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暫行管理辦法

2000年10月13日,農業部、教育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輕工業局以農墾發〔2000〕6號印發《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暫行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生產企業、質量監督與價格管理、學校準入與配送、法律責任、附則6章26條,由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暫行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農業部 教育部等4部門
  • 文號:農墾發〔2000〕6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0年10月13日
  • 施行時間:2000年10月13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農業部 教育部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家輕工業局關於印發《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墾發〔200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對實施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的全面指導和有效管理,以確保這項關係我國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計畫順利開展,根據農業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教育部、財政部、衛生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輕工業局等七個部委局聯合發出的《關於實施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的通知》的精神,現將《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暫行管理辦法
農業部 教育部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國家輕工業局
二○○○年十月十三日

管理辦法

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改善我國中小學生的營養狀況,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長,決定實施以在校中小學生為主的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為使這項計畫順利實施,並納入規範化、法制化管理的軌道,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飲用奶”,系指由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定點企業生產、符合國家標準、專供中小學生飲用的滅菌牛奶。學生飲用奶必須符合“安全、營養、方便、價廉”的基本要求。
第三條 實施“學生飲用奶計畫”,必須堅持“統一部署、規範管理、嚴格把關、確保質量”的工作方針,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精心組織,各司其責,嚴格監管。通過政府、企業、學校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試點基礎上逐步擴大推廣,積極穩妥地把這項工作抓實抓好。
第四條 嚴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並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和機制進行管理與運作。
第二章 生產企業 
第五條 對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實行資格認定製度。從事學生飲用奶生產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穩定、優質的鮮奶原料基地,奶牛飼養達到規範化要求,衛生防疫體系健全;
2.有符合相應規範要求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條件;
3.有健全完善的經營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4.有必備的檢驗儀器設備和素質良好的專職檢驗人員;
5.有穩定的產品質量,未發生過重大產品質量事故;
6.有完善的、高效的配送和服務系統。
第六條 凡申報從事學生飲用奶生產的企業,必須填寫“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申請表”,向實施“學生飲用奶計畫”城市的學生飲用奶工作機構進行申報,同時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乳品生產衛生許可證、試生產的學生飲用奶樣品及質量與衛生檢驗報告、企業綜合情況等材料。經初審,上報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辦公室進行複審,必要時派專家組實地調查和評估。凡當地無學生飲用奶工作機構的,企業可直接向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辦公室申報。符合學生飲用奶生產條件的企業,經農業部、教育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輕工業局共同認定,方可取得供奶資格,有效期為三年。
第七條 凡取得供奶資格的企業,授予“中國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標牌,準予使用中國學生飲用奶標誌,並統一公告。
第八條 定點企業必須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學的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並指定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學生飲用奶的質量。
第九條 定點企業要堅持科技興奶,形成規模化的原料生產、加工與配送一條龍的產業化經營體系。
第三章 質量監督與價格管理 
第十條 學生飲用奶的質量及其標識應執行國家標準GB-5408.2-1999《滅菌乳》和GB7718-1994《食品標籤通用標準》的規定,但應採用符合GB/T6914-1986《生鮮牛乳收購標準》規定的原奶生產,不得用復原乳生產。每份奶的單件包裝淨含量應採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規格,淨含量負偏差符合國家規定。在包裝盒(袋)上印製統一標誌,並註明“不準在市場銷售”字樣。
第十一條 定點企業必須按照質量標準,對所生產的每批產品進行質量檢驗,並提出規範化檢測報告,同時建立產品質量檔案,對每批受檢產品進行留樣封存,以備待查。
第十二條 定點企業必須依法接受當地的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產品衛生和質量不合格的,有關執法部門應責令其停產整頓,限期達標。
第十三條 學生飲用奶的價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則核定。有條件的城市可由政府適當補貼,使學生飲用奶的價格水平低於當地市場同類同質產品。
第十四條 有關管理部門對定點企業申報認定、標誌使用及質量監督均不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四章 學校準入與配送 
第十五條 “學生飲用奶計畫”在地方的組織實施由當地人民政府全面負責,當地教育部門負責在學校的實施與落實。根據奶業生產發展狀況和近期內可能提供學生飲用奶的數量,可先選擇一部分後勤服務、交通等條件較好的學校,批准加入實施“學生飲用奶計畫”行列,並向上一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隨著奶業發展和學校條件的改善,可逐步擴大實施範圍。
第十六條 實施“學生飲用奶計畫”的學校,按照當地“學生飲用奶計畫”工作機構的安排在定點企業中進行招標,自主選定供奶企業,並簽訂供貨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學生飲用奶應由定點企業組織專人專車按供貨契約向學校直接配送。必要時企業可以在學校集中的區域或規模較大的學校設立學生飲用奶配送站(點),以提高配送效率。鼓勵具有集團優勢的定點企業跨城市、跨地區向學校供奶。
第十八條 學校應做好學生飲用奶的營養健康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要採用各種適當形式向師生及家長進行宣傳教育,學生飲用應堅持學校引導、學生自願的原則,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採取多種方法給予幫助。
第十九條 學校要加強並完善對學生飲奶的管理工作,制定必要的制度,對牛奶分發、飲奶時間、奶費收繳、飲後包裝物的統一收集和處理作出規定。有關學生飲用奶在學校儲藏、保管、傳送中發生的費用由企業承擔,但需由當地教育部門商物價部門統一核定。不允許學校在核定的價格之外任意加價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凡實施“學生飲用奶計畫”的學校,學生課間或午餐,只組織學生飲用定點企業生產的學生飲用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生產和向學校配送不符合國家衛生和質量標準的學生飲用奶造成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定點生產企業,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取消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資格,撤消其學生飲用奶標誌的使用權,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學生飲用奶定點生產企業資格,擅自使用學生飲用奶標誌的,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條 學校不得定購和組織學生飲用非定點企業產品。由於學校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職,造成集體安全衛生事故,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凡生產、配送、組織消費學生飲用奶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學生飲用奶計畫”部際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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