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汕頭機場對外開放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86年07月15日發布,自1986年07月1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6年07月15日
- 實施日期:1986年07月1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鐵路公路機場用地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開闢汕頭至香港、曼谷航空班機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汕頭機場對外開放。該機場暫限我國籍飛機出入境,先飛行汕頭至香港、曼谷間的不定期包機。飛行高度由中國民航局與空軍商定。
二、同意為汕頭機場檢查檢驗等單位增加人員編制一百四十七人。各單位的人數和辦公、生活用房投資,以及候機樓內所需聯檢設施等事項,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汕頭機場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中國民航局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五日
你省關於開闢汕頭至香港、曼谷航空班機的報告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汕頭機場對外開放。該機場暫限我國籍飛機出入境,先飛行汕頭至香港、曼谷間的不定期包機。飛行高度由中國民航局與空軍商定。
二、同意為汕頭機場檢查檢驗等單位增加人員編制一百四十七人。各單位的人數和辦公、生活用房投資,以及候機樓內所需聯檢設施等事項,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和勞動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汕頭機場對外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務院關於口岸開放的若干規定》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中國民航局對外公布。
國務院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