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設立中央對外貿易發展基金有關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設立中央對外貿易發展基金有關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6年02月20日發布,自1996年02月2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6年02月20日
  • 實施日期:1996年02月2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基金
  外經貿部、財政部:
外經貿部《關於呈請批覆〈對外貿易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問題的請示》([1995]外經貿計財發第777號)、財政部《關於〈中央對外貿易發展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函》(財商字[1995]221號)收悉。現就設立中央對外貿易發展基金有關問題批覆如下:
一、中央對外貿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是中央政府建立的在全國範圍內用於調節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在預算中實行專項、專戶、列收、列支管理。
為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每年在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1996年暫定25%,今後視機電產品出口情況適當提高比例),作為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專門用於支持擴大機電產品出口。
二、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目前由上繳中央財政的出口商品配額招標收入(以下簡稱招標收入)和利息,以及基金使用回收的本金、使用費、滯期費等收入構成。招標收入的執收單位(各進出口商會)應按照國家對行政性收費的管理辦法,將招標收入就地、及時上繳中央金庫,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上繳中央金庫的招標收入全部由財政部列入中央外貿發展基金賬戶,專項存儲,專款專用,統一管理。結餘的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結轉下年度使用,不用於平衡國家財政預算。
三、在貫徹國家對外貿易產業政策和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的使用方向應符合下列要求:增強出口創匯能力;提高出口商品質量和檔次;鼓勵深加工、高科技、高附加值商品及開發新技術、新商品出口,最佳化出口商品結構;促進對外貿易市場多元化以及其他調節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方面。
四、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包括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的絕大部分實行有償使用管理方式,主要用於支持出口企業的經營性投資。每年度使用計畫(包括分地區、分行業、分部門的使用金額及年限等內容),由外經貿部會簽財政部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有償使用部分,由外經貿部負責組織選定項目,其中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的有償使用部分,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負責組織項目,會同外經貿部審定,聯合下達執行。具體項目的評估審定、資金轉貸和回收等事宜,委託銀行具體負責。
對有償使用的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企業應按期歸還;逾期歸還的,應按規定繳納滯期費。銀行按規定的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費率收取使用費。
五、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的非有償使用部分實行無償資助,主要用於中央政府開展對外貿易促進活動所需支出。無償資助的使用項目,由外經貿部商有關部門審核提出(屬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非有償使用部分,由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會同外經貿部審核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由財政部直接劃撥資金。
六、對出口配額招標工作本身的開支,接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每年由外經貿部匯總編報預算,由財政部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核撥,年終清算。
七、外經貿部應將中央外貿發展基金有償使用部分每年度的項目實施及資金回收情況報告財政部,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檢查。
八、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的財務管理細則由財政部根據本批覆商外經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出口企業有償使用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的具體條件和申報程式、資金撥付與回收要求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外經貿部商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及有關銀行制定。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執行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統一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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