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海關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加強海關工作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88年03月10日發布,自1988年03月10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關於加強海關工作的通知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8年03月10日
  • 實施日期:1988年03月10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海關綜合規定
  國發〔1988〕20號
1980年2月國務院決定改革海關管理體制,成立海關總署以來,海關係統做了大量工作,支持了改革、開放,保護和促進了國家的經濟建設。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有計畫的商品經濟日益發展,對外開放的廣度和深度不斷擴大,尤其是沿海地區實行新的經濟發展戰略,外貿全面推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以後,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和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將有更大的發展。海關作為國家的執法機關,迫切需要強化垂直領導和集中統一管理,發揮監督管理職能,同時要簡化手續、改進服務、提高效率、便利進出,為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創造更好的條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監督執行國家對進出口貨物的管理政策。海關應依據國家制定的進出口政策,對進出口貨物實行分類管理。對於少數統一經營或聯合經營的出口和進口商品,要監督必須由國家指定的外貿公司經營出口或進口。對於放開經營,但實行許可證制度的出口和進口商品,要驗憑國家授權的發證機關簽發的許可證放行。為配合銀行監督收匯,海關對向港澳出口的商品,凡屬信用證項下的,驗憑出口許可證和信用證放行;凡屬信用證方式以外的,驗憑加蓋銀行監督收匯印章的出口許可證放行。
海關要加強對實際進出口貨物的監管,特別要加強審單和查驗工作,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應依法嚴肅處理。同時應做好進出口貨物統計工作,及時提供正確、全面的進出口信息,為國家巨觀管理和決策服務。
二、充分運用關稅手段調節進出口。關稅政策應體現國家的經濟發展戰略和經濟政策。根據價格體系尚未理順的實際情況和產業政策的需要,應及時調整稅率。國家實施鼓勵出口政策,對絕大多數出口商品免徵出口稅,但對極少數國際市場容量有限、價格比較敏感的出口商品要適時徵收出口稅。對進口原材料和技術設備,要根據國內生產、供應情況,適時調整稅率。對高檔消費品和國內外差價大、利潤高的商品,要及時調高稅率。同時要進一步完善關稅優惠政策,運用關稅手段促進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和加速國產化進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應加強對關稅工作的領導,研究關稅政策中的問題,及時審定調整稅率。
海關要加強關稅和代徵稅的徵收管理,嚴格減免稅的審批,認真查處偷稅、漏稅,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三、實施關稅優惠政策,改進管理方法,促進沿海地區大進大出。海關要根據國務院的有關政策規定,積極支持和促進“三來一補”及進料加工貿易的發展。對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進口原料、材料、元器材、零部件、輔料、配套件和包裝物料,以及在生產過程中直接消耗掉的觸媒劑、催化劑、洗滌劑等予以免稅;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副次品、邊角余料內銷時,根據其實際使用價值酌情補稅。在管理上,要大力推行保稅工廠和保稅倉庫制度。對
於進口、加工、出口三個環節不相銜接、不易實行有效監督的進料加工,可先按核定比例對其一部分進口料件作為不能出口部分予以徵稅,然後按實際出口進行核算。要支持鄉鎮企業參與經營進料加工業務,凡符合條件的,也可批准設立保稅工廠,接受委託加工出口業務的,實行工廠和外貿單位的雙軌核銷制。要推行“信得過企業”管理制度,對於經過考核確屬一貫遵紀守法,各項制度健全,經營情況良好的企業,在辦理海關手續時要進一步給予方便。同時,各級海關要與經貿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密切配合,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核銷制度,督促企業將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出口,防止大進不大出。
四、落實外商來我國投資的關稅優惠政策。海關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對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的優惠政策,促進外商直接投資。對於港澳同胞來內地投資,給予外商投資同等的優惠。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國發〔1986〕95號),做好對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貨物的監管工作,特別要管好為履行出口契約所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按契約規定加工成品出口,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向外向型經濟發展。
五、便利旅客進出境。對進出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要完善紅、綠雙通道驗放制度,加強現場的調研工作,做到既嚴格管理,又簡化手續,便利正常旅客往來。當前,特別要做好對來大陸探親台胞的行李物品驗放工作。海關作為國家的對外
視窗,要堅持文明檢查,禮貌待人,擴大對外影響,促進內外交流。
六、加強緝私工作。根據當前走私特點,海關要進一步集中力量,採取各種靈活、有力的措施,打擊企事業單位的走私、貨運中的和海上的重大走私,以及走私毒品、淫穢
物品、文物、珍貴瀕危動物的活動。要組織指揮好東南沿海輯私力量的統一行動。要充實緝私力量,拓寬情報工作渠道,加強與國際上的反走私合作,實行綜合治理。要嚴格依法辦案,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防止以罰代刑。
七、充實和強化海關現代化的監管手段和信息手段。海關係統必須配備好電子計算機和監控、檢查、通訊、交通等方面的技術裝備,建立電子計算機網路和海關業務資料庫,提高科學管理水平,以適應海關面臨的新形勢。所需裝備應按照既先進、又實用的原則,通盤規劃,並根據國家財力的可能,分期解決。
八、加強和充實海關力量。要根據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新情況,抓緊在必須設關的地點籌建海關,所需經費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解決。要打破行政區劃的限制,進一步理順和調整海關係統內部領導關係。在幹部管理上,實行垂直領導,分級管理,直屬海關關長、副關長由海關總署直接管理。海關領導幹部要有計畫地進行交流。為了滿足業務發展需要,各地海關和海關總署可以適當增加編制,並根據海關業務特點,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海關係統的工資制度,以利於幹部隊伍的穩定和提高。
九、海關係統職工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十三大”的精神,進一步深化改革,繼續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強化海關意識,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樹立海關職業的光榮感和責任感,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以適應面臨的新形勢,進一步做好海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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