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海南省設立海口保稅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10月21日發布,自1992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2年10月21日
- 實施日期:1992年10月2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稅區與保稅倉庫
你省《關於建立海口保稅區的請示》(瓊府〔1992〕51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設立海口保稅區。海口保稅區要設定有效的隔離設施,並經海關驗收。保稅區應以發展保稅倉儲、轉口貿易及技術密集型的出口加工業為主。
二、海口保稅區設在金盤出口加工區內,呈“丁”字形,其範圍北以工業大道為界,遠西至疏港大道,近西至水頭路,遠東至金牛路,近東至汽車衝壓件廠西路,遠南至貨運大道,近南至金盤路,面積為一點九三平方公里。港區不設保稅區,可考慮設保稅倉,具體事宜請商海關辦理。
三、海口保稅區由海關監管,海口海關應比照國務院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管理辦法》,制定海口保稅區監管實施細則,報海關總署批准後實施。
四、在保稅區內如需設立金融、保險機構,應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