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黑龍江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 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黑政發〔1996〕57號)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6]57號
【發布日期】1996-08-13
【生效日期】1996-08-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6]57號
【發布日期】1996-08-13
【生效日期】1996-08-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黑龍江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
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印發《黑龍江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
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黑政發〔1996〕57號)
各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6年8月13日
黑龍江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施辦法
《黑龍江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1996年8月13日
黑龍江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施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規範管理,維護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正常經營秩序,促進邊境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邊境貿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6〕2號)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與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的《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我省允許開展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地區(以下簡稱邊境地區)是指我省與俄羅斯聯邦有陸地接壤的市、縣(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邊境開放城市的轄區。
第三條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負責全省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經濟技術合作的統一管理。各邊境市、縣(市)對外經貿主管部門,負責當地邊境貿易企業和外經企業的管理和業務指導。
二、進口商品稅收優惠政策和退稅政策
第四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進口原產於毗鄰國家的商品,除煙、酒、化妝品以及國家規定必須照章納稅的其他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1998年),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享受一般貿易出口退稅政策,並按一般貿易出口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邊境小額貿易企業享受一般貿易出口退稅政策,並按一般貿易出口退稅辦法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第五條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的原產於毗鄰國家的貨物,執行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口稅收政策。
三、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經營權的審批
第六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應是在邊境地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企業法人,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開展邊境貿易必備的設施和資金,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適應從事邊境貿易的業務人員。凡具備上述條件的,均可申請邊境小額貿易經營權。
第七條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根據外經貿部規定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經營資格和數量,負責初審邊境小額貿易企業的經營權,經省外經貿廳審批上報外經貿部核准。
四、邊境小額貿易進出口商品契約及配額管理
第八條邊境小額貿易企業與毗鄰國家的企業及貿易機構簽訂的貿易契約,應當使用規範性文本。契約簽訂後,應報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市、縣邊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除國家指定公司統一聯合經營的出口商品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外,其他商品邊境小額貿易可不受貿易方式和經營分工限制。
第十條出口邊境地區自產的國家指定公司統一聯合經營的商品,以及進口國家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由省指定有經營能力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集團)經營。
第十一條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專項下達給我省邊境小額貿易的進口配額,由省計委、經貿委按現行規定辦理。
五、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管理
第十二條邊境地區外經企業同毗鄰國家簽訂的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契約均須報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備案,並申領《在毗鄰國家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進出口物品批准書》(以下簡稱《批准書》)。單項承包工程項目金額在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以下或單項勞務合作項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契約,報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備案,並核定《批准書》。單項承包工程項目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單項勞務合作項目在100人以上的契約,由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報省外經貿廳審核後報外經貿部備案,由外經貿部核發《批准書》。
第十三條邊境地區外經企業與毗鄰國家從事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項下帶出的設備、材料和勞務人員自用的生活物品,除涉及實行配額招標的出口商品、軍民通用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及我在國際多、雙邊協定中承諾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在合理的範圍內,不受出口配額和經營分工的限制,並免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備案的契約及其設備、材料、物品清單和《批准書》驗放。
第十四條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帶出的設備、材料和勞務人員自用物品,如涉及實行配額招標的出口商品、軍民通用化學品、易製毒化學品及我在國際多、雙邊協定中承諾限量出口的商品,其契約不論金額大小,由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報省外經貿廳審核後報外經貿部審批。海關憑經外經貿部批准的契約及其設備、材料、物品清單、《批准書》和出口許可證驗放。
第十五條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換回的物資,不受經營分工的限制,按項目契約規定的品種和數量進境,海關憑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備案或外經貿部批准的契約和《批准書》驗放。
每批(次)物資進境時,邊境地區外經企業須持有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備案或外經貿部批准的契約及《批准書》,向哈爾濱海關申請辦理減稅手續,經哈爾濱海關審核後,在核定的數量內簽發減稅證明書,通知進口地海關憑以驗放,進口地海關應在《批准書》背面的有關項目欄內予以簽注每批(次)實際進口的品種、數量。在達到契約規定的品種和數量後,海關停止辦理有關貨物進口手續。
每批(次)物資進境時,邊境地區外經企業須持有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備案或外經貿部批准的契約及《批准書》,向哈爾濱海關申請辦理減稅手續,經哈爾濱海關審核後,在核定的數量內簽發減稅證明書,通知進口地海關憑以驗放,進口地海關應在《批准書》背面的有關項目欄內予以簽注每批(次)實際進口的品種、數量。在達到契約規定的品種和數量後,海關停止辦理有關貨物進口手續。
第十六條邊境貿易外派勞務人員,須經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市、縣(市)邊貿主管部門審查、培訓,並辦理勞務許可證。
六、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邊境經濟貿易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