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土地督察條例

2016年6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發布《國家土地督察條例(徵求意見稿)》。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有違規行為,可向國土督察機構進行舉報。

自2006年國務院正式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及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以來,全國已發現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違法問題近17萬個,在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等方面成效明顯。此次發布的徵求意見稿主要從規範土地督察工作程式、強化土地督察效力等方面,進一步完善國家土地督察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土地督察條例
  • 頒布時間 :2016年6月12日
土地督察,限制措施,

土地督察

意見稿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違反法律法規的,有權向國家土地總督察、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舉報。
國家土地總督察將根據國家土地督察工作需要,結合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核情況以及關於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違法案件的舉報線索,商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計畫、重點等,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若發現重大違法案件線索,國家土地總督察可以決定就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的特定事項實施專項督察。

限制措施

國家土地總督察、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不直接查處案件,不改變、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管理職責;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拒絕、阻礙國家土地總督察、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拒絕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數據,不得謊報或者拒絕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信息。
被督察的地方政府如拒不落實督察意見限期整改的,國家土地總督察可在整改時限到期後10個工作日內對其採取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受理和審批、暫停建設用地供應,以及暫停安排使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等限制措施。
督察中如發現被督察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必要時國家土地總督察可向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負責人責任的建議;若違法案件線索不屬於國家土地督察職責,應當轉送有權處理機關,接受移送的機關應當依法調查處理,並書面反饋調查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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