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擴大深圳經濟特區範圍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10年05月27日發布,自2010年07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0年05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0年07月01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深圳經濟特區
你省《關於延伸深圳經濟特區範圍的請示》(粵府〔2009〕11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為進一步提高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和科學發展能力,紮實推進深圳市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儘快解決特區內外發展不平衡、特區發展空間局限和“一市兩法”等問題,同意將深圳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深圳全市,將寶安、龍崗兩區納入特區範圍。
二、你省和深圳市要做好特區範圍擴大後的統籌規劃工作,要按照走集約化、內涵式發展道路的要求,進一步做好特區城市管理、產業布局、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等工作,加強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推動深港合作和珠三角地區一體化發展,更好地發揮深圳經濟特區在新時期對全國深化改革開放、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示範和帶動作用。
三、經濟特區範圍擴大到深圳全市後,暫時保留現有的特區管理線,不再新設。今後視發展需要,由你省商有關部門提出特區管理線處理辦法,按程式報批。按照有關規定,深圳市寶安、龍崗兩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不享受《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深圳市做好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工作。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統籌研究,提出相應對策。
五、深圳市擴大經濟特區範圍,從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在此之前,各有關方面要抓緊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