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促進邊境地區經濟貿易發展問題的批覆是國務院於2008年10月18日發布,自2008年10月18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08年10月18日
- 實施日期:2008年10月18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邊境貿易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促進邊境地區經濟貿易發展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財關稅〔2008〕58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加大對邊境貿易發展的財政支持力度。同意自2008年11月1日起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的辦法替代現行邊境小額貿易進口稅收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的政策,並逐年增加資金規模,專項用於支持邊境貿易發展和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能力建設。2008年全年按20億元掌握,實際執行期為兩個月;以後年度在此基礎上建立與口岸過貨量等因素掛鈎的適度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二、提高邊境地區邊民互市進口免稅額度。同意自2008年11月1日起將邊民互市進口的生活用品免稅額度提高到每人每日人民幣8000元。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邊民互市進出口商品不予免稅的清單;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地方政府進一步規範邊民互市的區域管理。
三、擴大以人民幣結算辦理出口退稅的試點。由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一般貿易以人民幣結算辦理出口退稅問題,並優先考慮在邊境地區擴大試點。
四、促進邊境特殊經濟區健康發展。同意對國家級邊境經濟合作區,比照執行中西部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基礎設施項目貸款財政貼息的優惠政策。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對在邊境地區申請設立具有保稅功能、貨物從境內區外入區享受退稅政策的跨境經濟合作區,由海關總署在全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巨觀布局規劃中統籌考慮。
五、清理涉及邊境貿易企業的收費。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對涉及邊境貿易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和規範,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
六、支持邊境口岸建設。同意發展改革委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對邊境一類口岸查驗設施給予補助,並逐步增加投資額度,提高補助標準,擴大支持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