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外借款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3年04月02日發布,自1983年04月02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3年04月02日
- 實施日期:1983年04月02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銀行監管
一、除政府間貸款和向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等國際金融組織借款以及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國內各單位向國外或港澳地區借款和以發行債券方式籌集資金,均應按國務院國發[1983]13號檔案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批,批件抄告同級中國銀行。各借款單位應接受中國銀行監督。
有僑資、外資參加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開發企業,需要向國外或港澳地區借款或發行債券,仍按國家頒布的法令或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內單位向國外銀行借款,中國銀行如認為條件合適,借款單位可向中國銀行申請擔保。未經中國銀行同意,各單位不得自行在借款契約中寫上由中國銀行擔保字樣。
三、國內單位借入的外匯資金必須存入中國銀行,借款單位必須在中國銀行開戶。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存在國外時,經中國銀行同意,也可存入中國銀行在國外的分行或指定的外國銀行。
四、為了便於掌握對外負債的全面情況,所有對外借款單位應按國發[1983]13號檔案規定,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包括債務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中國銀行,中國銀行應加強審查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