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8年12月05日發布,自1998年12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8年12月05日
- 實施日期:1998年12月0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煤礦與礦區
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煤炭工業作為基礎產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改革開放以來,國有、集體、個體等各類煤礦發展很快,煤炭產量迅速增長,從根本上扭轉了長期以來供不應求的局面,為緩解我國能源緊張、保證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需要,做出了很大貢獻。但是,小煤礦盲目發展、低水平重複建設、非法生產、亂采濫挖、破壞和浪費資源以及傷亡事故多等問題相當嚴重,已經成為制約煤炭工業發展的主要矛盾。為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調整和最佳化煤炭工業結構,規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實現煤炭產需基本平衡,搞好安全生產,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壓減煤炭產量(以下簡稱關井壓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有關規定,凡沒有採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兩證”)以及1997年1月1日後在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內開辦的各類小煤礦,一律依法取締。
1997年1月1日前在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內開辦的各類小煤礦,凡“兩證”不全的,一律予以關閉;國有煤礦礦區範圍以外的各類小煤礦凡“兩證”不全的,要全部停產整頓,到1999年2月底仍達不到發證條件的要予以關閉;開採高硫高灰煤,又未採取有效降硫降灰措施的各類煤礦要予以關閉。
1997年1月1日以前在國有煤礦礦區範圍內開辦的各類小煤礦,雖“兩證”俱全且合法生產,但因布局不合理,影響國有煤礦長遠發展,也要予以關閉。
按照規劃,關井壓產任務到1999年底前完成,關閉非法和布局不合理煤礦2.58萬處,壓減產量2.5億噸。
二、關井壓產期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一律停止審批新開煤礦。對應予取締和關閉的各類煤礦,有關部門不得換髮、補發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鐵路、交通部門不得提供運輸;有關部門和商業單位不得購銷其煤炭;供電部門不得供電,其他單位不得轉供電;銀行不得為其開設帳戶和提供貸款;民爆器材供應部門不得提供火工產品。
三、關於關閉合法開辦小煤礦適當補償問題,要區別情況,統籌算帳。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切實關閉小煤礦後,對財政收入影響較大且地方財政比較困難的地區,由中央財政酌情予以補貼。補貼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商財政部、國家煤炭工業局制定。
四、關井壓產工作由國家經貿委牽頭、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國家煤炭工業局負責監督檢查。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煤炭工業局、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國家計委、監察部、公安部、環保總局成立煤炭行業關井壓產工作領導小組,下達全國關井壓產規劃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目標。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煤炭工業局。
五、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應成立以政府主管領導為組長的關井壓產領導小組,加強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關井壓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同時,組建由煤炭、地礦、工商、監察、公安、環保、電力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關井壓產執法監察隊伍,進行聯合執法監察和檢查驗收。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大力協同,做好工作。
關井壓產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搞好宣傳教育,加強輿論監督,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