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的通知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行管理,多次嚴格要求,具體闡述。要求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規劃管理,嚴把申報項目質量關/嚴格貸款項目審批管理,提高項目前期準備工作質量/三、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有效開展對外強化貸款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監管機制工作/防範外債風險,努力創新,不斷提高貸款項目的效益和管理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管理的通知
  • 外文名:Circular of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project loans from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 發布時間: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 發布者: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發改外資[2008]1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行業管理部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以下簡稱“貸款項目”)建設取得了顯著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新時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28號令)等相關規定,為繼續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適應我國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對利用外資工作的更高要求,使貸款項目規劃、決策和管理更加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切實提高貸款使用的質量和效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規劃管理,嚴把申報項目質量關
(一)進一步加強地方和行業貸款規劃管理工作。各地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要依據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利用外資戰略、產業政策、重點發展領域,結合本地區和行業發展規劃,考慮不同渠道國外貸款的投向、貸款條件,堅持“以我為主、突出重點、為我所用”的原則,立足長遠,統籌兼顧,突出地區、行業特點,認真做好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備選項目的申報工作。
(二)提高申報項目的質量。申報項目應達到項目建議書深度,需確定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擬建地點、建設目標、建設規模、建設內容、投資估算、資金籌措方案,並對項目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同時要充分考慮本地區外債償債能力、國內配套資金能力、項目單位的組織和實施能力,合理提出項目利用國外貸款來源、金額,落實貸款償還責任。
對地方政府承擔貸款償還或擔保責任的申報項目,地方發展改革委應商同級有關部門或經地方政府同意後上報。
(三)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申報的項目除要緊密結合行業發展規劃重點外,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1、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償還國外貸款或提供國內配套資金;
2、行業重點技術、新技術推廣;
3、推動行業改革、機制創新示範作用顯著。
其中對由地方政府承擔貸款償還或擔保責任以及提供國內配套資金的申報項目,需附地方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的書面意見。
(四)有序開展貸款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每年貸款規劃編制的工作安排,分別按不同貸款來源,集中受理申報項目。其中,受理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的申報時間為每年的1-2月份;受理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的申報時間為每年的7-8月份。國際農發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其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應按照我委通知要求及時申報。
(五)對列入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地方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應組織項目單位按規劃確定的項目貸款額度、建設內容、年度談判簽約計畫等開展工作。如擅自變更項目建設內容,或項目建設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化,以及不能有效開展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影響項目按計畫談判簽約等,又未能及時報告,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編制新的貸款規劃時,取消存在上述問題的貸款備選項目。
二、嚴格貸款項目審批管理,提高項目前期準備工作質量
(六)省級發展改革委或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接到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貸款規劃後,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和項目單位,並根據年度貸款談判簽約計畫,結合貸款機構項目準備程式,儘早明確項目的審批要求和時間安排,積極會同有關單位抓緊開展各項前期準備工作。指導建立、健全負責項目前期準備和實施的有關機構;敦促項目單位儘早與貸款機構商定工作計畫,明確工作重點和要求,合理安排前期工作進度;制定工程建設、貸款資金使用和招標採購方案,落實國內配套資金;編制符合要求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項目檔案,及時完成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土地使用審批等工作。
(七)省級發展改革委要認真履行職責,組織國內有資質的諮詢機構和專家就貸款項目建設必要性、建設目標、建設內容、技術方案,以及項目經濟、財務效益等進行充分的研究和論證,並結合國外貸款機構專家在項目鑑別、評估時提出的合理建議,最佳化項目建設和貸款使用方案,落實國內配套資金等各項建設條件和貸款償還方案及償還責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
(八)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嚴把項目審批關,保證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在對內、對外工作中的權威性。要根據項目準備的程度和開展對外工作的要求,適時完成項目的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對實行審批制的貸款項目,一般應在國外貸款機構完成項目準備,與國內有關單位就項目框架方案達成一致後,審批項目建議書;在國外貸款機構完成項目評估,與國內有關單位就項目建設內容、貸款資金使用安排等達成一致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九)認真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提高質量和工作效率。省級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28號令的要求,指導有關項目單位認真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重點做好貸款資金使用、貸款償還方案以及外債風險防範和管理的初步方案。其中,項目建設內容、貸款資金使用安排等要與批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貸款機構的評估報告一致。要進一步加強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初審工作,提高報送質量和工作效率。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完成後,與國外貸款機構談判前,及時將審核後的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
(十)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貸款項目,所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要求的內容。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不能確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要求內容的,應根據項目對內、對外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編制補充報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審批。
(十一)貸款的使用要遵循合理、有效的原則。根據項目建設、管理和運營的實際需要,將貸款資金主要用於項目土建工程、設備材料購置等固定資產投資建設內容,適當、合理地用於培訓、考察、諮詢服務等技術支持內容(原則上不超過貸款額的5%),不得用於採購項目外的貨物。為減少項目餘款和貸款的財務成本,項目投資中不可預見費部分,不再安排使用國外貸款,由國內配套資金解決;項目投資中國外貸款的建設期利息,可根據項目建設期合理地測算所需的貸款額度。
(十二)切實落實國內配套資金。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區別不同地區、不同領域項目的特點,合理地確定貸款項目國內配套資金比例。對一般的貸款項目,原則上國內配套資金不低於項目總投資的50%;對欠發達地區和教育、衛生、扶貧等公益性貸款項目,國內配套資金的比例可降至30%,以減少地方政府對項目的配套資金壓力。同時各級發展改革委應認真探索和研究國內不同渠道政府資金與國外貸款結合的有效方式,統籌安排,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加強協作、密切配合,有效開展對外工作
(十三)各地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要堅持“統一規劃,歸口對外,分工協作,高效管理”的原則,積極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加強溝通,密切合作,有效地開展對外工作。
(十四)為落實貸款規劃和年度簽約計畫,保證項目既定目標的實現,各地發展改革委要協調好與同級財政、土地、環保等部門的關係,建立有效的協商、溝通機制;積極參與項目鑑別、準備、預評估、評估和貸款協定談判等對外工作,銜接好國內項目審批和國外貸款機構項目準備程式,及時協調解決項目準備過程中的問題;對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的打捆項目,要做好配合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完成本地區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
(十五)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在牽頭組織實施項目時,要做好與項目所在省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工作,在項目準備的不同階段主動徵求省級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並督促項目單位與省級發展改革委、財政、環保、土地等政府部門加強溝通,按要求及時履行本部門項目審批程式。
(十六)在對外工作中,地方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應督促項目單位以國家批准的貸款規劃、項目批准檔案為依據,如出現外方評估意見與原批准的項目建設內容、貸款規模等有變化時,應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並研究提出解決方案,避免出現相互推諉、懸而不決、甚至影響項目前期工作進展的情況。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不得擅自對外承諾或簽署備忘錄。
四、強化貸款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監管機制
(十七)地方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督促項目單位建立和完善貸款項目管理機制。項目法人應健全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制定規範的管理制度,負責項目的前期準備、建設和運營管理。對於地方或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打捆項目,可根據需要及時設立項目辦公室,負責項目準備和建設期對外聯絡、組織協調等具體工作,保證機構和人員的穩定,提高管理效率。但項目辦公室的職能不得取代項目法人的職責。
(十八)嚴格貸款調整和貸款餘款使用管理。項目建設過程中確屬需要調整貸款採購內容、變更貸款使用方案,或申請將項目產生的貸款餘款用於完善原項目建設,應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並與貸款機構進行磋商,參照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要求,編制貸款調整方案或餘款使用方案,並履行相關項目審批程式後,經省級發展改革委或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初審,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後實施。對於不再使用的貸款餘款,應督促項目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及時取消,並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十九)嚴格貸款項目免稅確認管理。各級發展改革委要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辦理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確認書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06]408號)的要求,認真審核貸款項目招標採購方案的執行情況, 做好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工作。對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單位,將會同有關部門暫停辦理項目免稅手續,並視情節嚴重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或處罰。
(二十)加強貸款項目全過程跟蹤管理。各地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應督促和指導項目單位建立和完善項目法人負責制、工程監理制、契約管理制、項目竣工驗收、信息報告、後評價等制度,強化項目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項目檔案,自覺加強項目的實施管理。督促項目單位分別於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上報項目信息,包括項目概況、項目前期準備的國內外工作所處階段、項目建設進度和投資完成量及形象進度、國外貸款支付和還款情況、主要問題及建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開展項目竣工驗收,結合貸款機構的要求,在項目建成後一年內完成項目後評價,及時上報項目竣工報告和後評價報告。
(二十一)各級發展改革委要配合審計部門對貸款項目的公正性審計。同時,要將貸款項目納入重大項目稽察檢查範圍,分級負責所審批貸款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如發現違規審批項目,未按程式招投標,擅自改變項目採購內容,串換、套取或挪用資金等重大問題,將會同有關部門嚴肅查處,追究相關責任。
(二十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於稽察和審計中發現問題較多、較嚴重的地方和部門,在未通過整改複查之前,將暫停受理其申報新的項目,同時暫停貸款規劃內項目的對外談判、簽約等。
五、防範外債風險,努力創新,不斷提高貸款項目的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十三)各級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機構跟蹤所借不同幣種外債匯率、利率的變化,研究規避外債風險的管理手段,把防範外債風險作為貸款項目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推進這項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應藉助市場機制,發揮金融機構的作用,指導項目單位進行外債風險管理,並為項目單位防範外債風險提供及時的政策支持。
(二十四)各級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不同領域貸款項目的特點,研究貸款轉貸和擔保環節存在的問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貸款轉貸和擔保機制,簡化貸款轉貸程式、加快貸款支付速度,提高貸款資金運轉效率。
(二十五)各級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要及時跟蹤國際金融組織政策動向,充分利用國際金融組織的平台和智力資源,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以貸款項目為載體,借鑑和吸收國際先進理念、項目融資、項目管理、風險防範等方面經驗,注重貸款項目在發展模式、管理創新、制度創新等方面的示範效應,加大推廣力度,不斷提高工作水平,最大限度地發揮貸款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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