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黑河等四個邊境城市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黑河等四個邊境城市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2年03月09日發布,自1992年03月0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黑河等四個邊境城市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03月09日
  • 實施日期:1992年03月09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對外開放與鼓勵外商投資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對外開放
黑河等四個邊境城市的通知
(1992年3月9日)
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國務院決定進一步對外開放黑龍江省黑河市、綏芬河市、吉林省琿春市和內蒙古自治區滿洲里市四個邊境城市。
黑河、綏芬河、琿春、滿洲里四個邊境城市進一步開放後,要積極擴大對俄羅斯和獨立國協其他國家的邊境貿易和地方貿易,發展投資合作、技術交流、勞務合作等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合理利用當地的優勢發展加工製造業和第三產業,促進邊境地區的繁榮穩定。
四個邊境城市實行以下政策:
一、邊境貿易和對外經濟使用,按國務院批准的《關於積極發展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促進邊疆繁榮穩定的意見》(國辦發〔1991〕25號)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省和自治區可以在其許可權範圍內,授予四市人民政府在管理邊境貿易和經濟合作方面一定許可權,許可權內的邊貿、加工、勞務合作等經濟契約由市自行審批。四市可由經貿部批准各增加一兩家市級邊貿公司。
二、鼓勵發展加工貿易和創匯農業。“八五”期間對為發展出口農產品而進口的種子、種苗、飼料及相關技術裝備,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和進行技術改造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料,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
三、要積極吸收國內和國外的投資,促進經濟發展。目前第一步著重引進獨立國協各國和國內企業的投資,發展出口貿易;並積極創造條件,將吸收外商投資擴大到其他國家和地區。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在許可權範圍內擴大四市人民政府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許可權。經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徵收。
允許獨立國協各國投資商在其投資總額內用生產資料或其他物資、器材等實物作為投資資本。這部分貨物可按我邊貿易貨的有關規定銷售,並減半徵收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四、可在本市範圍內劃出一定區域,興辦邊境經濟合作區,以吸引內地企業投資為主,舉辦對獨立國協國家出口的加工企業和相應的第三產業。邊境經濟合作區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特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審定。
五、對邊境經濟合作區內產品以出口為主的生產性內聯企業,其生產出口規模達到一定額度的,經經貿部批准,給予對獨立國協國家的進出口經營權,具體規模額度標準,由經貿部研究確定。內聯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率在當地減按24%和稅率徵收,如內聯投資者將企業利潤所得解回內地,則由投資方所在地加征9%的所得稅。“八五”期間免徵投資方向調節稅。
六、邊境經濟合作區內的內聯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獨立國協國家易貨所得,允許自行銷售,進口時減半徵收關稅和工商統一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審批手續。
七、邊境經濟合作區進行區內基礎設備建設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產品稅(或增值稅)。“八五”期間,邊境經濟合作區的新增財政收入留在當地,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八、“八五”期間,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專項安排四千萬元固定資產貸款(每市一千萬元),用於邊境經濟合作區的建設,納入國家信貸和投資計畫。
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對進一步開放的四個邊境城市要加強領導,幫助作好建設和發展的統籌規劃,建設規模一定要與發展的可能性相適應,不可鋪大攤子。在擴大對外開放加快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經濟調控管理,保障邊境安全穩定和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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