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條件
以《國家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申報指南(試行)》《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申報指南(試行)》和《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申報指南(試行)》(以下統一簡稱“《指南》”)為基礎,結合工作實際,對申報主體和申報條件進行修訂和細化。
(一)國家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
實驗區建設的申報主體為產業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作為政府派出機構的園區管理委員會,下同)。
1.智慧財產權工作基礎紮實、環境良好,具有運用專利導航助推產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客觀需求和積極意願;專利擁有量達到一定規模,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不低於10件。
2.已選定某一專利密集型產業,並設有發展該產業的專門機構。該產業具有一定的發展基礎,上一年度工業總產值不低於30億元,入駐企業不少於40家。
3.具備良好的產業專利信息利用工作基礎。對產業
專利技術發展趨勢、專利區域分布有全面的認識,開展過產業專利分析或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評議工作。
4.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要素集聚、業務活躍。相應產業具有聯盟性行業協作組織,“政產學研金介用”深度融合,產業智慧財產權資源專業化集聚、一體化運營;具有專業化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機構,人員不少於5人,負責人熟悉智慧財產權運營業務知識,具有相應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成功案例。
5.具有相對集中、邊界清晰的實驗區建設範圍;地方政府已出台支持實驗區建設的具體政策和措施。
6.對於《中國製造2025》確定的十大突破發展的重點領域、“網際網路 ”融合的關鍵領域等國家重點產業領域,亟需開展專利導航的產業集聚區,條件可適當放寬。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園區優先。
(二)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
試點單位的申報主體為行業協會、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
1.行業協會。
(1)屬於國家重點產業領域的全國性行業協會或屬於地方特色優勢產業、已有較高行業集中度的地方性行業協會。具有構建和完善行業專利協同運用工作體系的意願。
(2)在推進行業創新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成員單位在技術創新、產品創新、組織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有一定的協作基礎,能形成互補優勢。
(3)行業內智慧財產權運營業務活躍,行業關鍵技術領域專利密集度較高,專利糾紛頻發或專利壁壘問題突出。
(4)設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從事專利工作的專職人員不少於3人,具備一定的專利運用服務經驗;具有行業專利信息利用工作基礎,掌握行業核心專利分布和競爭格局;積極推進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或專利運用協同體建設,協調處理影響行業發展的專利糾紛、專利壁壘等問題。
2.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
(1)聯盟已經通過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具有構建和完善一個或多個產業鏈環節專利協同運用工作體系的意願。
(2)納入國家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管理庫的,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3)已納入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的企業法人組織形態的聯盟,或在已有試點單位(行業協會)框架內組建的聯盟,不可再申報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
3.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
(1)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並在國內外具有一定影響的綜合型科研機構或研究型大學。具有建立和完善針對一個或多個領域專利協同運用工作體系的意願。
(2)相應學科或產業領域具有較高研究水平和技術優勢,具有涵蓋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工程化研究等研究基礎及
技術轉移轉化基礎。承擔相關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的優先。
(3)具有良好的專利信息利用工作基礎。將專利分析融入科研立項、產學研合作、技術轉移轉化等全過程。專業的專利情報分析人員不少於3人。
(4)智慧財產權工作基礎良好。設有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專職人員不少於3人。相應領域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低於100件。
(5)與地方政府、企業、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累計訂立的技術契約金額不低於1億元。
(三)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
試點企業的申報主體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1.生產型企業。
(1)屬於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骨幹企業。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納稅信用和銀行信用良好,從未發生惡意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
(3)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健全,智慧財產權專職工作人員不少於5人。
(4)專利擁有量不低於100件,其中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不低於50件;具有良好的專利信息利用工作基礎;專利儲備運營涉及的技術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點發展領域。
(5)與科研機構或高校院所建立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
2.服務型企業。
(1)業務領域為專利運營、專利研發布局、專利價值評估、專利導航分析、
專利轉讓許可、專利聯盟運作、智慧財產權投融資、專利產業化等。
(2)擁有30名以上能力突出、經驗豐富、結構合理的專利運營業務團隊。
(3)已成功開展專利運營相關活動,上年度專利轉讓和實施許可收入達1000萬元以上或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收入達100萬元以上;或已有系統完整的專利運營工作方案,具有向專業化專利運營機構轉型的明確目標和發展規劃,並具備資源基礎。
(4)專利運營涉及的技術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重點發展領域。
(5)建立了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無違法違規記錄,信用記錄良好。
二、申報材料
(一)國家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
1.《國家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申報書》。
2.實驗區建設方案。產業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按照要求,深入分析本產業集聚區發展現狀和外部環境,找準存在問題,明確產業發展定位和發展路徑,研究制訂3年期“國家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建設方案”(參考提綱詳見附屬檔案2)。建設方案應包括實驗區建設的政策措施、財政經費投入、實驗區建設的具體牽頭部門(單位)及工作協調機制等。
3.相關證明材料。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有關材料及《國家專利導航產業發展實驗區申報書》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等。
(二)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
1.《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申報書》。(行業協會、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詳見附屬檔案3或5)已備案的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申報的,無需再提交申報書。
2.試點單位工作方案。
(1)申報試點單位的行業協會、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應按照要求,以全球視野深入分析本行業或產業發展現狀和外部環境,找準專利運用存在的主要問題,明確發展路徑,研究制訂3年期“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工作方案”(參考提綱詳見附屬檔案4)。工作方案應明確專利協同運用的產業領域,針對《指南》確定的一項或多項主要任務,提出工作目標、工作原則、重點工作及組織措施等,並確定骨幹單位作為重點工作的實施單位。
(2)申報試點單位的高等學校或科研機構應選擇產學研合作基礎好、技術轉移需求強烈的優勢領域,建立涵蓋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工程化研究和技術轉移轉化的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訂單式發明、投放式創新的專利協同運用機制,專利分析與產學研合作、專利技術研發、專利轉讓許可等深度融合的專利導航工作機制,明確發展路徑,研究制訂3年期“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工作方案”(參考提綱詳見附屬檔案6)。工作方案應明確專利協同運用的技術領域,提出工作目標、工作原則、重點工作及組織措施等。
3.相關證明材料。
(1)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法人資格證書、《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申報書》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及其他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有關材料,重點工作實施單位法人資格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等。
(2)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重點工作實施單位的相關證明材料等。
(3)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事業單位法人資格證書、《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申報書》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及其他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有關材料。
(三)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
1.《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申報書》。(生產型企業或服務型企業)(詳見附屬檔案7或9)
2.試點企業工作方案。申報單位應深入分析所處產業發展現狀和外部環境,找準智慧財產權運營存在的主要問題,明確企業發展路徑,研究制訂3年期“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工作方案”(參考提綱詳見附屬檔案8或10)。工作方案應明確工作目標、重點工作及工作措施等。
3.相關證明材料。申報單位法人資格證書、證明符合申報條件的有關材料及《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申報書》相關內容的證明材料等。
三、申報及評定程式
(一)提出申請
各類申報主體原則上向所在地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申報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的全國性行業協會、中央部委直屬高等學校和中央直屬科研機構按照要求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請;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向所備案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申報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的中央管理企業按照要求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請。
(二)擇優推薦
省(區、市)知識產權局對實驗區建設方案、試點單位和試點企業工作方案,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核,出具審核意見,並擇優推薦。每個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推薦實驗區和試點單位的數量均不超過1家,推薦試點企業的名額分配情況詳見附屬檔案11。
(三)集中評定
我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專家對實驗區建設方案、試點單位和試點企業工作方案進行論證,分別遴選出條件具備、理念到位、措施有力、工作紮實的產業集聚區5個左右、試點單位20個左右以及試點企業30家左右。
四、有關要求
各省(區、市)知識產權局、有關單位要結合工作實際,嚴把推薦質量關和材料審核關,嚴格按名額擇優推薦本地區具有影響力和代表性的申報單位,指導制訂好建設或工作方案,沒有符合條件的可不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