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廢止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附屬檔案:一、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予以廢止或者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21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廢止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國務院
  • 頒布時間:1994.05.16
  • 實施時間:1994.05.16
《國務院關於廢止1993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已經國務院審查批准,現予發布。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自1985年對建國以來至1984年國務院(含政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行政法規進行全面清理以來,客觀情況已發生了很大變化。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形勢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對清理法規的要求,國務院各部門對那次清理後繼續有效的286件行政法規(已扣除1988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涉外法規的通知中決定予以廢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行政法規,同時增加1985年發布的行政法規)、那次清理中遺漏的33件行政法規和1986年至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365件行政法規總計684件再次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這次清理,並經國務院法制局逐件覆核,國務院決定予以廢止(含自行失效)的21件,其中:已制定新的相應法律或者由新的行政法規代替而應予廢止的13件);由於調整對象消失、適用期限已過或者對某一特定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具體規定已經過時而自行失效的8件。過去根據這些行政法規對有關問題作出的處理仍然有效。
此外,1986年至1993年公布的法律和發布的行政法規已明令廢止86件行政法規,為了使各地區各部門全面了解已廢止的行政法規的情況,便於工作,現將這些已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一併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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