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官

房屋登記機構從事初審、複審、終審等具有房屋登記審核性質工作的人員,稱為房屋登記官。房屋登記人員通過培訓考核或確認,取得《房屋登記官考核合格證書》後,成為房屋登記官,方可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房屋登記官
  • 從事初審:複審、終審等具有房屋登記
  • 通過培訓:考核或確認
  • 取得:《房屋登記官考核合格證書》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一、定義
二、實施步驟
(一)2009年,開展房屋登記官確認工作。對房屋登記機構在崗的房屋登記審核人員,凡從事房屋登記審核工作3年以上,且在房屋登記工作中無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過錯,並已取得原建設部印發的《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或已參加2008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區、市)里統一組織的《房屋登記辦法》培訓班的,可申請確認為房屋登記官。各房屋登記機構確認人數不超過房屋登記機構編制總人數的20%。
房屋登記官的確認工作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確認名單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確認工作的具體程式和辦法另行通知。
(二)2010年起,開展房屋登記官培訓考核工作。從2012年起,未取得《房屋登記官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應調離房屋登記審核崗位。

詳細內容

三、培訓考核的組織
房屋登記官培訓考核實行全國統一的考核標準、考核題庫和合格證書。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培訓考核的指導、監督工作,制定考核標準、審定考核題庫,核發《房屋登記官考核合格證書》。
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和實施考核工作。
四、培訓考核的內容
房屋登記官培訓考核內容包括:房地產登記制度與政策、房地產登記實務與案例兩部分。房地產登記制度與政策主要考核房地產登記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制度等內容。房地產登記實務與案例主要考核房地產登記實際操作、房地產登記案例分析等內容。具體考核內容、方式,以房屋登記官培訓考核大綱為準。
五、培訓考核的人員條件
房地產管理部門、房屋登記機構在崗人員,取得房地產及法律、規劃、建築、土地管理、測繪、經濟等房地產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含)以上學歷後,從事房地產管理、登記、交易工作滿3年的;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含)以上學歷後,從事房地產管理、登記、交易工作滿4年的,可申請參加房屋登記官培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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