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儲備糧

國家儲備糧是國家為備戰備荒而委託糧食部門專門建立的糧食儲備。儲備任務的確定、變更和庫存的動用,均由國務院決定,所需儲備資金由國家財政專項撥給,儲存費用(包括新陳糧食輪換支出) 也由國家財政專項補貼。國家儲備糧要求做到專倉儲存,專人管理,專帳記載,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動用。但要根據不同品種的保管期限適時輪換,推陳儲新。

在實際工作中,國家儲備糧的管理與核算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和專用庫,實行獨立核算; 另一種是在普通的大中型糧庫內劃出專倉儲存,專帳記載。在會計科目上,除儲備糧的資金來源設定”特種儲備基金”科目單獨反映外,儲備糧的資金占用並不單設科目,統一在“庫存平價糧油”科目核心算,儲備糧費用開支也在“商品流通費”科目及其有關子細目核心算; 儲備費用的財政補貼作為糧食商業企業的一項政策性補貼收入,列入“利潤”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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