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啟用並加強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標誌管理與保護的通知

為推進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設計了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標誌(以下簡稱標誌),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保護。現將標誌向社會正式發布,開始啟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啟用並加強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標誌管理與保護的通知
  • 外文名:無
  • 年份:2010
  • 單位:國家發改委
發改環資[2010]2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推進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設計了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標誌(以下簡稱標誌)(見附屬檔案一),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保護。現將標誌向社會正式發布,開始啟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標誌由標準圖形和再製造中英文文字組成,所有權歸國家發展改革委。未經所有權人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偽造或擅自改造標誌。
二、標誌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的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試點企業(簡稱試點企業)(見附屬檔案二)率先使用。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試點結束後,將在全國推廣使用。
三、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應在產品外觀明顯標註標誌,對由於尺寸等原因無法標註的產品,應在產品包裝和產品說明書中標註。標註在再製造產品上的標誌應能永久保持。標誌發布之前已銷售的再製造產品可不再標註。
四、標誌僅表明該產品為再製造產品。可以單獨在企業的特約維修點、廣告宣傳及網際網路等場所或媒介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使用,也可與再製造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及型號等信息組合使用。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標誌的使用實行統一監督和管理,地方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標誌的使用進行監督與管理。對未經同意擅自使用標誌、銷售沒有標誌的再製造產品的行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相關法律進行查處。
六、標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啟用。
關於標誌的使用範圍變更,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有關部門另行通知。
附屬檔案:
1、汽車零部件再製造產品標誌(略)
2、汽車零部件再製造試點企業名單(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工商管理總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