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為推進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根據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現對《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確定的各項任務作如下分工:
關於戰略重點
(一)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
1.及時修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智慧財產權專門法律及有關法規。適時做好遺傳資源、傳統知識、民間文藝和地理標誌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反不正當競爭、對外貿易、科技、國防等方面法律法規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規定。(法制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2.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提高執法效率和水平,強化公共服務。(知識產權局、公安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著作權局、高法院、高檢院負責)
3.深化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體制。(中央編辦牽頭)
4.加強產業政策、區域政策、科技政策、貿易政策與智慧財產權政策的銜接。制定適合相關產業發展的智慧財產權政策,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與最佳化。(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商務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各自領域工作)
5.針對不同地區發展特點,完善智慧財產權扶持政策,培育地區特色經濟,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知識產權局牽頭)
6.建立重大科技項目的智慧財產權工作機制,以智慧財產權的獲取和保護為重點開展全程跟蹤服務。(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7.健全與對外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政策,建立和完善對外貿易領域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預警應急機制、海外維權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8.加強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政策與智慧財產權政策的協調銜接,保障公眾在文化、教育、科研、衛生等活動中依法合理使用創新成果和信息的權利,促進創新成果合理分享;保障國家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衛生部會同相關部門負責各自領域工作)
(二)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
9.運用財政、金融、投資、政府採購政策和產業、能源、環境保護政策,引導和支持市場主體創造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各自領域工作)
10.完善國家資助開發的科研成果權利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將智慧財產權指標納入科技計畫實施評價體系和國有企業績效考核體系。(科技部、國資委、知識產權局負責)
11.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智慧財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採取智慧財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智慧財產權的市場價值。(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國資委、工商總局、廣電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12.選擇若干重點技術領域,形成一批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標準。鼓勵民眾性發明創造和文化創新。促進優秀文化產品的創作。(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廣電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三)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
13.修訂懲處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的法律法規,加大司法懲處力度。降低維權成本,提高侵權代價,有效遏制侵權行為。(公安部、法務部、法制辦、高法院、高檢院負責各自領域工作)
(四)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
14.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合理界定智慧財產權的界限。防止智慧財產權濫用,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眾合法權益。(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法制辦負責)
(五)培育智慧財產權文化。
15.在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國家普法教育中增加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內容。廣泛開展智慧財產權普及型教育。(中央宣傳部、教育部、法務部、工商總局、廣電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關於專項任務
(一)專利。
16.以國家戰略需求為導向,在生物和醫藥、信息、新材料、先進制造、先進能源、海洋、資源環境、現代農業、現代交通、航空航天等技術領域超前部署,掌握一批核心技術的專利,支撐我國高技術產業與新興產業發展。(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知識產權局、中科院負責)
17.制定和完善與標準有關的政策,規範將專利納入標準的行為。支持企業、行業組織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質檢總局、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知識產權局負責)
18.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建立既有利於激發職務發明人創新積極性,又有利於促進專利技術實施的利益分配機制。(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財政部、法制辦負責)
19.按照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完善專利審查程式,提高審查質量。防止非正常專利申請。(知識產權局牽頭)
20.依法保護專利權,完善強制許可制度,發揮例外製度作用,研究制定合理的相關政策,保證在發生公共危機時,公眾能夠及時、充分獲得必需的產品和服務。(知識產權局、衛生部負責)
21.加強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有效利用,促進積體電路產業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知識產權局負責)
(二)商標。
22.切實保護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執法能力建設,嚴厲打擊假冒等侵權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工商總局、公安部、海關總署負責)
23.支持企業實施商標戰略,在經濟活動中使用自主商標。引導企業豐富商標內涵,增加商標附加值,提高商標知名度,形成馳名商標。鼓勵企業進行國際商標註冊,維護商標權益,參與國際競爭。(工商總局、國資委負責)
24.充分發揮商標在農業產業化中的作用。積極推動市場主體註冊和使用商標,促進農產品質量提高,保證食品安全,提高農產品附加值,增強市場競爭力。(工商總局、農業部、林業局負責)
25.加強商標管理。提高商標審查效率,縮短審查周期,保證審查質量。(工商總局牽頭)
26.尊重市場規律,切實解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知名商品、名牌產品、優秀品牌的認定等問題。(工商總局、商務部、質檢總局、高法院負責)
(三)著作權。
27.扶持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學藝術、文化娛樂、廣告設計、工藝美術、計算機軟體、信息網路等著作權相關產業發展,支持具有鮮明民族特色、時代特點作品的創作,扶持難以參與市場競爭的優秀文化作品的創作。(著作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廣電總局負責)
28.進一步完善著作權質押、作品登記和轉讓契約備案等制度,拓展著作權利用方式,降低著作權交易成本和風險。充分發揮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業協會、代理機構等中介組織在著作權市場化中的作用。(著作權局牽頭)
29.加大盜版行為處罰力度。重點打擊大規模製售、傳播盜版產品的行為。(著作權局、公安部、文化部、海關總署負責)
30.有效應對網際網路等新技術發展對著作權保護的挑戰。(著作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廣電總局負責)
(四)商業秘密。
31.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建立商業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擊竊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工商總局、公安部、著作權局、高法院負責)
32.妥善處理保護商業秘密與自由擇業、涉密者競業限制與人才合理流動的關係,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負責)
(五)植物新品種。
33.建立激勵機制,扶持新品種培育,推動育種創新成果轉化為植物新品種權。支持形成一批擁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苗單位。建立健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的技術支撐體系,加快制訂植物新品種測試指南,提高審查測試水平。(農業部、林業局負責)
34.合理調節資源提供者、育種者、生產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注重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提高種苗單位及農民的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意識,使品種權人、品種生產經銷單位和使用新品種的農民共同受益。(農業部、林業局負責)
(六)特定領域智慧財產權。
35.完善地理標誌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地理標誌的技術標準體系、質量保證體系與檢測體系。普查地理標誌資源,扶持地理標誌產品,促進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資源優勢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農業部負責各自領域工作)
36.完善遺傳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制度,防止遺傳資源流失和無序利用。協調遺傳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利益關係,構建合理的遺傳資源獲取與利益分享機制。保障遺傳資源提供者知情同意權。(環境保護部、科技部、農業部、衛生部、林業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37.建立健全傳統知識保護制度。扶持傳統知識的整理和傳承,促進傳統知識發展。(文化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38.完善傳統醫藥智慧財產權管理、保護和利用協調機制,加強對傳統工藝的保護、開發和利用。(衛生部、知識產權局負責)
39.加強民間文藝保護,促進民間文藝發展。深入發掘民間文藝作品,建立民間文藝保存人與後續創作人之間合理分享利益的機制。(文化部、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七)國防智慧財產權。
40.將智慧財產權管理納入國防科研、生產、經營及裝備採購、保障和項目管理各環節,增強對重大國防智慧財產權的掌控能力。發布關鍵技術指南,在武器裝備關鍵技術和軍民結合高新技術領域形成一批自主智慧財產權。建立國防智慧財產權安全預警機制,對軍事技術合作和軍品貿易中的國防智慧財產權進行特別審查。(總裝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41.完善國防智慧財產權保密解密制度,在確保國家安全和國防利益基礎上,促進國防智慧財產權向民用領域轉移。鼓勵民用領域智慧財產權在國防領域運用。(總裝備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關於戰略舉措
(一)提升智慧財產權創造能力。
42.引導企業在研究開發立項及開展經營活動前進行智慧財產權信息檢索。支持企業通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形成自主智慧財產權,提高把創新成果轉變為智慧財產權的能力。支持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境外取得智慧財產權。(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工商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二)鼓勵智慧財產權轉化運用。
43.引導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的創新成果向企業轉移,推動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套用和產業化,縮短產業化周期。深入開展各類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全面提升智慧財產權運用能力和應對智慧財產權競爭的能力。(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資委、知識產權局負責)
44.建立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統計和財務核算制度。(財政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45.制訂智慧財產權信息檢索和重大事項預警等制度。(知識產權局、工商總局、著作權局負責)
46.完善對外合作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局、商務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負責)
(三)加快智慧財產權法制建設。
47.建立適應智慧財產權特點的立法機制,提高立法質量,加快立法進程。做好立法後評估工作。加強智慧財產權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釋。研究制定智慧財產權基礎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制辦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四)提高智慧財產權執法水平。
48.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體制,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簡化救濟程式。研究設定統一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專門智慧財產權法庭。研究適當集中專利等技術性較強案件的審理管轄權問題,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抗訴法院。進一步健全智慧財產權審判機構,充實智慧財產權司法隊伍,提高審判和執行能力。(高法院會同相關部門負責)
49.加強智慧財產權司法解釋工作。針對智慧財產權案件專業性強等特點,建立和完善司法鑑定、專家證人、技術調查等訴訟制度,完善智慧財產權訴前臨時措施制度。(高法院、法務部、高檢院負責)
50.改革專利和商標確權、授權程式。研究專利無效審理和商標評審機構向準司法機構轉變的問題。(知識產權局、工商總局、高法院負責)
51.針對反覆侵權、群體性侵權以及大規模假冒、盜版等行為,有計畫、有重點地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專項行動。(知識產權局、公安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著作權局負責)
52.加大行政執法機關向刑事司法機關移送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機關受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的力度。(知識產權局、公安部、文化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著作權局、高檢院、高法院負責)
53.加大海關執法力度,加強智慧財產權邊境保護,維護良好的進出口秩序,提高我國出口商品的聲譽。充分利用海關執法國際合作機制,打擊跨境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發揮海關在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務中的影響力。(海關總署牽頭)
(五)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
54.制定並實施地區和行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知識產權局、工商總局、著作權局負責)
55.建立健全重大經濟活動智慧財產權審議制度。扶持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創造與產業化項目。(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56.充實智慧財產權管理隊伍,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知識產權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著作權局負責)
57.完善智慧財產權審查及登記制度,加強能力建設,最佳化程式,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水平。(知識產權局、工商總局、著作權局負責)
58.構建國家基礎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高質量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基礎信息庫,加快開發適合我國檢索方式與習慣的通用檢索系統。(知識產權局、農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著作權局、林業局負責)
59.健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測試機構和保藏機構。(農業部、林業局負責)
60.建立國防智慧財產權信息平台。(總裝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61.建立智慧財產權預警應急機制。發布重點領域的智慧財產權發展態勢報告,對可能發生的涉及面廣、影響大的智慧財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制訂預案,妥善應對,控制和減輕損害。(知識產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負責)(六)發展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
62.完善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管理,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誠信信息管理、信用評價和失信懲戒等誠信管理制度。(知識產權局、法務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負責)
63.規範智慧財產權評估工作,提高評估公信度。(財政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64.建立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執業培訓制度,加強中介服務職業培訓,規範執業資質管理。明確智慧財產權代理人等中介服務人員執業範圍,研究建立相關律師代理制度。完善國防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體系。大力提升中介組織涉外智慧財產權申請和糾紛處置服務能力及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參與能力。(知識產權局、法務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總裝備部負責)
65.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信息交流,組織共同維權。加強政府對行業協會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監督指導。(知識產權局、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著作權局負責)
66.充分發揮技術市場的作用,構建信息充分、交易活躍、秩序良好的智慧財產權交易體系。簡化交易程式,降低交易成本,提供優質服務。(科技部、知識產權局負責)
67.培育和發展市場化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滿足不同層次智慧財產權信息需求。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智慧財產權信息化建設,鼓勵企業參與增值性智慧財產權信息開發利用。(知識產權局、科技部負責)
(七)加強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
68.建立部門協調機制,統籌規劃智慧財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加快建設國家和省級智慧財產權人才庫和專業人才信息網路平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務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69.建設若干國家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基地。加快建設高水平的智慧財產權師資隊伍。設立智慧財產權二級學科,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設立智慧財產權碩士、博士學位授予點。(教育部、法務部負責)
70.大規模培養各級各類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重點培養企業急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中介服務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務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71.制訂培訓規劃,廣泛開展對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文學藝術創作人員、教師等的智慧財產權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務部、工商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72.完善吸引、使用和管理智慧財產權專業人才相關制度,最佳化人才結構,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結合公務員法的實施,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公務員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人才的專業技術評價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
(八)推進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
73.建立政府主導、新聞媒體支撐、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智慧財產權宣傳工作體系。完善協調機制,制定相關政策和工作計畫,推動智慧財產權的宣傳普及和智慧財產權文化建設。(中央宣傳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廣電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74.在高等學校開設智慧財產權相關課程,將智慧財產權教育納入高校學生素質教育體系。制定並實施全國中國小智慧財產權普及教育計畫,將智慧財產權內容納入中國小教育課程體系。(教育部牽頭)
(九)擴大智慧財產權對外交流合作。
75.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對外信息溝通交流機制。(商務部、外交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著作權局、知識產權局負責)
76.加強國際和區域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源及基礎設施建設與利用的交流合作。(知識產權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著作權局負責)
77.引導公派留學生、鼓勵自費留學生選修智慧財產權專業。(教育部牽頭)
78.支持引進或聘用海外智慧財產權高層次人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
79.積極參與國際智慧財產權秩序的構建,有效參與國際組織有關議程。(知識產權局、外交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著作權局負責)
上述各項任務分工中,凡由多個部門負責且未註明“負責各自領域工作”的,排在第一位的部門為牽頭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