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本書是為房地產登記人員提供的實踐性實用性參考工具書。它採用問答方式,把各地房屋登記中的一些普遍的帶有共性的實務問題,進行了整理和歸納,並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給出了意見。從書的內容看,不僅僅是對新法律法規條文及房屋登記實務問題的解答和相關理論問題的闡釋,更重要的是,採取多角度的方式,對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提出了意見和見解,給讀者留下了分析和思考的餘地。本書作者同時也是中國城鎮房地產產權產籍委員會副秘書長,致力於推進房屋登記事業的發展,曾參與《房屋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釋義》等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既有第一線的實踐經驗,又有一定的理論功底,正是這樣的背景和基礎,增加了本書的可讀性和針對性,可以為各級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各個房屋登記機構人員提供一些解決問題的思路、方案和途徑,對研究房地產登記的人員也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房屋登記辦法》已從2008年7月起正式實施,該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吸收了新不動產登記研究成果,這些理論的導人顛覆了房屋登記實務部門的一些傳統觀念和意識。在全新的理論和制度框架下,房屋登記機構需要與時俱進,改革創新,在現行的管理體制下,努力健全機制,為完善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作出應有的貢獻。
編輯推薦
《房屋登記辦法》對問題的歸類基本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的章節順序加以編排,以便於讀者在閱讀的過程中查閱相關規定。與《房屋登記辦法》無異,《房屋登記辦法》共六章,分別是總則、一般規定、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法律責任和附則。書中部分問題頗具針對性,也有部分問題涉及多個法律關係需適用多條法律規定,甚至有的問題還無法找到能夠直接適用的法律法規,因此這樣的分類並不一定是最科學的,但也許對實務界而言卻是最方便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物權法》立法的重點內容,該法第二章第一節綱領性地為不動產登記搭建了制度框架,也由此對不動產登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68號令頒布的《房屋登記辦法》在這個框架的基礎上對不動產登記規則予以了完善,以適應房屋登記實踐操作的具體需要。然無論是《物權法》還是《房屋登記辦法》,對登記機構而言仍顯抽象,適用起來仍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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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記辦法〉實務問答》對問題的歸類基本根據《〈房屋登記辦法〉實務問答》的章節順序加以編排,以便於讀者在閱讀的過程中查閱相關規定。與《〈房屋登記辦法〉實務問答》無異,《〈房屋登記辦法〉實務問答》共六章,分別是總則、一般規定、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法律責任和附則。但這本書對登記機構而言仍顯抽象,適用起來仍有困難。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一、關於登記簿
1.登記簿登記的功能是什麼?
2.登記簿登記是一種確權行為嗎?
3.登記簿與產權證有何關係?
4.登記簿中的房屋編號是否有規定格式?
5.登記簿中的所有權部分原權證號什麼時間填寫?
6.紙質登記簿是隨產權檔案存放還是另行單獨存放?
7.是否每辦理一筆業務都要提取檔案?
8.紙質登記簿是歸檔案館還是產權登記機構管理?
9.建築物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如何建立登記簿?
10.法定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的房屋登記簿有什麼關係?
11.法定共有部分與專有部分的房屋登記簿技術上應如何關聯?
12.《房屋所有權證》中房屋所有權人欄里是否應填寫全部所有權人?
13.如何理解房屋登記簿的公示效力與報紙刊登的遺失聲明的公示效力?
14.有了登記簿,是否還需要在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15.能否建立掛失的登記類型?
16.登記簿和產權證中的建築面積是否包括車庫?
17.是否一個房屋基本單元應建立一個登記簿?
18.房屋基本單元建立之後的所有異動情況都在這個登記簿里加頁實現嗎?
19.房產業務辦理程式中,最終審核人員可否只進行電子簽名?
20.登記簿的記載是否可以完全脫離手工書面記載?
21.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和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如何建立登記簿?
22.商品房預告登記與竣工後開發商申請的初始登記簿如何銜接?
23.街道、門牌等沒有命名和統一編制的房屋,如何建立轉移登記的登記簿?
24.2008年7月後登記的房屋應如何建立登記簿?以前的登記信息如何導人新的登記簿?
25.登記簿與現在的房產檔案是什麼關係?
26.登記證明和原來的房產檔案是否載於登記簿?
27.電子登記簿是否需要同時打出一份紙質的隨檔案存放?
28.電子登記簿之外還需要單獨存放一套完整的紙質登記簿嗎?
29.所有權變動所附條件是否要在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並對其加以限制?
二、關於登記系統
30.房地產登記系統能否開發整體的、操作性強的軟體?
31.是否能建立省、市、縣聯網的信息系統?
32.業務系統與登記簿是什麼關係?
33.沒建立樓盤表的業務系統如何實現登簿?
34.登記簿基本狀況部分的登記在系統中如何規範?
35.登記簿基本狀況部分的登記能否依職權更正?
三、關於登記機構
36.市轄區(縣)登記部門可否成為房屋登記機構?
第二章 一般規定
一、關於登記客體
37.《房屋登記辦法》第22條規定了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的情況中第4項為“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房屋不能特定”是指什麼樣的情況?“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是指什麼樣的情況?
38.大型營業樓沒有隔牆以櫃檯出賣的該如何辦理登記?已經出售的地下停車位該如何辦理登記?敞開式商鋪如何辦理登記?
39.閣樓、車庫、地下室等作為房屋主體的附屬設施能否單獨進行產權登記?
40.一棟兩層的房屋,樓梯間為內通道,二樓的住戶必須從一樓經過,這樣的房屋能否辦理兩個單獨的房產證?
41.一棟原來是酒店的大樓,業主把它分割成若干間房子,並且對外出售,這些分割後的小房子能否辦理房產證?
42.層高2.2米以下的房屋能否辦理產權登記?
43.一個人購買一棟樓中兩套以上房屋,可否作為一筆登記處理?
44.若申請登記的房屋有兩種以上結構形式(如部分是鋼混,部分是磚混)的應如何登記?
45.房屋登記中,房屋坐落由有關部門確定的具體名稱,該“有關部門”指哪些?儲藏室的坐落編號由誰確定?
46.總層數中的地下層與半地下層該如何標註?
47.開發商所建商品房,車庫或儲藏室為地上,且層高超過2.2米,住宅用途部分是l-5層,那么該棟建築物總層數應該標註為幾層?
48.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能否進行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如果可以,其與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有什麼不同?
49.新建住宅小區的房屋,開發商申請初始登記時是否按棟記載於登記簿?一棟樓有兩種以上用途的是否需要按用途分開進行登記?
50.初始登記後進行分割轉讓,辦理轉移登記時登記簿應如何記載?
51.如果一個院落有幾棟房屋,為同一產權人所有,在辦理初始登記時,是否需要每棟房屋分別建立一個登記卡,頒發一本產權證書?如果整個院落的房屋一同發生轉移,是否需要每棟房屋各簽訂一份買賣契約,分別辦理轉移登記?
52.房屋權屬證書中附記欄中登記院子面積是否合適?
53.土地性質為“商住”,規劃許可在“商住”的基礎上增加了“辦公”,預售許可為“辦公”,初始登記也把預售許可劃定為“辦公”的部分房屋登記為“辦公”用房,但是在轉移登記時錯辦成了“成套住宅”,應該如何處理?
54.已設立土地抵押的項目,能否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55.一宗房地產,既有合法建築,又有非法建築,能否只對合法部分進行登記?
二、關於申請主體
56.對於夫妻的共有房產,鼓勵登記為夫妻雙方共有嗎?
57.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可否視為其中一方“個人所有財產”呢?
58.夫妻雙方約定房屋所有權歸單方所有的承諾書是否要經過公證處公證?
59.以單方名義登記的夫妻共同房產在轉移、抵押時,是否要求夫妻雙方都到場簽字?
60.處分夫妻共有房產時,兩人結婚證丟失,戶口又不在一起
的,除了補結婚證以外,還可以出具什麼材料來證明夫妻關係?
61.夫妻雙方購買的房屋,契約與發票上都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但進行產權登記時,要求辦理為夫妻雙方共有房產,這種情況房屋能否登記為夫妻雙方共有?
62.夫妻在取得房屋產權登記之後才進行婚姻登記,房屋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但房屋購買是雙方共同出資,這種情況可否認為該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
63.什麼是隱性共有人?在房屋登記中是否需要隱性共有人到場簽字?
64.夫妻關係惡化,房產登記在其中一方名下,一方懷疑另一方可能要轉移房產的,到登記機構要求不予辦理另一方產權轉移登記,登記機構應如何辦理?
65.協定離婚的,根據離婚協定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可否單方申請轉移登記?如果另一方不予配合怎么辦呢?
66.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名下房產設定抵押的,是否需要其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共同到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67.《房屋登記辦法》第14條規定:“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供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該書面保證是否需要公證?
68.登記主體可否包含非法人團體、分支機構(如銀行、新華書店、電信等的分支機構)?
69.申請人提供的第一代身份證可能因為年代久遠,上面的照片和現在本人相差很遠,這種情況能否要求申請人提交經公安機關蓋章證明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
70.企業的營業執照等複印件是否需要由發證機關加蓋公章?
71.《房屋登記辦法》第22條第6項規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
第三章 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三節 要役權登記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四章 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