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改革山西煤炭工業管理體制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改革山西煤炭工業管理體制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94年03月0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改革山西煤炭工業管理體制問題的批覆
  • 發文字號:國函〔1994〕19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94年03月06日
檔案全文
煤炭部,山西省人民政府:
你們《關於改革山西煤炭工業管理體制問題的請示》(煤辦字〔1994〕第51號)收悉。國務院同意改革山西煤炭工業管理體制,對山西煤炭工業實行統一管理,現將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按照政府轉變職能、政企分開和理順中央與地方關係的原則,確定煤炭部和山西省對山西煤炭工業的管理職責。煤炭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煤炭行業的職能部門,對山西省內各種所有制、各種隸屬關係的煤炭企業實行行業管理和巨觀管理,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一)研究制定發展煤炭工業的方針、政策和行業規範、規章。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煤炭的需求,對山西煤炭工業布局和山西省內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進行統一規劃。對煤炭工業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進行審查並提出立項建議。協調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內、外部關係。
(三)培育和發展煤炭市場體系,促進山西煤炭資源合理配置。
(四)對國有重點煤礦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施監督、檢查和評價。
(五)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監督、檢查各類煤礦安全生產。
(六)按照扶持、改造、整頓、聯合、提高的方針,加強對山西地方煤礦的行業管理,推動地方煤礦健康發展。
(七)按照國家外貿計畫,負責組織協調山西國有重點煤礦、地方煤礦和平朔礦的煤炭出口,擴大對外開放。
(八)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煤炭部“三定方案”所規定的煤炭運銷職能,在國家巨觀計畫指導下,編制山西煤炭調運計畫,協調產、運、銷關係及執行中的有關事宜。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對山西煤炭工業管理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七個方面:
(一)根據國家和煤炭部制定的發展煤炭工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制定發展山西煤炭工業的規劃、具體辦法和措施。
(二)根據煤炭部對山西煤炭資源的總體規劃,會同煤炭部具體劃分煤炭資源,加強資源管理,調解資源糾紛。
(三)按照國家和煤炭部確定的計畫,分解、下達煤炭產、運、銷計畫,並協調執行中的問題,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煤炭外調任務和省內工業、民用煤炭需求。
(四)督促煤炭企業按有關規定完成上交國家的各項稅費。
(五)協調解決山西省內各類煤礦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的各類矛盾和社會問題,為煤礦生產和職工生活提供服務。
(六)搞好鄉鎮煤礦的巨觀管理。
(七)其他屬於地方政府管理的職責。
三、成立統一管理山西煤炭工業的管理機構。將煤炭部所屬的山西煤炭工業管理局和山西省政府所屬的煤炭工業廳合併為一個機構,掛兩個牌子,受煤炭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雙重領導。一個牌子為山西煤炭工業管理局,是煤炭部的派出機構;一個牌子為山西省煤炭工業廳,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列入政府序列。新的煤炭管理機構是山西境內各類所有制和各種隸屬關係煤炭企業的行業主管部門。新機構由煤炭部和山西省協商組建,要在原編制的基礎上,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確定新的機構編制,必要時請中編辦和財政部協調編制及經費問題。新成立的煤炭管理機構的領導幹部,經煤炭部與山西省協商一致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由煤炭部和山西省同時任免。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掛靠在新組建的省級煤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省級煤炭管理機構的領導同志兼任。
四、山西國有重點煤礦的主要領導幹部(黨政正職),由煤炭部負責任免(大同礦務局和平朔礦領導幹部仍按原規定的許可權管理),煤炭部任免這些幹部時,事前要徵求山西省的意見;國有重點煤礦的黨政副職領導幹部由山西省級煤炭管理機構任免,並報煤炭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備案。
五、山西省內的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繼續執行三年(1993年至1995年)盈虧承包,國家原確定的盈虧承包指標不變。
六、山西煤炭工業管理體制改革後,山西國有重點煤礦產權仍歸中央政府所有。為了有利於統一協調產、運、銷關係,山西煤炭的運、銷由國家統一調度平衡,按照國家計畫安排,由山西省級煤炭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國家對山西國有重點煤礦的生產、調運等具有最高的協調權和調度權。
搞好山西能源基地建設,促進山西煤炭工業特別是國有重點煤礦持續健康發展,是煤炭部和山西省的共同職責。你們要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把山西煤炭工業管理體制的改革工作做好。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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