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是2014年發改辦社會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文號:發改辦社會[2014]949號
  • 發布時間:2014年5月4日
  • 生效時間:2014年5月4日
通知背景,通知具體內容,

通知背景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文化廳(局):
為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印發的《國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設施建設規劃》(發改社會[2012]154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文化部聯合編制了《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和文化部門要加強協調合作,紮實組織、實施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項目。要根據當地財力條件,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合理確定各項工程內容和規模,並切實落實好配套資金,加強後期運營管理,確保按規劃要求順利實施,切實發揮效益。

通知具體內容

附屬檔案:《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改善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所必需的設施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和《國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遺產保護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指導方針,堅持以人為本,開拓創新,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演化規律,選擇一批具有較好傳承潛力、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結合緊密、但面臨一定突出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支持其改善保護、傳承、利用的設施條件,促使其在保護傳承的同時,帶動當地經濟發展,有效拉動就業,同時在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提高國家文化軟實力等方面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二、建設內容
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
適用於具有表演性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如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遊藝與雜技類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排演場所及相關輔助用房等。
(二)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
適用於主要依靠手工技藝進行製作、生產、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如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藥藥物炮製類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生產傳習用房、技藝展示廳和相關輔助用房等。
(三)傳統民俗活動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
適用於特彆強調當地民眾廣泛參與、共同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如歲時節令、社祭廟會等民俗類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包括室外展演活動場地、小型室內展示空間、庫房等。
三、建設規模
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的不同類型和主要功能,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建設規模按照以下標準控制:傳統表演藝術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總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 3000 平方米;傳統手工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總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 2000 平方米;傳統民俗活動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總建築面積原則上不超過 1000 平方米。
四、投資安排和資金來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資金由中央專項補助投資、地方配套資金、企業自籌資金等多渠道投入組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中央補助投資,從《遺產保護規劃》確定的 80 億元中央預算內投資中統籌安排。東、中、西部地區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補助:
1、東部地區項目,中央補助投資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 30%。
2、中部地區(含享受中部政策的區域)項目,中央補助投資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 60%。
3、西部地區(含享受西部政策的區域)項目,中央補助投資不超過核定總投資的 75%。
4、西藏自治區、四省藏區和南疆三地州項目,可適當提高補助比例。
中央專項主要支持以公益性展演、展示為主的基礎設施建設,對於專門銷售用房、營利性培訓用房等具有經營性質的建設內容,不納入支持範圍內,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套建設,但不作為中央專項支持內容。研究機構業務用房、報告廳、會議室等設施,主要通過文化館(站)解決,不納入支持範圍內。支持固化在建築內的展演、展示等設備,其他的設備不納入支持範圍內。監理費、預備費、購地費等不納入支持範圍內。
五、項目儲備庫建設
為加強項目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文化部聯合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項目儲備庫,入庫項目根據年度資金安排情況和項目前期工作進展情況,滾動執行。
(一)項目篩選標準
1、在已公布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選擇藝術性、觀賞性較強或具備一定生產性保護條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2、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原生地建設,與當地勞動力就業和文化旅遊等產業相結合。
3、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類型特點,滿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基本需要,規劃合理,規模適度。
4、已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項目的產權單位和使用者。使用者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是直接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單位或企業,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或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優先。
5、具有持續、穩定的運行經費保障,確保項目能夠自行良性運轉,有利於可持續保護和有效傳承。
(二)入庫程式
1、項目申報。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文化部門按項目篩選標準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文化部。
2、專家評審。在各地申報基礎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文化部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嚴格審核。
3、項目入庫。專家審核符合要求的項目,經全國統籌平衡後納入國家“十二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項目儲備庫。
六、管理方式
(一)資產管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是提供給直接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的單位或企業使用、以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表演、宣傳為主要職能的公益性文化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資產管理部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的項目第一責任人,負責履行業主職責,承擔申請立項、籌措資金、組織建設和驗收、交付固定資產等管理責任,並對設施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由中央資金補助、地方政府配套的建設項目,其產權歸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資產管理部門)所有,並按有關程式辦理國有資產登記手續。保護利用設施要優先提供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或傳承人免費使用,設施運行費用主要由使用者承擔,地方政府可視財力狀況予以適當補貼或購買服務。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資產管理部門)需與使用單位或企業簽訂協定,確定設施的基本功能、主要用途、服務內容、監督檢查、違約責任以及使用者履行相關義務的承諾等。對改變保護利用設施用途的,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資產管理部門)應將設施予以收回。
由中央資金補助、單位或企業配套的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資產管理部門)應與使用者簽訂協定,確定設施的主要用途、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內容和數量、監督檢查、違約責任以及使用者履行相關義務的承諾等,制定使用效益指標,引導使用單位或企業合理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對違反協定或改變保護利用設施用途的,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資產管理部門)可全額收回中央投資。
(二)資金申請
年度所需安排的具體項目和補助投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文化部門從項目儲備庫中篩選前期條件完備的項目,提出年度資金申請報告,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文化部審核平衡後,編制年度投資計畫並按規定下達。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2、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今後運營方式及運營資金來源等;
3、申請投資補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檔案或複印件:
1、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檔案的複印件;
2、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資產管理部門)與使用者簽訂的使用協定副本,其中應包含提供公益服務的具體任務量等內容;
3、地方政府或有關單位(企業)出具的運行經費承諾。
(三)資金下達和管理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文化部門要統籌規劃,整合相關資源,認真做好資金使用和工程質量的管理工作,採取各項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進度。要嚴格保證中央投資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嚴禁擠占挪用。地方政府要保證各方面配套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四)項目建設管理和監督檢查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文化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項目進展和資金落實情況,按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文化部報送規劃執行情況。要進一步督促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管,加強施工現場質量監督檢查和審計等工作。年度建設項目完成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文化部門對項目進行驗收,並將有關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文化部。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資產管理部門)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的管理部門,負責對使用單位或企業所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展示、表演、宣傳等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建立年度考核制度,禁止使用單位或企業將其用作生活用房、單純賣場以及其他無關用途。國家發展改革委、文化部將適時組織專項稽查,對將設施挪作它用、閒置、運營管理不善等情況將嚴格查處,同時追究管理部門的管理責任。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文化部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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