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產業復興法

國家產業復興法,美國總統羅斯福新政的主要法令之一。1933年經國會通過後頒布實施。設立國家產業復興局,由其制定各工業部門必須遵守的各項法規,規定產品價格、產量限額,以及工人最高工作時數和最低工資等,旨在通過政府干預,緩和當時的經濟危機。1935年經美國最高法院宣布該法的某些措施為違憲而停止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產業復興法
  • 實施時間:193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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