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國家密碼科學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密碼基礎研究的頂層規劃,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國家密碼管理局對國家密碼發展基金進行了最佳化,更名為國家密碼科學基金。現將《國家密碼科學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密碼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密碼科學基金管理,提高國家密碼科學基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密碼科學基金面向國家戰略需求,瞄準國際密碼科技前沿,聚焦原創性、前沿性密碼理論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著力加強對密碼基礎研究的頂層規劃和科技資源最佳化配置,提升密碼領域原始創新能力,培養密碼領域人才和團隊,為實現密碼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強提供重要支撐。
第三條 國家密碼科學基金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巨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制。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管理國家密碼科學基金,制定國家密碼科學基金規劃(以下簡稱基金規劃)和國家密碼科學基金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簡稱項目指南),組織實施國家密碼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對國家密碼科學基金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第五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設立國家密碼科學基金諮詢委員會,對國家密碼科學基金髮展戰略、支持政策、優先發展方向及關鍵科學問題提出諮詢意見。
第六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設立國家密碼科學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設立國家密碼科學基金專家庫,選取在庫專家參與基金規劃和項目指南的編制、項目的論證和把關等工作,專家庫實行動態更新。
第八條 國家密碼科學基金項目依託單位(以下簡稱依託單位)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良好密碼科研基礎和科研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企事業單位。依託單位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申請人或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二)提供項目實施的必要條件,保障項目負責人和參與者實施項目的時間;
(三)跟蹤項目實施,監督項目經費的使用;
(四)配合國家密碼管理局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規劃與組織
第九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面向國家密碼戰略需求,結合密碼科學技術發展趨勢,在廣泛聽取意見和專家評審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基金規劃和項目指南。
第十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每五年制定基金規劃,明確未來五年的優先發展方向、經費概算以及年度分配建議。
第十一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定期發布項目指南,規定優先支持的研究方向、項目類型和組織方式。項目指南原則上每年發布一次。
第十二條 為激發科研人才創新創造活力,國家密碼科學基金根據項目實際需求,可實行“揭榜掛帥”“賽馬制”等新型項目組織管理模式。
“揭榜掛帥”是指由需求方提出具體技術研發需求,以國家密碼科學基金為平台,發布揭榜任務、促成供需對接並予以立項,加快解決技術難題的項目管理模式。
“賽馬制”是指針對同一個研究內容,經專家論證後,對遴選的多家項目承擔單位先進行平行立項,然後重點聚焦,最終優中選優的項目管理模式。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三條 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項目: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四)申請人應當是項目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第十四條 申請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為申請人同年申請項目限為1項;
(二)作為項目負責人正在承擔項目,且該項目與所申請的項目存在執行周期重疊的,不得申請;
(三)項目指南中對申請數量的限制。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項目指南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依託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人應當根據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根據項目研究需要和資金開支範圍,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預算。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託單位的項目申請人和合作研究單位參與者應當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項目預算,由項目申請人匯總編制。
第十七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等。
第十八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請人申請項目超過規定的數量的;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五)申請人、參與者處於列入黑名單期間的;
(六)依託單位處於列入黑名單期間的。
第十九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從專家庫中隨機選取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評審形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從申請項目的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研究方案可行性、預算相關性和合理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確定項目經費額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年度支持計畫以及專家提出的評審意見,確定支持項目清單,及時將評審結果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反饋專家評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持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國家密碼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異議的理由。申請人只能提出一次異議申請。
國家密碼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出處理意見,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在項目評審工作中,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迴避或由國家密碼管理局決定迴避:
(一)評審專家本人申請或參與申請本年度項目的;
(二)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存在近親屬關係的;
(三)評審專家與申請人、參與者屬於同一單位的;
(四)其他利益衝突或可能影響評審公正性的。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項目,不得干預評審專家的評審工作。
基金管理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不得向外披露未公開的評審專家的基本情況、評審意見、評審結果等與評審有關的信息。
第五章 立項與實施
第二十五條 獲得項目支持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按照評審意見和確定的經費額度填寫項目契約書,提交國家密碼管理局審核,無特殊情況,逾期未提交視為自動放棄。
申請人除根據評審意見和確定的經費額度對已提交的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國家密碼管理局應當自項目契約書提交截止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契約書,核准後的項目契約書作為項目實施、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和結項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畫。國家密碼管理局應當在項目契約書籤訂後30日內,將經費按計畫撥付至依託單位,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依託單位自收到項目經費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密碼管理局提供資金到位相關憑證。
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按項目契約書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並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金應當納入依託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經費預算使用項目經費,依託單位應當對項目負責人使用項目經費的情況進行監督。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政府採購、招投標、資產管理、支出管理等相關規定,原則上實行“公務卡”結算和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項目資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項目資金;
(五)通過虛假契約、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弄虛作假,轉移、套取、報銷項目資金;
(六)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七)設定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八)使用項目資金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預算有以下情況確需調劑的,應當按相關程式報國家密碼管理局審批:
(一)由於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作出重大調整等原因需要對預算總額進行調整的;
(二)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各單位之間資金需要調劑的。
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預算額度不變的情況下,預算確需調劑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調劑:
(一)設備費預算如需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依託單位審批。依託單位應當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及時辦理調劑手續;
(二)勞務費、業務費預算如需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第二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契約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作好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向國家密碼管理局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在項目實施的關鍵節點組織專家對項目進展及資金使用和管理等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和處理意見通知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
第三十一條 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變更參與者的,由項目負責人作出書面說明,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國家密碼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擅自變更研究內容和研究計畫,因特殊原因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書面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國家密碼管理局審批。
第三十三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原則上不得變更依託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作出調整的,依託單位應當書面提出申請,報國家密碼管理局審批。
經國家密碼管理局批准的依託單位發生變更的項目,原依託單位應當及時向新依託單位轉撥需轉撥的項目資金。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國家密碼管理局審批;國家密碼管理局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項目負責人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且無可替代人選的;
(二)項目執行中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侵犯智慧財產權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項目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的;
(四)完成項目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的;
(五)發生其他重大問題導致項目無法進行的。
終止項目的,依託單位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經國家密碼管理局核查批准後,依規完成後續相關工作。對於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終止的,納入依託單位或項目負責人信譽檔案。
第三十五條 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畫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項目負責人應當於項目支持期限屆滿60日前書面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國家密碼管理局審批。批准延期的項目在結項前應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六條 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至三十六條所列情形,國家密碼管理局作出批准、不予批准或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
第三十七條 自項目支持期滿之日起3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向國家密碼管理局提交結項報告、經費決算等結項材料,配合做好結項和審計工作,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項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項材料進行審核。
第三十八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及時組織專家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結項審查,並將結項審查結果和驗收意見通知項目負責人和依託單位。
項目完成情況納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信譽檔案,作為後續立項評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予結項:
(一)未按時提交結項材料的;
(二)提交的結項材料不齊全、不符合填報要求或手續不完備的;
(三)其他不符合國家密碼管理局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準予結項、不予結項和因故終止執行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負責將結餘資金在通知書下達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
因故被依法撤銷的項目,依託單位應當負責將已撥付的資金在通知書下達後60日內全部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十條 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按照國家密碼管理局要求進行成果署名和標註。
第四十一條 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歸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三十二條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國家密碼管理局、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簽訂三方契約,對研究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第六章 監督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抽查,抽查時應當查看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申請人、項目負責人、依託單位的信譽檔案,並將其作為批准項目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定期對評審專家履行評審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專家信譽檔案。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參與者偽造或者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國家密碼管理局給予警告;其申請項目已決定支持的,撤銷原支持決定,追回已撥付的經費;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3至5年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項目。
第四十六條 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密碼管理局暫緩撥付經費,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原支持決定,追回已撥付的經費;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5至7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項目:
(一)不按照項目契約書開展研究的;
(二)擅自變更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畫的;
(三)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結項材料的;
(四)提交弄虛作假的報告、原始記錄或者相關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經費的。
第四十七條 依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密碼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3至5年不得作為依託單位:
(一)不履行保障項目研究條件職責的;
(二)不對申請人或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或者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的;
(三)縱容、包庇申請人、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四)不配合項目監督、檢查工作的;
(五)截留、挪用經費的。
第四十八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密碼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國家密碼管理局不再聘請其為評審專家:
(一)不履行國家密碼管理局規定的評審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迴避的;
(三)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四)對項目申請不公正評審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二)干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五十條 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參與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項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密碼管理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