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湛江機場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7年07月07日發布,自1987年07月0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7年07月07日
- 實施日期:1987年07月0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鐵路公路機場用地
廣東省人民政府,國務院口岸辦:
國務院口岸辦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關於開放湛江機場問題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湛江機場對外開放,限我國籍飛機從該機場出入境;同意開辦湛江至香港間的不定期包機業務。
二、同意增加湛江機場檢查檢驗等單位人員編制七十七人。人員來源除邊檢外,均從現有黨政機關人員中調劑,不在社會上招收。其它有關具體事項,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湛江機場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驗收,合格後由中國民航局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七日
國務院口岸辦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關於開放湛江機場問題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湛江機場對外開放,限我國籍飛機從該機場出入境;同意開辦湛江至香港間的不定期包機業務。
二、同意增加湛江機場檢查檢驗等單位人員編制七十七人。人員來源除邊檢外,均從現有黨政機關人員中調劑,不在社會上招收。其它有關具體事項,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湛江機場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驗收,合格後由中國民航局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