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基本權利

國家的基本權利是一個國際法術語,即國際法規定的國家享有的基本權利,國家基本權利久經國際法確認,主要包括獨立權平等權管轄權自衛權。權利和義務互相聯繫,國家享有基本權利,同時負有不侵犯別國基本權利的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的基本權利
  • 外文名:fundamental rights
  • 類型:權利
  • 確定法律:國際法
  • 特點:不可剝奪和侵犯
  • 術語:國際法術語
含義,內容,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管轄權,

含義

國家的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是國家作為國際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國家主權引申的各項權利,也是國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關的權利。因而是國際法確認的,不可剝奪和不可侵犯的。

內容

國家的基本權利包括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管轄權。

獨立權

獨立權(right of independence)是國家主權在對外關係方面的體現,在一定意義上獨立權就是主權。具體來說,獨立權就是指國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處理對內和對外事務,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命令或強制,不受外來干涉的權利。因此獨立權有肯定和否定的意義。肯定的意義是國家行使權力完全自主;否定的意義是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不容許外來的任何形式的干涉。所以,國家依據其獨立權,可以獨立自主選擇它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採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決定對內和對外方針、政策;處理國際關係,如與外國建交、締約、結盟,參加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等。

平等權

平等權(right of equaliv)是指國家在國際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權利。國家無論大小、強弱,或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和發展程度如何不同,在國際社會中都是平等地進行交往,在交往中產生的法律關係也同處平等地位。
主要內容為:①在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中,每個參加國享有同等的代表權和投票權,並且有同等效力。但這不排除經國家共同同意使某些國家在國際組織中享有加權的權利;②每個國家在外交檔案上有使用本國文字的權利,在簽訂條約的文本上本國文字與其他締約國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每個締約國保有條約文本一份,按“輪簽制”,每個締約國在其保有的文本上名簽首位;③國家享有平等的尊榮權,特別是國家元首不受誹謗或誣衊,國旗和國徽應受到尊重;④國家在外國享有司法豁免;⑤國家平等地承擔國際義務和國際責任。

自衛權

自衛權(right of self-defence是指當國家遭到外來的武力攻擊時,實施單獨的或集體的武力抗拒攻擊者,以保衛自身的生存、獨立和安全的權利。

管轄權

管轄權(right ofjurisdiction)通常是指國家對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權。它一般是通過立法、司法和強制執行等措施保證實現的。從基本權利的意義上講,國家管轄權的基本形式是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此外,作為基本管轄權的補充,根據國際習慣和條約規定,還有保護性管轄和普遍管轄。
主要內容為:屬地管轄,也稱領土管轄,是國家領土主權的重要內容。依領土內的一切屬於領土之規則,國家對其領土內的一切人、物(包括領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權力。
屬人管轄,也稱國籍管轄,一般是指國家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的管轄,不論本國人的行為發生在何處。此外,這種管轄還擴大到國家對具有本國國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發射物及其所載人員的管轄。
保護性管轄,一般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其安全、獨立和利益(包括本國人的生命、財產和利益),而對外國人在該國領域之外對該國國家或國民之犯罪行為實行的管轄。這種管轄是受害國針對外國人的嚴重犯罪實行的管轄。
普遍管轄是指所有國家都有權對國際法上規定的嚴重危害國際社會普遍利益的犯罪實行管轄,而不論罪行發生在何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