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對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徵稅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2年09月2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對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徵稅問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國發〔1982〕121號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成文日期:1982年09月21日
《國務院關於對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徵稅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2年09月21日。
《國務院關於對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徵稅問題的通知》是國務院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1982年09月21日。檔案全文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 法》、《個人所得稅法》;1981年12月...
國務院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收支平衡問題的規定於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國務院發布。第一條 為鼓勵外國合營者在中國境內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促進其外匯收支平衡,以利於生產經營和外國合營者將所得合法利潤匯往國外,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多出口,多創匯,做到外匯收支平衡。第三條...
對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仍執行國務院批准的有關保稅區的稅收管理政策。(五)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對周邊國家易貨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項下進口貨物的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規定。對邊民互市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另行規定。(六)自1996年4月1日起,取消對加工貿易、補償貿易項目進口加工...
《關於上海市擴大利用外資項目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是由海關總署於1986年9月24日發布的地方規範性檔案。發行目的 為了振興上海市的經濟,鞏固和發展上海市在亞太地區的地位和作用,國務院以國函[1986]94號文批覆,同意上海市擴大利用外資規模,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工業技術改造,增加出口創匯能力,發展第二產業...
國務院關於加強利用外資工作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83年09月03日發布,自1983年09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我國利用外資工作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在國民經濟的調整和發展中開始顯示出重要的作用。但是,利用外資,特別是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一項新的工作,我們還沒有經驗。
一、凡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緊急通知》下發前,由地方、部門自行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包括採取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方式,或者採取委託管理、租賃、承包以及其他變通方式經營百貨店、連鎖店、倉儲店、物流中心、郵購業務等各類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及...
國務院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款的通知在1987.12.21由國務院頒布。中文名 國務院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款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時間 1987.12.21 實施時間 1987.12.2...
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收支平衡問題的規定是1986/02/01 頒布施行的地方法規。第一條為鼓勵外國合營者在中國境內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促進其外匯收支平衡,以利於生產經營和外國合營者將所得合法利潤匯往國外,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多出口,多創匯,做到外匯收支平衡。第三條依法批准興...
100.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對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徵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政發〔1982〕127號)101.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認真做好第三次全國人口普查後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政發〔1982〕131號)102.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計委、市勞動局《關於企業開除、除名職工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為籌措中方股本,除國家批准的八個地區和部門可以向外借款外,其它地區和部門凡經濟效益好、又具備良好投資環境的項目,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特批,也可以向外借款,償還本息由借款單位負責。有關銀行要根據需要向外商投資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重點支持引進先進技術和可以出口創匯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中外合資建設港口碼頭優惠待遇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國務院 頒布時間 1985.09.30 實施時間 1985.09.30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加速港口碼頭的建設,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外國公司、企業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營者...
關於對國營企業出口商品徵收利潤調節稅的報告國務院:根據國務院今年(1985年)二月二十六日召開的研究外貿體制改革問題會議的決定,我部會同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因此,徵收對象只限於國營企業,定名為《國營企業出口商品利潤調節稅》。對個體企業、集體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都不徵收。
國務院關於同意中外合資興辦泰山航空遊樂公司的批覆是國務院於1992年05月21日發布,自1992年05月2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山東省人民政府:你省《關於合資興建泰山航空遊樂項目的請求》(魯政發<1992>4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一、同意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與美國亞洲聯合集團公司合資興辦泰山航空遊樂公司...
第七條 華僑投資項目的審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各級僑務部門有責任推動、促進並協同有關部門研究解決本暫行規定執行中的問題。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務院備案。第十條 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內地各種形式的投資,可以按照本...
三是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把好外商投資項目審批關。對限額以上中外合資、合作項目和外商獨資項目的審批要按國家現行規定辦理。不允許將一個整體項目化整為零,逃避國家審批。四是規範對外籌資行為。項目用款單位在申請到借用國際商業貸款指標後,必須委託經國家批准可經辦國際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外籌措。未經國家批准,不得...
三、本司收到項目建議書後,3-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選。傳送商務信函邀請中方企業赴本司或投資商駐華機構考察並面洽合作範圍、內容,簽署備忘錄。四、對項目進行實質論證後,確認中方企業具備合資條件,赴中方企業實地考察。五、綜合評定考察結果,與中方企業一道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辦理立項及中外雙方合資簽訂及相關法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取消 26 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 稅務總局 無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徵收管理問題...
1986年11月17日,國務院以國發〔1986〕101號印發《國務院關於使用國際商業貸款自建旅遊飯店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中規定,除國家計委審批同意,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一般不再批准中外合資或合作建造國內資金建設旅遊飯店、公寓、寫字樓(含老飯店改造)。通知中還對使用國際商業貸款、對外籌借國際商業貸...
這三部法律解決了所得稅方面的涉外課徵問題。加上流轉稅方面對中外合資企業、外國企業繼續徵收工商統一稅,地方稅方面繼續徵收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一套比較完整、大體適用的涉外稅收制度在中國初步建立。這樣的涉外稅制,適應了我國對外開放初期引進外資、技術和人才,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需要,對更好地吸引...
三、在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抵免中,有關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所得項目,所征中國稅收的數額應視為:(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支付股息總額的10%,其它股息總額的20%;(二)利息總額的20%;(三)特許權使用費總額的20%。四、在本條第一款所述的抵免中,有關繳納的中國稅收,應視為包括假如沒有按...
②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所簽訂的技術契約免徵印花稅。③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獎勵和分配給員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業生產經營的,免徵個人所得稅。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8號),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
《國務院關於開發建設蘇州工業園區有關問題的批覆》(國函〔1994〕9號) 在蘇州工業園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10 《國務院關於擴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稅收優惠規定適用範圍的通知》(國發(1999)13號) 自1999年1月1日起,將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國務院關於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Regarding Relevant Issues on Border Trade 國務院關於擴大內地省,自治區、計畫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單位吸收 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Expanding the Extmt of Authority of the Inland Provinces,...
(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總局以及上級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安排部署,主持制定實施辦法和措施;(四)主持黨組專題會議,聽取紀檢組、監察室的工作匯報,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問題,領導查處違紀違法案件;(五)主持黨組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黨內監督和民眾監督,解決好工作中的問題;(...
1.3.20 海關總署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緊急通知 1997年12月31日署稅[1997]11062號 1.3.21 國家稅務局海關總署國家計畫委員會經貿部 國家物價局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國務院機電 設備進口審查辦公室關於執行中外合資 合作經營企業進口自用轎車審批 管理辦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1年10月31日國稅...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3.外國企業所得稅;4.地方所得稅。(以下簡稱“中國稅收”)二、本協定也適用於本協定簽訂之日後增加或者代替第一款所列稅種的相同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締約國雙方有關當局應將各自稅法所作的實質變動,在其變動後的適當時間內通知對方。第三條一般定義 一、在本協定中,除上下文另...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4.國務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的修訂 5.國務院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款的通知 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 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 8.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
(1996年10月22日國務院批准1996 年12月2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發布)國務院關於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6 年1月3日)國務院關於擴大內地省、自治區、計畫單列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單位吸收 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統 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
在經濟特區(簡稱特區)和沿海14個港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客商獨資經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這些城市和特區的老市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客商獨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客商投資額...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徵收城建稅。2010年12月1日以後,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徵收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