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國土資源部法律事務中心)是國土資源部從事不動產登記、不動產權屬和不動產市場監測相關政策、業務、技術等方面支撐工作與國土資源法律事務工作的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簡介,檔案,現任領導,機構設定,

簡介

該中心的前身是中國地產諮詢評估中心,是1992年8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成立的專為房地產業提供中介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中國地產諮詢評估中心更名的批覆》(中央編辦復字[2002]98號),將中國地產諮詢評估中心更名為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並加掛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牌子。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成立於2003年2月28日,位於北京市西城區羊肉胡同77號,是從事公益服務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國土資源部因此成為國務院各部門中首個成立專門開展法律和調處事務事業單位的部門。該中心第一任主任是張婉麗。該中心的宗旨是“服務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社會”,是“從事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研究、產權產籍制度建設研究、土地礦產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土地礦產爭議調處和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進行統一處理與輔助核查的行政輔助型直屬事業單位”。該中心還開通了中國第一部土地礦產諮詢熱線電話。該中心為農民和社會困難人員提供免費服務。
2014年11月,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覆同意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更名為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國土資源部法律事務中心),承擔不動產登記有關政策、業務、技術等的支撐工作以及國土資源法律事務工作。

檔案

2014年11月28日,中央編辦已就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等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整,向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傳送批覆檔案。
中央編辦批覆同意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更名為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國土資源部法律事務中心),主要承擔不動產登記相關政策、業務、技術等方面支撐工作和國土資源法律事務工作。
中央編辦將對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原有經費自理事業編制進行核銷,並重新核定財政補助事業編制。

現任領導

何平:主任、黨委書記
佟紹偉:副主任、黨委副書記
張建華:副主任、黨委委員
吳智慧:紀委書記、黨委委員
李 煒:副主任、黨委委員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財務處)
負責中心政務、事務和財務管理,負責中心信息化建設,承擔全國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製管理、使用監管等工作。
二、黨委辦公室(人事處、紀檢監察室)
負責中心黨務、人事勞資、紀檢監察工作,負責中心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工青婦團民眾組織日常工作。
三、科技外事處(國土資源法律評價工程重點實驗室)
負責中心科技管理、外事和國土資源法律評價工程重點實驗室建設日常工作。組織編制科技外事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科研項目的立項、質量監管、成果驗收等;承擔國土資源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翻譯工作。
四、登記制度處
開展不動產登記理論、政策和相關標準研究;配合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登記的相關工作;承辦不動產登記人員管理的制度研究和相關工作;承辦專項登記的組織實施和相關研究工作。
五、登記事務處
承擔國務院確定的國有重點林區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的海域使用權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及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發證的相關工作;負責不動產登記資料中心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數據分析;開展不動產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研究;負責不動產登記等成果套用及社會化服務等工作。
六、產權與調處處
開展不動產權利制度及不動產確權和權屬爭議調處理論、政策研究;承辦不動產權屬爭議案件的調查、取證與調處的相關工作;負責全國不動產權屬糾紛資料庫建設和維護。
七、法律處
承擔部土地、礦產業務工作中相關法律的服務和支撐。開展國土資源政策法規調研、論證和研究,承辦國土資源管理政策法規的前期調研和起草工作;承辦國土資源普法及國土資源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和實施後評估的相關工作;開展國土資源法律評價工程基礎理論研究與實驗。
八、複議處
開展國土資源行政複議制度研究;承擔部行政複議及行政應訴相關工作;開展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情況分析,提出政策建議。
九、市場監測處
開展不動產市場分析和相關制度研究;承擔土地市場動態監測數據匯總、統計和分析;承辦城鄉建設用地審批、供應、開發利用監測監管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和實地核查工作;開展土地等資源經濟形勢分析;開展節約集約用地制度研究;負責中國土地市場指數(CLI)編制、發布和解讀工作;負責中國土地市場網的日常維護及管理。
十、線索處理處(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處理中心)
參與部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處理平台建設和日常維護工作;負責12336國土資源部違法舉報諮詢熱線的接聽和違法線索的錄入、轉辦、交辦工作;承辦對全國國土資源違法線索處理工作的業務指導;承擔部交辦的違法線索核查的相關工作及國土資源違法形勢分析與監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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