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國家計畫委員會農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教育集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計畫委員會 農業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教育集資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7.03.03由國家教委, 國家計委, 農業部, 財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委員會 國家計畫委員會 農業部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教育集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7年03月0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3月03日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 國家計委, 農業部, 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教育廳)、計委、農業廳(局)、財政廳(局)、物價局(委員會):
1996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以下簡稱“兩辦”)下發了中辦發〔1996〕6號檔案,進一步明確和重申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農民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這是關係到我國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大局,關係到正確對待農民,密切黨和政府同農民關係的重大政治問題,各級教育、計畫、農業、財政和物價部門要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近年來,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級地方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加強了對農村教育集資工作的管理,從全國看,農村教育集資總體來說是適度的,推動了農村“兩基”(到本世紀末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開展。但少數地方存在著要求過急、過高,集資數額過大,亂集資、亂收費,甚至打著教育旗號將集資款挪作他用的現象,嚴重影響了教育集資的聲譽。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堅決予以糾正。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的精神,進一步規範農村教育集資,促進農村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將《農村教育集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貫徹執行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學習貫徹“兩辦”通知精神。各級教育、計畫、農業、財政和物價部門要組織廣大幹部民眾認真學習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政策、法規和“兩辦”通知,提高對減輕農民負擔重要性、艱巨性的認識,增強法制觀念,提高政策水平,堅定不移地執行“約法三章”,使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成為廣大幹部、民眾的自覺行動。
二、教育集資必須堅持依法、自願、量力原則。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教育集資,鄉級人民政府開展教育集資,都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堅持自願原則,嚴禁強行集資和利用不正當方式索要;堅持量力原則,充分考慮當地經濟、教育發展水平和民眾承受能力;堅持依法原則,集資審批權在縣級人民政府,教育集資只能用於當地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對已消除危房,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布局基本合理,規模已達到要求的地方,不得再集資。
三、正確掌握“普九”進度與驗收標準。遵照積極進取、實事求是的原則,各地要逐步推進“普九”工作。“兩基”評估驗收要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不得層層“加指標”。對普及程度、師資水平、基本辦學條件要從嚴掌握。校舍要堅固、夠用、適用,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的配備以及校園占地、操場面積等要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防止形式主義、盲目攀比和追求高標準。
四、切實加強對教育集資的領導和管理。鄉級人民政府開展教育集資按《教育法》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依法有序管理。縣級人民政府要責成鄉級人民政府定期公布教育集資和資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對違反有關規定的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嚴肅處理。教育部門要搞好校舍建設規劃和布局調整,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各地可依據本《辦法》並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農村教育集資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各地要將貫徹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的問題和經驗及時報送我們。
國家教委
國家計委
農業部
財政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
農村教育集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農村教育集資活動,保障和推動農村義務教育的實施,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教育集資是指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為興辦農村教育事業,實現義務教育的目標,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向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非經常性的籌集專項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所需資金的活動。
第三條 農村教育集資應根據當地經濟、教育發展狀況和民眾承受能力,堅持依法、自願、量力、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教育集資不得用於非義務教育機構,或者發放教職工工資、獎金福利以及改善實施義務教育學校其他方面的辦學條件;不得充抵教育財政撥款和農村教育費附加;不得平調。
第五條 農村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符合當地義務教育實施規劃和學校的合理布局,現有學校校舍確屬危房或者不能滿足當地義務教育階段新增在校生規模需要的,可以申請農村教育集資。
第六條 農村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應當符合堅固、夠用、適用的原則,不得追求不切實際的高標準。
第七條 農村教育集資可以通過資金、實物和勞務等方式進行;並可以一次申報、審批,在不突破審批額度的情況下,分年度實施。
農村教育集資不得由學校收取,不得採用按在校學生人均數額向學生攤派的辦法進行。
第八條 擬進行農村教育集資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寫出申請報告。報告應包括學校基本情況和校舍情況,危房改造或擴建、新建校舍計畫,集資數額、範圍、方式、時間以及管理辦法和責任等,經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報縣農村教育集資審核小組審核。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由教育、計畫、農業、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組成的農村教育集資審核小組,負責審核有關農村教育集資的具體事宜。凡農村教育集資,必須經審核小組審核同意後,方能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條 村義務教育應按照合理布局、連片辦學的原則,搞好學校的規劃建設,對用於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所需資金,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籌集。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農村教育集資:
(一)學校危房消除,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布局基本合理,校舍規模已達到要求;
(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貧困鄉、貧困民族鄉及鎮;
(三)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地區;
(四)財政教育撥款、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能夠滿足農村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的。
第十二條 對農村教育集資款項應加強管理,專款專用。由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的農村教育集資實行鄉、鎮財政專戶管理,並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集資票據。
第十三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農村教育集資款項監督管理制度,公開集資收入帳目及其使用情況,接受民眾監督。
第十四條 計畫、財政、物價部門應加強對農村教育集資的管理,教育、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農村教育集資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向上級人民政府提交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教育集資及資金使用情況的年度報告,同時抄送同級教育、計畫、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財政和物價部門。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擅自進行教育集資的;
(二)超過審批數額、範圍進行集資的;
(三)借教育集資之機搭車進行其他集資的;
(四)貪污、剋扣、挪用教育集資款物的;
(五)擅自改變教育集資用途的;
(六)其它違反有關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違反有關規定的集資款物應退還民眾。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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