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保稅區管理辦法

《海南省海口保稅區管理辦法》是經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海口保稅區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
  • 發布日期:99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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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
【發布日期】1993-02-24
【生效日期】1993-04-0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3號)
《海南省海口保稅區管理辦法》業經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省長:阮崇武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外向型經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原則,參照國際慣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海口保稅區(以下簡稱保稅區)設在海口金盤工業開發區內,為海關監管區。保稅區與非保稅區分界線設定完善的隔離設施。
第三條保稅區以發展保稅倉儲、轉口貿易及技術密集型的出口加工業為主,包括國際貿易、中轉貿易、過境貿易、易貨貿易、運輸、倉儲加工、包裝、商品展示及金融、保險等業務。
第四條保稅區內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保稅區內所有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海南省的法規及本辦法。
第五條保稅區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管理。
保稅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海口市人民政府對保稅區的行政事務實行統一管理,並配合、協調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在保稅區內的工作。
第六條管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照本辦法對保稅區實行統一管理;
(二)制定和發布保稅區的各項管理實施細則,組織實施經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保稅區總體規劃;
(三)制定和組織實施保稅區各項經濟發展規劃和計畫;
(四)在保稅區內行使對計畫、財政、工業、外經、外貿、土地、規劃、房產、工商、勞動、人事、公安、環保及市政公用設施等方面的管理職能、協助海關、稅務、金融、保險、商檢、衛檢等部門在保稅區內辦理有關業務;
(五)審批保稅區內行政管理人員、中外企業人員和三資企業中方人員出境的申請,並交海南省外事部門或公安部門辦理護照及出境手續;
(六)行使海南省人民政府和海口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保稅區內設立海關、商檢、外匯、金融、衛檢等管理機構,並設立勞務、審計、會計、法律事務等代理服務機構。
第八條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企業,按有關規定到保稅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企業持營業執照分別向設在保稅區內的海關、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保稅區內企業工程設施建設必須符合保稅區總體規劃。
第十一條保稅區內企業對進出口免稅及保稅貨物,必須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帳簿。
第十二條保稅區內企業必須實行社會保障制度,實行全員勞動保險
第十三條允許保稅區內企業以不動產在境內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抵押貸款。
第十四條允許保稅區內所有企業從事對外貿易,包括轉口貿易和過境貿易、易貨貿易以及直接對外承接與企業生產相關的加工業務。對涉及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從境外運入保稅區或從保稅區運往境外,免領進出口許可證;運往境內非保稅區或從境內非保稅區運入保稅區,按海南省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保稅區內企業的機構、人員、生產、經營、產品價格、工程招標、資產處理、工資分配等均由企業自主決定。
第十六條保稅區內企業更改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稅區內轉產、遷移、合併、轉讓或提前終止等,應到保稅區內工商、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並報管委會和海關備案。
第十七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在保稅區內設立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其他金融、保險機構。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海南省設立的國內外金融、保險機構,允許進入保稅區設立營業機構。
第十八條保稅區內企業的外匯收入,按國家有關保稅區外匯管理的規定和海南省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九條境外投資者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和外籍員工的薪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允許憑完稅或清稅證明匯往境外。
第二十條保稅區內企業,經批准可在境內外發行股票、債券;可按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向境外籌措外匯資金。
第二十一條保稅區內企業可按外匯調劑的有關規定,在保稅區內、外的外匯調劑中心進行外匯調劑。
第二十二條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實行保稅。經保稅區轉口出境的貨物,免徵關稅。
第二十三條保稅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運往境外,免徵關稅、產品稅(增值稅);產品在保稅區內銷售的,免徵產品稅(增值稅)。
第二十四條國內非保稅區生產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建築材料、辦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運入保稅區使用,免辦出口手續,經海關核驗後免徵關稅。
第二十五條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和保稅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銷往境內非保稅區時,視同進口,按海南省現行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六條國內非保稅區貨物運入保稅區視同出口,可辦理退稅。
第二十七條其他稅收優惠辦法按海南經濟特區稅收優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不得運入、運出保稅區。
第二十九條進出保稅區的運輸工具和交通工具,憑管委會簽發的通行證件,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並接受海關檢查。
第三十條進出保稅區的人員,憑管委會認可的有效證件,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個人攜帶的物品應接受海關檢查。
第三十一條嚴禁利用保稅區進行走私等違法活動,違者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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