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批覆》於2021年12月17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批覆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7日
批覆發布,批覆全文,

批覆發布

國函〔2021〕128號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1-00127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巨觀經濟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11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批覆
發文字號:
國函〔2021〕128號
發布日期:
2021年12月17日

批覆全文

國務院關於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的批覆
國函〔2021〕128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
你們關於報送《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送審稿)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江蘇沿海地區發展規劃(2021—2025年)》(以下簡稱《規劃》),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規劃》實施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江蘇沿海地區經濟高質量發展,著力塑造濱海城鄉特色風貌,著力夯實綠色發展生態本底,著力完善現代基礎設施體系,著力培育雙向開放新優勢,不斷提高區域綜合實力、競爭力和帶動力,積極融入共建“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發展,在長三角一體化進程中拓展新空間、展現新作為。
三、江蘇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落實主體責任,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分工,確保《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如期實現。《規劃》實施涉及的重要政策、重大工程、重點項目按程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規劃》實施的指導協調,在有關體制創新、政策實施、項目要素保障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和督促檢查,會同江蘇省人民政府適時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21年12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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