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區域合作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5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地區〔2015〕3107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區域合作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總體要求、積極貫徹落實三大國家戰略、深入推進重點領域合作、充分發揮合作平台作用、創新區域合作機制、切實加強組織領導6部分24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區域合作工作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文號:發改地區〔2015〕3107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28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區域合作工作的指導意見》。

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區域合作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改地區〔2015〕3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區域合作主管部門,有關區域合作組織:
加強區域合作是實現區域協調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區域合作工作,對促進各地區協調發展、協同發展、共同發展,作出重大決策部署、提出明確工作要求。近年來,全國區域合作系統緊緊圍繞加強區域合作、促進協調發展,主動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切實加大工作力度,不斷拓展合作領域,著力完善合作機制,各方面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為進一步加強對區域合作工作的指導,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以推動實施“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建設三大戰略為引領,不斷拓展合作領域、豐富合作形式、創新合作機制,努力構築各地區比較優勢充分發揮、各類要素有序自由流動和最佳化配置、地區間良性互動的區域發展格局。
(二)基本原則。
圍繞中心、突出重點。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圍繞加強區域合作、促進協調發展目標,強化規劃引領和政策引導,著力推進統一市場建設,加強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科技創新、生態環保、社會事業等領域合作,加大對口支援(協作)工作力度。
加強聯動、形成合力。更好發揮政府巨觀指導引導作用,加強系統上下聯動和部門間協調配合,不斷創新完善合作機制。充分發揮區域合作組織、科研機構、社會團體以及市場主體積極作用,形成推動區域合作工作的合力。
統籌內外、完善格局。以“一帶一路”建設為引領,充分發揮各地比較優勢,統籌推進對內合作與對外開放工作,以開放促合作、以合作促開發,構建內外聯動、合作共贏的區域合作格局。
創新方式、豐富手段。尊重基層首創精神,支持各地開展先行先試,積極探索加強區域合作的新路徑、新方式,力爭在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豐富區域合作工作的手段。
二、積極貫徹落實三大國家戰略
(三)大力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支持各地發揮比較優勢,貫徹落實“一帶一路”建設頂層設計以及各省(區、市)參與建設“一帶一路”實施方案。支持發揮西部地區向西開放前沿陣地、沿海地區龍頭引領和內陸腹地戰略支撐作用,打造陸海內外聯動、東西雙向開放的全面開放新格局。重點打造新疆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和福建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結合六大國際經濟合作走廊建設,支持各地深化與沿線國家(地區)交流合作,共建境外產業集聚區,有針對性地培育打造一批共建走廊試點示範省(區、市)。
(四)積極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全面貫徹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支持三省市制定各自方案和支持政策,穩妥有序推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推進交通一體化、生態環保、產業發展三個重點領域率先突破,協調推動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驅動發展和試點示範。發揮京津冀協同發展輻射帶動作用,促進環渤海地區合作發展,支持建立由北京市牽頭的環渤海地區合作發展協調機制,加快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生態環境聯防聯治、產業發展協同協作、市場要素對接對流、社會保障共建共享等重點領域合作。
(五)加快推進長江經濟帶建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依託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39號),認真組織實施即將出台的《長江經濟帶發展規劃綱要》。支持沿江11省市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協商合作機制,高起點高水平合作建設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推進沿江產業有序轉移和最佳化升級,加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推動上中下游地區協調發展、沿海沿江沿邊全面開放。發揮長三角區域合作組織作用,加快推進長三角一體化,帶動長江經濟帶協調發展。
三、深入推進重點領域合作
(六)最佳化區域經濟發展格局。以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為基礎,以三大戰略為引領,積極推動珠江-西江經濟帶等經濟支撐帶建設,形成沿海沿江沿線經濟帶為主的縱向橫向經濟軸帶。發揮城市群輻射帶動作用,鼓勵其他地區借鑑京津冀協同發展做法,提高東北地區、中原地區、長江中游、成渝地區、關中平原等城市群內部協同發展水平。推進重點地區一體化發展,支持有條件地區積極探索同城化。根據環境容量和生態空間,探索人口經濟密集地區最佳化開發新模式。探索建立毗鄰省份發展規劃銜接機制,推動空間布局的協調和時序安排同步進行。
(七)推進統一市場建設。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矯正要素配置扭曲,促進各類要素有序自由流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區域信用體系建設聯動合作,依託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促進信用信息互通、互認和互用,完善失信懲戒機制。推動建立相對統一的市場執法標準,實現市場監管信息共認共享,市場監管措施聯動,依法堅決打擊地方保護、行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強化跨部門、跨區域的內陸沿海沿邊通關協作,推進口岸管理相關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八)加快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統籌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支持毗鄰省份間加強溝通協調,加快鐵路、高等級公路、內河航道等交通幹線建設,優先打通缺失路段,暢通瓶頸路段,提升道路通達水平,構築緊密協作、高效便捷、互聯互通的綜合交通運輸網路。加強能源基礎設施建設合作,支持合作共建重要的支撐電源點,加強區域電源與電網聯網建設,完善油氣輸送管道網路,提高能源保障能力。加強跨區域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建設綜合防洪、抗旱、減災體系,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促進信息網路設施共建,最佳化省際骨幹網路,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升級。逐步推動同一城市群內取消手機漫遊收費。在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交通樞紐建設多式聯運物流監控中心,創新多式聯運監管體系,發展江海、鐵水、陸航等多式聯運。
(九)加強產業對接協作。結合實施三大戰略,進一步最佳化產業空間布局,支持建立區域產業鏈條上下游聯動機制,促進產業組團式承接和集群式發展。積極推進區域協同創新,支撐引領區域產業協調發展。堅持綠色發展,根據資源環境承載力最佳化產業布局,調控發展規模,推動轉型升級。堅持市場導向,尊重企業在產業轉移中的主體地位。支持中西部和東北地區發揮自身比較優勢,在落實國家各項支持政策的同時,自行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推動重點產業布局最佳化調整和產業轉移。支持有條件地區發展“飛地經濟”,鼓勵各地通過委託管理、投資合作、共同組建公司管理園區等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各類園區。
(十)推動科技合作與協同創新。鼓勵引導區域間加強創新要素對接流動。推動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跨區域開展產學研合作、共建創新平台基地,實現互利共贏發展。推動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高新區、農業科技園區等加強東部與中西部、東北地區對接合作,發揮各自比較優勢,共建科技園區。支持區域間合作共建技術轉移中心、成果轉化基金,加快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推動區域間圍繞生態建設、環境治理、醫療健康及產業發展等問題,開展聯合攻關,共享創新成果。深入推進對口科技援助,鼓勵東部地區與西部省份合作創新,探索欠發達地區創新驅動發展新路徑。
(十一)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合作。鼓勵開展跨行政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加強生態環境綜合治理,促進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消費方式。加大生態保護和建設力度,協同推動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加強跨行政區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聯合構建生態安全螢幕障。支持建立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開展區域大氣污染和江河湖海水環境聯防聯治,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環評、統一監測、統一執法,建立會商機制,健全公開透明的信息發布制度,推進環保信用體系建設。強化應急聯動機制合作,共同應對區域突發性生態環境問題。探索區域一體的廢棄物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完善再生資源線上交易系統。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在建立碳排放權、排污權等管理和交易制度方面開展先行先試。
(十二)深化社會事業領域合作。加強統籌協調和銜接配合,推動建立健全有利於資源要素最佳化配置、流轉順暢的公共服務體系。支持有關地區推進優質教育資源、醫療衛生資源和科技資源共建共享,加強區域協同創新。加快推進各類社會保險關係在不同省份間無障礙轉移接續,科學設定並逐步統一各地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核定標準。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加強各地區人才交流和勞務合作,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無障礙流動。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區域聯動監管,建立跨區域聯合執法和協同處置的制度。支持有條件的跨省交界地區全面開展社會事業合作。
(十三)加大對口支援(協作)工作力度。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對口支援西藏、新疆和青海等省藏區工作,進一步加大對民族地區、革命老區、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以及相關庫區的對口支援或幫扶力度。最佳化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體制機制,充分發揮支援方在資金、技術、人才、體制、理念等方面的優勢,創新幫扶形式,拓展工作領域,突出改善民生,加強支援方與受援方互動,促進受援地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強化東西扶貧協作,建立剛性約束機制,支持以企業合作為載體,推動東西部人才、資金、技術、市場等要素有效對接。鼓勵各地區自行開展對口支援和結對幫扶工作。
四、充分發揮合作平台作用
(十四)建設好各類合作園區。支持安徽皖江城市帶等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完善產業協作體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動區域產業結構最佳化調整,鼓勵發展新業態、新模式。支持中西部和東北有條件地區建設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推進國家東中西區域合作示範區建設,完善合作服務體系,建設產業合作基地,創新合作機制,促進共同發展。支持省際交界地區開展合作試驗,大力推動晉陝豫黃河金三角示範區、粵桂合作特別試驗區和鐵嶺、四平、通遼協同創新合作區建設,積極探索統一規劃、統一管理、合作共建、利益共享的合作新機制。支持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發揮示範帶動作用,通過技術、品牌、管理經驗輸出等方式,加強園區合作。鼓勵地方研究建立各種類型的合作園區。
(十五)創新發展合作平台。支持依託國家級新區、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產城融合示範區等功能平台,積極探索有利於加強區域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徑,深化對內對外開放合作。順應“網際網路+”發展趨勢,依託現代信息技術拓展合作方式和平台,支持泛珠三角區域合作信息網等網路合作平台建設。充分發揮中介組織、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更好發揮國家級、省際間大型經貿投資洽談會、論壇、博覽會等會展作用,形成社會參與、共同促進區域合作的良好局面。支持組建跨區域行業協會(商會)聯盟,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合作。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整合最佳化,推動區域產業升級。
(十六)支持內地與港澳台僑合作平台建設。推動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平潭綜合實驗區、汕頭華僑經濟文化合作試驗區等內地與港澳台僑合作平台建設,加強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深化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合作。充分利用多層次的溝通協調機制,推動解決相關合作平台在政策落實、項目安排、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的重大事項,不斷豐富和完善政策體系。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與港澳台僑合作新平台。
(十七)完善國際合作平台。推動國家重點開發開放試驗區、中國圖們江區域(琿春)國際合作示範區以及喀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建設。支持邊境經濟合作區加快發展,提高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老磨憨-磨丁經濟合作區發展水平,穩步推進中越、中蒙等跨境經濟合作區建設。支持中德(瀋陽)高端裝備製造產業園、中日韓循環經濟示範基地和中馬、中印、中孟、中韓產業園以及馬六甲臨海工業園區、西哈努克港經濟特區、瓜達爾自由區等國際產業園區合作發展。鼓勵和支持相關地區開展中歐區域政策合作試點。支持各地充分發揮博覽會、經貿投資論壇等平台作用,深化與有關國家的交流合作。根據“一帶一路”建設需要,支持設立新的國際區域合作平台。
五、創新區域合作機制
(十八)建立區域合作資金保障機制。鼓勵和支持設立由政府出資的區域合作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槓桿放大效應,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區域合作重點項目。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拓寬項目融資渠道。中央預算內投資加大對跨省(區、市)的重大基礎設施、流域環境治理、協同創新體系建設等項目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開發性金融機構發揮資金、智力、產品等優勢,在促進區域合作的重大項目建設、合作規劃編制、推進產業承接轉移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十九)創新利益分享與保護補償機制。支持研究建立跨行政區產業合作的利益分享機制,探索“飛地經濟”園區利益分配模式。完善對重點生態功能區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支持地區間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探索碳排放權跨區域交易。支持探索完善區域合作利益分配模式。
(二十)強化區域互助機制。支持援受雙方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創新對口支援(協作)體制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拓展工作領域,著力增強受援地區自我發展能力,促進受援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支持相關地區在推動對口支援從單向支援向互利合作轉變方面開展探索實踐。
(二十一)建立健全法治環境。健全並完善促進區域合作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體系,營造更加自由、公平、透明的法治環境。深化促進區域合作法規體系建設的基礎問題研究,探索推進有利於深化區域合作的法治建設工作。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二)加強統籌協調。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區域合作的統籌指導協調,支持有關地方創新合作方式、拓寬合作領域,在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改革創新方面開展先行先試。推動建立健全有利於促進區域合作的長效機制和跨地區、跨部門重點項目、重大事項協調推進機制。
(二十三)強化上下聯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參與和指導地方政府及區域合作組織開展活動,充分聽取地方區域合作系統意見建議,加強地區間學習交流,及時總結推廣相關地區和合作組織在加強區域合作中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充分發揮地方在區域合作中的主體作用,地方區域合作主管部門要完善工作機制,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的溝通銜接,研究解決區域合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推動區域合作工作不斷深化。
(二十四)推動區域合作系統建設。發揮政府對區域合作的引導作用,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區域合作管理體制,區域合作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政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和社會組織的溝通銜接,共同推進各項重點任務貫徹實施。充分發揮省部聯席會議、地方行政首長聯席會議以及各層面溝通交流機制的作用,強化對合作的統籌協調和督促落實。加強區域合作系統能力建設,支持開展各類培訓交流活動。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在區域合作監督約束、績效評估和考核體系建設方面開展研究探索。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8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