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是我國
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以來對理論、政策、技術以及實務等不動產登記疑難問題的全面釋疑,是全程參與國家不動產登記改革立法研究人員和基層一線實操同志集體智慧交融共識的權wei呈現。本書共88個典型問題,均歸納提煉於長期組織或參與各級不動產登記業務培訓交流的日常工作實際。
本書的編寫以問題解答“實用性”為導向,在對問題深入理論解構的基礎上,既緊扣現行不動產登記制度精神,又zui大限度上尊重並汲取實踐中的成熟通行做法和有效實操經驗。本書既是不動產登記實務工作者必備的工作用書,又對不動產登記理論研究和立法工作有重要參考作用。
作者簡介
翟國徽,
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副研究員。長期從事不動產登記、國土資源法治等方面政策理論研究,全程參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研究起草工作。主持或參與不動產登記、土地礦產管理等方面課題二十餘項,在《中國土地》《中國礦業》等核心或重要刊物發表相關研究文章近百餘篇,出版或參編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Local Linkages、《不動產登記制度理論探究》(副主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副主編)等著作二十餘部。
謝蓉,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助理研究員,法學博士。全程參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辦法(試行)》等研究起草工作。赴多個省市授課解讀不動產登記制度,主持或參與不動產登記相關課題十餘項。參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釋義》《不動產登記制度理論探究》《不動產登記工作手冊》等著作,先後在各類學術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
圖書目錄
前言
1.如何準確把握不動產登記工作的功能定位?
2.如何妥善處理登記與交易的關係?
3.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如何正確履行法定職責?
4.新時期,地方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如何做好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工作?
5.不動產登記特殊過渡階段,各相關部門應如何正確履行不動產權屬糾紛調處職責?
6.如何正確理解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政策的適用問題?
7.如何處理好開發區、新區或園區的不動產登記管轄問題?
8.原來各相關部門的不動產登記人員劃轉到不動產登記機構之後,應如何做好銜接管理?
9.如何準確理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與不動產登記中心之間的區別與關聯,設計好不動產登記業務辦理的審核許可權與流程?
10.不動產登記單元應如何設定?
11.不動產登記實務中應如何進行土地面積分攤?
12.合併或分割不動產應如何辦理登記?
13.一個不動產單元同時跨兩個地籍區或地籍子區的情況下,應如何進行不動產單元編碼?
14.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後,房屋測繪工作應如何組織實施?
15.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房屋和國土部門的不同測繪技術標準?
16.如何正確把握實地查看、調查等登記審核手段與不動產權籍調查的關係?
17.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跨占兩宗或多宗土地時,不動產單元如何設定,編碼如何編制?如何辦理登記?
18.關於建築區劃內地下商場、車庫、地下室等特定空間的登記應如何辦理?
19.地下人防停車位(庫)如何辦理登記?
20.當事人提交不動產登記申請時,是否應該提交交易確認單、交易告知書以及不動產交易網簽契約?
21.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主體主要包括哪些?
22.監護人代為申請的,哪些材料屬於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材料?登記機構應如何審核這些監護關係證明材料?
23.當事人是否可以通過網上申請方式提出不動產登記申請?
24.
離婚協定書已經明確約定雙方不動產權利歸屬的,當事人可否持離婚協定書進行不動產登記的單方申請?
25.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不動產,不動產交易契約上的簽名是夫妻中的一方,在登記時是否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申請?
26.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等的生效法律文書中已明確原買賣契約無效或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否可以憑此依法進行更正登記?
27.購房人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房屋,商品房轉移登記是否可以由購房人單方申請?
28.實務中,如何正確適用依囑託登記的相關規定?
29.當事人以信息公開方式申請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否受理?
30.對於只有房屋所有權證、無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動產,人民法院發出協執,要求給申請執行人直接辦理轉移登記的,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31.開發企業對土地申請辦理首次登記後,房屋竣工後對該房屋的登記應當辦理首次登記還是變更登記,是否需要先行註銷原國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
32.關於土地和房屋用途不一致的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登記?
33.對於綜合用途的土地,登記機構應如何準確填寫記載土地用途及使用權期限?
34.房改房的權利人因取得不動產時騙取登記,現被審批部門撤銷房改資格,原產權單位要求登記機構撤銷該行為並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35.當事人處分共有不動產的,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36.申請人在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提供我國港澳台地區或外國的司法文書和公證文書,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37.不動產登記機構如何正確履行登記審核職責?
38.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在辦理首次登記時,是否需要提交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消防、環保、人防等材料?
39.《暫行條例》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補正的全部內容,但是登記機構在受理後的審核過程中能否再次要求補正補齊其他相關材料?
40.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41.開發商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上的商品房首次登記時,可否不頒發不動產權證書或頒發集成版不動產權證書?
42.《實施細則》第17條規定公告期15個工作日,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方可登記,但第22條第2款對滅失聲明15個工作日後,沒有規定“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是否不須徵詢異議也可補發?
43.連續登記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表現有哪些?
44.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已全部出售,但一直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現業主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時,開發商不予配合或找不到的,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45.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上的房屋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但未辦理土地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證都有,但房屋所有權發生多次轉移後一直未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現業主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如何辦理?
46.土地批准用途與房屋規劃用途不一致,應如何辦理轉移登記或抵押登記?
47.因歷史上房地產開發中用地、規劃或建設等手續不完善尚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現當事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48.分期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小區,小區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業主共有部分是否可以由開發商分期申請登記?
49.土地綜合開發利用背景下,一宗土地上存在商業、住宅等多種用途、不同使用期限的情形,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登記?
50.劃撥用地上的房屋能否抵押?應如何辦理登記?
51.土地尚未辦理登記的情況下,權利人持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是否需要先換髮不動產權證後再做抵押登記?
52.針對設施農用地上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提出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能否辦理並發放不動產權證?
53.針對“一戶多宅”、面積超占、混合用途等情況,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不動產登記?
54.農村“村改居”後,原房管部門已經為居民住房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但土地尚未登記發證,現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應如何處理?
55.辦理
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時,因鄉村規劃不完善、權屬來源資料不齊全等原因,農民無法提供登記申請的必備材料的,登記機構應如何處理?
56.宅基地使用權人應如何界定?登記為戶還是家庭成員?
57.如何處理和應對長期分散登記導致的林權和土地等各類不動產重複登記發證的問題?
58.申請人憑原先頒發的水域灘涂養殖證換髮不動產權證的,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59.同一承包地塊上既有林木,又有草地,應如何進行登記發證?
60.在海域使用權登記實踐中,海域使用權的審批交易管理部門和不動產登記部門如何實現高效銜接?
61.通過設定地役權的方式使用土地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如電信信號基站、電網基站、廣告牌等,能否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
62.登記實務中,抵押權人的主體資格有什麼限制?
63.哪些財產不能作為抵押物設立抵押權?
64.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時,如何劃定不動產登記單元?
65.登記實務辦理中,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與在建建築物抵押登記應如何做好銜接?
66.登記機構在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工作中,如何準確把握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權人主體範圍、抵押人主體範圍和貸款資金用途問題?
67.在土地上存在在建建築物(可能合法或違法)的情況下,登記機構可否僅辦理建設用地使用權
抵押權登記?
68.因地上建築物、構築物不符合規劃條件,只辦理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待規劃手續補辦後,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是否隨之一併抵押?
69.不動產超額抵押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否需要審查?
70.如何正確理解《實施細則》中的“預購商品房抵押登記”的性質?
71.抵押雙方因擔保範圍的變更申請抵押權的變更登記,登記簿中沒有“擔保範圍”的記載項目,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72.最高額抵押債權數額確定後,轉為
一般抵押權,抵押雙方申請債權確定登記並同時申請主債權數額變更,但現登記中沒有抵押權確定登記這一登記類型,應如何辦理?
73.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當事人若約定
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74.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是否應當記載抵押期限?
75.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時,是否必須提交登記簿記載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76.辦理不動產登記依據的契約被生效法律文書撤銷或公證文書被公證機構撤銷,登記機構能否依申請人申請辦理更正登記?
77.登記機構在異議登記辦理中,如何準確把握利害關係人的範圍?
78.在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的情況下,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79.商品房預售後,開發商不按約定配合辦理預告登記,能否單方申請?在非預售情況下,如當事人之間進行房屋買賣或抵押,並約定辦理預告登記,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的,能否單方申請?
80.預告登記期間,預告權利人死亡的,應如何辦理後續的本登記?
81.依人民法院等國家有權機關囑託辦理查封登記後,若查封期限屆滿後無續封,登記機構如何辦理查封登記註銷業務?
82.在登記與交易職責分設的地區,法院囑託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預查封登記時,應如何辦理?
83.已被預告登記的不動產是否能查封?宗地之上有部分預購商品房辦理預告登記,能否協助查封開發企業整宗地使用權?
84.如何準確理解不動產登記查詢制度中的利害關係人?
85.當事人能否通過網際網路而無須到登記辦事大廳直接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
86.不動產登記機構在風險防範方面應注意哪些事項?
87.不動產登記發生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登記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行政賠償責任?
88.登記機構因登記錯誤承擔賠償責任的,承擔的是過錯責任還是
無過錯責任?
附錄一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附錄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