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由國務院於1989年09月22日以國發〔1989〕67號發布,對信託投資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進一步清理整頓,共包括七部分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通知
  • 發布機構:國務院
  • 發布時間:1989年09月22日
  • 文號:國發〔1989〕67號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近年來,我國金融體制進行了一些改革,初步形成了以人民銀行為領導,以國家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體系,對籌集、融通資金,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突出表現在各種信託投資公司發展過多過快,管理較亂。一些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擅自開辦貸款信託保險等金融業務,開辦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擴大自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一些專業銀行通過投資、委託、拆借等形式把存款轉移給信託投資公司,擴大固定資產貸款規模;一些信託投資公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亂拉存款,超計畫貸款,在國家規定的存貸款利率之外,收取和支付好處費、“回扣”等。這些問題干擾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分散了有限的社會資金,擴大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助長了一些單位通過辦金融“創收”的錯誤傾向,影響了巨觀控制。
為了整頓金融秩序,控制信貸規模和貨幣發行,壓縮固定資產投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中發〔1988〕8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中發〔1989〕8號)要求,決定在前一段清理的基礎上,對信託投資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進一步進行清理整頓。

檔案全文

一、各級政府、計委、財政、人民銀行和其它黨、政、群部門不得辦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已辦的,絕大部分應予撤銷。少數符合社會需要,確實辦得好的,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可以保留。但要在財務和資金上與政府和原行政主管部門徹底脫鉤,歸口人民銀行領導,財政單獨立戶,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二、對信託業和銀行業實行分業管理。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諮詢和其它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上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來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但不準辦理銀行存款業務。信託業務一律採取信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的方式進行。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財產,只能收取手續費,費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已辦的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公司一律撤銷。今後,由國家成立專門機構,統一辦理信託業務。目前經人民銀行批准,一些確有必要的信託業務可暫委託專業銀行辦理。
三、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的計畫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要根據巨觀控制的要求,把信託投資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的信用活動納入整個社會的信用規劃,劃定一定數額比例作為投資規模,加強管理。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商定。
四、建立信託投資公司的風險安全管理制度,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資產負債比例。1989年9月22日起,暫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資本金不得少於總資產的8%,總資產擴大,要相應按比例充實資本金;對一個企業的年末投資餘額不得超過該企業固定資產的30%,單項固定資產貸款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金的20%;公司自有固定資產與其資本金的比例不得超過15%。今後授權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情況適當調整。
五、信託投資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不得直接經營非金融性業務,不得直接開辦非金融性公司,已經營的要限期進行清理。已開辦的非金融性公司,一律撤併或轉讓。財政、稅務部門不得辦財政信用。其它政府部門和非金融性質的工商企業、事業單位,也不準直接或變相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信託、保險和經營其它金融業務。資金有償使用,主要應委託金融機構代辦。為支持大企業集團發展,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在企業集團內部設立財務公司,業務範圍限於企業集團內部。
六、信託投資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都要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法規,按國家稅法繳納稅款。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保險基本費率、信託手續費率以及其它金融服務費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不得收取和支付好處費、“回扣”等。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工資、獎金和其它分配製度,不得亂髮獎金,變相擴大福利開支。必須嚴格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經營範圍開展業務活動,對超範圍經營的要堅決糾正。
七、所有金融性公司,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性投資公司等,應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審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現由國務院和各級地方政府管理的信託投資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經清理整頓後保留的,歸口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領導、管理、協調、監督、稽核,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門無權批准設立信託投資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未經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一律清理撤銷,其它機構擅自開辦金融業務的一律停辦。
禁止私人設立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業務,已辦的一律清理撤銷。
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是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措施,一定要抓緊抓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銀行接通知後,都要成立專門機構,認真對所屬的信託投資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提出撤、並、留方案,負責進行清理整頓。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組織檢查、監督和驗收,驗收工作於1990年3月底結束。撤併的公司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對債權、債務的清理和完整轉移處理工作,應本著誰辦誰負責清理並承擔責任的原則進行。凡確定撤併的公司,從確定撤銷之日起,一律停辦新業務,凍結財務,不得私分利潤、財產,違者依法處理。在清理整頓工作中,對屬於應撤併而拒不撤併的公司,中國人民銀行不予驗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重新登記註冊,銀行凍結存款和停辦結算。具體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下達執行。海南省和深圳、珠海、廈門、汕頭經濟特區的金融性公司清理整頓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按本通知精神另行制定辦法。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中國人民銀行要抓緊制定信託投資公司和其它金融機構的管理辦法。
國 務 院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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