企業可以優先考慮設立實踐點。
第十三條 實踐基地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參與培訓工作的實踐點授予“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實踐點×××”牌匾,註明編號、授予日期並報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第十四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會同實踐基地根據工作需要對參與培訓工作的大型企業等授予“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實踐單位×××”牌匾,並註明編號和授予日期。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實踐基地的業務指導單位,對實踐基地的設立和管理進行巨觀指導,同時負責實踐基地的審批和考核工作。具體工作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人事教育部負責。
第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部門單位等應選擇在實踐基地開展專業技術實踐培訓,應優先選擇在實踐基地開展專業技術調研和實習培訓。
第十七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要求團組按照日程安排和課時要求參加各項活動,自覺遵守實踐基地及實踐點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保守企事業單位秘密。
第十八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根據實踐基地和企事業單位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智慧財產權培訓。
第十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對實踐基地及相關人員開展年度考核,考核指標包括:年度計畫編報,培訓課程(包括授課、生產和研發實踐等),培訓人數及團組數,團組對於實踐基地和實踐點的評價(包括培訓日程、接待水平、培訓內容和工作人員專業程度等)等(具體標準另行制定)。考核結果一般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種。考核結果優秀的,可發文表揚並頒發證書。
第二十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實踐基地年度考核結果和預算費用等確定下一年度承擔審查員專業技術培訓的實踐基地。
第二十一條 實踐基地所在地的智慧財產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踐基地的組織、協調和日常管理工作,並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負責實踐基地管理的機構和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實踐基地的工作程式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人事教育部會同實踐基地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實踐基地的日常工作內容包括:
(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託和安排,在收集基地內企事業單位實際需求的基礎上,遴選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承接專業技術培訓,制定和申報擬承接審查員專業技術培訓活動的計畫。
(二)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託和安排,編制培訓大綱和方案,會同基地內企事業單位進行培訓課程設計和日程安排,組織審查員赴對口企事業單位開展培訓活動。
(三)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意見和建議,配合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和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的安排部署,組織審查員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智慧財產權培訓,促使專利審查工作與企事業單位技術創新有機結合,加強審查員與企事業單位技術人員的技術交流。
(四)負責團組在實踐基地期間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會同實踐點根據團組成員工作作風、業務水平、精神面貌等內容對團組進行反饋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實踐基地對實踐點進行監督、考核和管理,確保實踐點及實踐單位的技術能力和承接能力,保障審查員專業技術培訓活動順利開展。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組織優秀實踐點評選,評選指標包括:綜合實力、組織管理、實踐特色和培訓效果等方面。
第二十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承擔局內審查員參加培訓活動的費用,嚴格按照中央和我局相關財務規定執行。局屬其他單位自行承擔其相關人員參加培訓活動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地方知識產權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實踐基地給予必要的經費配套和政策傾斜。
第二十七條 實踐基地應制定培訓經費管理制度,實現專款專用,保證資金使用符合中央和我局有關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人事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實踐基地管理辦法》(國知發人字〔2011〕1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