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包括了變更名單和更正名單,於2007年7月23日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 頒布機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 頒布日期:2007年7月23日
- 生效日期:2007年7月23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包括了變更名單和更正名單,於2007年7月23日頒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經審核,現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稱更改如下:變更名單 編輯 語音 一、品牌汽車銷售企業變更企業註冊名稱名單(一)工商市字[2005] 第 29 號檔案中的一汽大眾奧...
工商總局關於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 《工商總局關於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是工商總局於2014年7月14日清理之後,繼續有效的規範性檔案。《工商總局關於更改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發文字號:工商市字〔2013〕153號 發布日期:2013.10.8 ...
工商總局關於公布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的通知(工商市字[2014]15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將符合備案條件的品牌汽車銷售企業名單予以公布(名單見附屬檔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根據本通知,認真做好...
工商企字【1992】第83號我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年八月六日我局《關於對有關企業名稱關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工商243號,以下簡稱243號文)發出後,陸續收到各地按該文要求上報的有關企業名稱名單和材料。我局企業登記司已將這些企業名稱及其有內容輸入電腦,建立了數據為,經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汽車交易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一日為加強對汽車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轉手倒賣活動,保證物資流通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規定。一、物資部門設立的汽車貿易中心(包括銷售點,下同)和中國汽車工業銷售服務公司設立的汽車工業...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規定正文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登記的直屬分支機構,其名稱核定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司核發的《全國性公司所屬分支機構核轉通知函》(附屬檔案1)為準。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的企業名稱,如需變更,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准,其中變更...
為適應加快改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正確核定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准登記權的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被授權局)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企業...
為了更好地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確核定企業名稱,保護 企業名稱的專用權,現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具體通知。中文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貫徹《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間 一九九一年九月六日 發布單位 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企業登記審查工作的通知》是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1年10月16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中文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加強企業登記審查工作的通知 外文名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strengthening the work of registra 【發布單位】 工商行政管理...
關於標誌的使用範圍變更,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另行通知。 附屬檔案: 1、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標誌(略) 2、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試點企業名單(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1] 參考資料 1.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管理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規範公司登記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4月16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發布單位】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文號】工商企字[1996]第101號 【發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1996-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一個公文,主要是對關於核定企業經營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文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核定企業經營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文號 工商企字【1989】第142號 發布時間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四日 發文單位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統稱各省工商局,下同)統一負責本轄區營業執照印製的組織工作。各省工商局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確定定點印製企業,並將定點企業名單和印製樣品報總局備案。要加強對新版營業執照印製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印製質量和執照安全,對於印刷質量不合格的營業執照,一律禁止出廠,並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