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徵稅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對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徵稅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2年09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對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徵稅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82〕121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82年09月21日
檔案全文
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 法》、《個人所得稅法》;1981年12月13日,公布了《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在公布這些稅法之前,有些地方、部門和企業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 同外商、港商簽訂了合資、合作項目契約,有的包含了稅負條款。對此, 財政部稅務總局曾經通知,稅負問題仍按契約原訂條款執行。但據反映, 仍然存在一些爭議。為正確貫徹政策,特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公布之 前,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在同外商、港商簽訂合資、合作項目的契約中 ,列有企業所得稅負優惠條款,列明對項目建設過程中所需進口物資給予 稅負優惠待遇條款的,都按照契約原訂條款執行。
二、前項契約,列有對外商、港商取得的專利、著作權等特許權使用費 收入給予稅負優惠待遇條款的,也按照契約原訂條款執行。
三、《個人所得稅法》公布之前,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在契約中, 對個人所得列有給予稅負優惠待遇條款的,按照契約原訂條款執行。
以上三項,都執行到契約原訂期限屆滿為止。期滿之後繼續延長契約 期限的,統一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照此執行。執行 中的具體問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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