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已經2013年1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
  • 發布時間:2013年1月15日
  • 生效時間:2013年1月15日
  • 發行機關: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8號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已經2013年1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 楊棟樑
2013年1月24日
煤礦礦長保護礦工生命安全七條規定
一、必須證照齊全,嚴禁無證照或者證照失效非法生產。
二、必須在批准區域正規開採,嚴禁超層越界或者巷道式採煤、空頂作業。
三、必須確保通風系統可靠,嚴禁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
四、必須做到瓦斯抽采達標,防突措施到位,監控系統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嚴禁違規作業。
五、必須落實井下探放水規定,嚴禁開採防隔水煤柱。
六、必須保證井下機電和所有提升設備完好,嚴禁非阻燃、非防爆設備違規入井。
七、必須堅持礦領導下井帶班,確保員工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違章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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