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是一則由國土資源部下發的規範用地行為的政府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
-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 檔案編號:國土資發[2005]166號文
檔案內容
國土資源部關於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緊急通知
國土資發[2005]166號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計畫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部有關直屬單位,部機關有關司局:
近兩年來,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各地深入開展以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園區為重點的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有效地遏止了一些地方亂征濫占農民集體土地的勢頭。但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及繳納有關稅費,"以租代征",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沒,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不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干擾了建設用地管理秩序,影響了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為從嚴從緊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堅決制止"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禁"以租代征"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受讓、租用等方式違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用於各類非農業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國家允許單位和個人以租用、承包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土地用於農林開發或參與農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治理開發,禁止以徵收方式取得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果園"、"莊園"等農林開發。
各類開發建設活動需要占用農民集體農用地的,都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必須依法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手續。用於農林開發的農民集體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將農用地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
二、依法嚴肅查處"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對擅自通過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等方式將農民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應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項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及違法占用基本農田和耕地的,應依法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對"以租代征"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處理後,確需補辦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必須附具對違法違規案件和有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落實情況,征地補償費用、耕地開墾費按違法用地期間最高標準支付和繳納。有關地方要做好民眾工作,依法保護農民集體和農戶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三、進一步規範有關改革試點工作
當前,我部和一些省(區、市)正在進行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和征地制度改革試點。根據部和省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兩項試點只限定在試點地區;試點地區必須根據批覆的試點方案內容開展試點工作。以轉讓、出租、作價入股等方式進行農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的,必須是已經依法批准為建設用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必須按規定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同意;必須按規定簽訂流轉契約,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後,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有關改革試點工作要積極探索、勇於創新,同時要把握方向、循序漸進。試點中出現的機關報經驗、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部,以便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有關法規和政策。
上述要求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真貫徹執行,並將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部。部將結合有關工作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