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深圳市設立福田和沙頭角保稅區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深圳市設立福田和沙頭角保稅區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1年05月28日發布,自1991年05月2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1年05月28日
  • 實施日期:1991年05月2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保稅區與保稅倉庫
  國務院關於深圳市設立福田和沙頭角
保稅區的批覆
(1991年5月28日國務院國函[1991]32號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轉報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請求比照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給予深圳福田、沙頭角兩個保稅工業區相應政策的請示》(粵府函[1990]202號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深圳市設立福田、沙頭角兩個保稅區。保稅區要充分發揮毗鄰香港的優勢,引進資金和先進技術,發展出口工業。
二、福田保稅區東起皇崗口岸邊,西止新洲河東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同生活區的隔離線,面積一點三五平方公里。沙頭角保稅區界為十四號公路,南邊界為大鵬灣北岸的邊防巡邏公路,西邊界為十三號路,北邊界為沙鹽公路(均不含道路),面積零點二平方公里。
保稅區應按海關要求設定完善的隔離設施和專用通道,並經海關檢查驗收。保稅區內不設生活居住區。除安全保衛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區內居住。
三、保稅區由海關監管,九龍海關應比照國務院批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貨物、運輸工具和個人攜帶物品的管理辦法》,制定福田和沙頭角保稅區監管實施細則,報海關總署批准後實施。福田、沙頭角保稅區海關監管用房,由深圳經濟特區提供。
四、保稅區其他方面的管理,執行深圳經濟特區的現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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