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涉外法規的通知》在1988.06.18由國務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涉外法規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88.06.18
- 實施時間:1988.06.18
為了加快實施沿海地區經濟發展戰略,促進我國沿海地區外向型經濟的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清理涉外法規的部署和要求,對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現行涉外方面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檔案(以下簡稱法規)進行了清理。清理出來的第一批應予廢止的法規17件,經國務院清理涉外法規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法制局逐件複查,國務院審議,決定予以廢止(法規名稱見附屬檔案一)。
同時清理出來的第一批自行失效的法規11件,也經國務院清理涉外法規領導小組和國務院法制局逐件進行了複查,現一併附後(法規名稱見附屬檔案二),以便各地區、各部門全面了解已失效的涉外法規的情況,利於工作。
198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