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5〕20號)要求,為深入實施專利導航試點工程,加強專利協同運用,指導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建設,經局批准,現將《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建設指南》印發,請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我局將不斷完善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發展政策支撐體系,建立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管理庫,支持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開展產業專利導航分析研究,共享我局相關項目成果,開展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運作管理人才隊伍建設,組建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專家顧問團,指導聯盟建設與發展工作,並根據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類型,在聯盟或其運作單位申報國家專利協同運用試點單位或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時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
2015年4月24日
指南簡介
深入實施專利導航試點工程,促進智慧財產權與產業發展深度融合,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搭建專業化服務平台,支撐創新型國家和智慧財產權強國建設,需要繼續深化產業專利協同運用,需要加快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建設。為指導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的建設,制定本指南。
定義
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是以智慧財產權為紐帶、以專利協同運用為基礎的產業發展聯盟,是由產業內兩個以上利益高度關聯的市場主體,為維護產業整體利益、為產業創新創業提供專業化智慧財產權服務而自願結盟形成的聯合體,是基於智慧財產權資源整合與戰略運用的新型產業協同發展組織。
工作原則
堅持市場導向。以企業為主體,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發揮
智慧財產權制度對產業創新資源的配置力,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機制,激勵高校院所、金融機構、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創業群體等開展產業專利協同運用。
加強資源整合。利用聯盟化手段整合全產業鏈智慧財產權資源,凝聚全產業鏈創新力量,解決產業發展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降低產業創新成本,提升產業創新效率。依託智慧財產權資源,最佳化配置金融資源、技術資源、人力資源、政策資源等,提升產業創新驅動發展能力。
創新服務內容。聯盟內堅持互利互助,豐富服務內容,為成員單位創新發展提供綜合服務,提升產業智慧財產權運營水平。堅持開放共享,依託聯盟內資源,運用網際網路思維,構建開放的創新創業服務平台。
主要任務
(一)加強產業關鍵領域智慧財產權運營
1.建立訂單式智慧財產權研發體系。在產業關鍵領域,推動相關高校院所、科研機構和產業上下游企業的聯繫與合作,建立創新前端充分對接、過程緊密結合、後續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產學研合作機制。以市場為導向、以智慧財產權運營為目的,推動建立“產、學、研、金、介、用”深度融合的產業核心智慧財產權研發體系,積極構建專利組合。
2.構築和運營產業專利池。根據產業發展需要,面向核心技術和產品聯合進行多類別、多地域、多層級、多用途的智慧財產權布局,全面覆蓋和有效保護產業創新成果和成員單位合法權益。按照“自願參與、互利共贏”的方針,圍繞產業鏈上下游核心技術和產品,構建若干個集中許可授權的專利池,形成專利池之間相互支撐的專利集群,分別制定合理的許可政策並開展商業運營,支撐聯盟成員與產業共同發展。組建智慧財產權運營機構,通過專利的轉讓、股權化、資本化等方式提升
智慧財產權資產收益。
3.推進智慧財產權與標準的融合。根據產業發展和市場競爭需要,制定標準制修訂計畫,積極參與和主導國家及行業技術標準制修訂工作,推動建立標準制定和專利池構建的良性互動機制。聯合開展定向化、系統化的智慧財產權前瞻布局,制定並推行產業核心產品與關鍵技術相關標準,推動相關必要專利納入產品和技術標準,形成智慧財產權與技術標準的有效銜接和捆綁運用,促進智慧財產權、標準與市場活動的緊密融合。
4.共同防禦智慧財產權風險。建立產業智慧財產權侵權監控機制,對主要競爭對手智慧財產權布局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跟蹤分析,預判智慧財產權風險和威脅。建立產業智慧財產權風險應對機制,主動採取智慧財產權聯合布局、防禦性智慧財產權收購、智慧財產權許可談判和啟動專利權無效程式等多種形式,共同應對可能發生的產業重大智慧財產權糾紛與爭端,增強風險防範和處置能力,保障產業發展安全。
(二)支撐成員單位創新發展
1.開展產業專利導航分析服務。開展產業專利導航分析,明晰全球核心專利分布和競爭格局,綜合研判產業發展方向,引導產業智慧財產權布局,規避智慧財產權風險,為聯盟成員參與國際競爭贏得戰略主動。建立產業
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料庫,支撐聯盟成員開展專利信息的定向跟蹤監測和深度分析,服務聯盟成員研發立項、企業併購、市場開拓等決策。
2.構建以專利池為基礎的產業發展核心要素池。根據產業和成員單位發展需要,依託專利池,通過自籌經費、質押融資、引入風險投資等方式籌集資金,構建與專利池相匹配的資金池和人才池,推動形成“智慧財產權+資金+人才”的產業發展核心要素池,為成員單位的創新發展提供綜合服務。
3.搭建智慧財產權產業化孵化體系。通過自建或者與孵化器合作的方式,創新智慧財產權孵化模式,為成員單位的專利技術二次開發和產業化,提供創業輔導、融資服務、試驗平台、標準廠房及所需的智慧財產權運營和其它創新服務等。
(三)服務智慧財產權創新創業
1.創新智慧財產權創新創業模式。發揮聯盟整合資源的優勢,構建具有產業特色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智慧財產權創新創業基地。建立實用專利技術篩選機制,開放
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料庫資源及有關創新平台,為創新創業者提供技術支撐。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創業輔導制度,由聯盟內擁有豐富經驗和創業資源的企業家、發明人擔任創業導師,形成專業創業輔導團隊。建立智慧財產權創業幫扶制度,指導聯盟內成長型、成熟型企業與初創型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和產品對接機制。
2.開展具有產業特色的大眾創業服務。建立產業智慧財產權服務平台,線上和線下相結合,提高創業者智慧財產權意識,為產業內初創型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組織開展相關產業領域智慧財產權創業沙龍、專利推介、案例研討、業務輔導、專家會診、產業論壇、數據發布、人才培養、國際交流等專業化培訓交流活動,為投資機構與創新創業者提供對接平台。
組建
(一)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設立條件
1.所在產業領域一般應為智慧財產權密集型或依賴型產業,並處於萌芽期或發展期,具備組建並開展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工作的產業條件。
2.各聯盟發起成員單位具備共同利益訴求,具有組建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內在動力和強烈意願;在所在產業領域具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積累,可以形成智慧財產權集聚或互補優勢;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具備良好商業信譽和誠信精神。
3.具有聯盟章程或合作協定,具備聯盟設立所必須的資源和投入。
4.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設立不同組織形態的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應相應具備或滿足的條件。
(二)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組織形態
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的組織形態主要包括企業法人式、社會團體式、合作組織式等。
企業法人式是指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全部成員單位,通過新設立企業法人的方式,實現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的管理和運行。通常情況下,新設立的企業法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聯盟各成員單位該企業法人股東。
社會團體式是指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全部成員單位,通過新設立社會團體的方式,實現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的管理和運行。通常情況下,聯盟各成員單位作為該社會團體的發起人和會員。
合作組織式是指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全部成員單位,以一系列合作協定為基礎,組成合作型組織,並以此實現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的管理和運行。通常情況下,聯盟不具有法人資格,各成員單位在保持法律地位獨立的基礎上,開展戰略性合作。
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採取企業法人、社會團體、合作組織等組織形態,其籌備和設立應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設立程式
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採取企業法人式和社會團體式的,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設立、登記。
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採取合作組織式的,一般程式包括:
1.籌建。聯盟發起成員單位提出組建聯盟意向或要約;召開聯盟籌建工作會,經充分溝通和協商,可以成立籌建工作組,制定組建計畫和方案;籌建工作組制定聯盟章程草案或合作協定,起草相關工作及管理制度;籌備組建聯盟工作機構。
2.設立。召開首次聯盟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聯盟章程和設立聯盟的決定,確定聯盟名稱,決定聯盟組織形態,設立聯盟工作機構等。
(四)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章程
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章程是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設立、建設、運行與發展的重要檔案。一般包括以下事項:
1.聯盟的名稱、住所;
2.聯盟的性質、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3.聯盟的工作目標、原則和主要內容;
4.聯盟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5.聯盟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及產生程式;
6.聯盟經費和資產的來源、使用、管理和監督;
7.聯盟章程的修改程式;
8.聯盟的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的處理;
9.其他應由聯盟章程規定的事項。
根據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的組織形態,不制定聯盟章程時,應具備聯盟成員合作協定或其他形式的具有聯盟章程或合作協定效力的書面檔案。
運行
(一)制定聯盟發展戰略規劃
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應針對產業技術演進特點、全球智慧財產權布局態勢、國際競爭格局以及發展重點等,結合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各成員單位所處發展階段,智慧財產權數量、質量與布局結構等實際情況制定聯盟發展戰略規劃。規劃應明確聯盟的發展方向,確定戰略目標、發展任務和工作重點,並規劃具有前瞻性與可操行性的戰略路線圖。
(二)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
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應建立健全聯盟工作聯絡員制度和日常聯繫機制、工作例會制度及重大事項決策機制等,加強聯盟成員單位間的工作聯繫,完善聯盟的內部治理。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和業務交流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調查研究,及時通報相關信息、發布研究報告,為成員單位及時掌握國內外產業前沿和智慧財產權動向提供支撐。建立聯盟工作經費保障機制,實行合理的經費分擔和正常的經費增長制度,保障聯盟持續健康發展。
(三)建立合作共贏的資源共享和利益分配機制
通過聯盟內部交叉許可、共有共享專利權等方式共同使用專利池中的專利或專利組合,實現智慧財產權的共享;通過智慧財產權運營等方式不斷積累盤活聯盟資金池,以較低成本向有需求的成員單位提供過橋資金等幫助;推動人才池的交流共享,用好用活各成員單位的技術專家、專業人才等資源,以及設立的
院士工作站、
博士後流動站等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機制,在專利池運營中,應遵照以專利價值比例分配專利運營收益的原則;在服務智慧財產權創新創業中,可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實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市場化利益分配機制。
(四)開展業務培訓與人才培養
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應面向聯盟成員單位管理層、研發人員、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等分類開展智慧財產權業務培訓。面向管理層,提高其對智慧財產權資源整合與戰略運用在企業創新驅動與國際化發展中重要作用的認識,創新智慧財產權管理理念;面向研發和市場人員,增強其將智慧財產權運用貫穿於創新和市場競爭全過程的意識和能力,提升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運用水平;面向智慧財產權管理人員,培養具備良好智慧財產權戰略意識、紮實智慧財產權業務能力、豐富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運作經驗的專門人才。
管理措施
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相關方針政策,遵守行業規範,接受國家及地方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濫用專利權,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阻礙市場良性競爭和產業健康發展。為加強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管理和服務,將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開展備案工作
實行自願和事後備案,
國家知識產權局委託省(區、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受理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備案材料。申請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備案申請書》(詳見附屬檔案);
2.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章程或組建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的
合作協定書。聯盟章程或合作協定書應當由各成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並加蓋公章;
3.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理事長單位、秘書長單位的營業執照複印件(高校、科研院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複印件);
4.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成員單位名單及相關負責人、聯繫人信息。
(二)建立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管理庫
根據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的類型,
國家知識產權局將條件成熟的聯盟納入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管理庫進行集中管理,開展指導和服務。在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的遴選中,以下三種情況予以優先考慮:
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中心作為成員單位的;“產、學、研、金、介、用”等資源要素齊全的;採取企業法人式組織形態或由專業服務機構第三方運作的。
省(區、市)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建立本地重點產業智慧財產權聯盟管理庫,並提供相應的服務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