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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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進城市規劃的編制工作,加快制定城市詳細規劃。對須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要嚴格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進行審查,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和專家的作用,確保規劃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由國務院審批總體規劃的城市必須在2000年底前完成本期規劃的修編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參照上述審查規則,進一步規範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嚴格把關,切實提高規劃的法定地位。設市城市要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抓緊制定城市詳細規劃,特別是要認真做好重點開發建設地區、重點保護地區和重要地段詳細規劃的制定工作。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要根據本城市的功能和特點,開展城市設計,把民族傳統、地方特色和時代精神有機結合起來,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四)加強小城鎮和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小城鎮和村莊的規劃要在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合理確定規模,統籌配置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築,集中規劃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小城鎮和村莊規劃要注意同經濟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適應,因地制宜,緊湊布局,節約用地,保護環境,注重實效。中心鎮規劃要達到詳細規劃深度。小城鎮和村莊的規劃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五)認真編制和完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在充分研究城市發展歷史和傳統風貌基礎上,正確處理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的關係,明確保護原則和工作重點,劃定歷史街區和文物古蹟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和控制要求,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六)科學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認真貫徹嚴格保護、永續利用的方針。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風景名勝區的特點,按照生態保護和環境容量的要求,嚴格控制開發利用活動。在風景名勝區景區內不準規劃建設賓館、招待所、各類培訓中心及休、療養院所。各地區、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其景區土地,不準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度假區等;擅自進行開發建設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由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報建設部批准後,方可實施。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尚未編制規劃的,應在2002年底前完成規劃編制工作。
(七)地方人民政府在修改規劃時,凡涉及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內容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三、加強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推進城鄉規劃法制化
(一)堅持把城鄉規劃作為城鄉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批准的規劃。要充分發揮城市詳細規劃對於最佳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的調控作用。凡建設項目所在地段沒有編制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不符合詳細規劃的,不得辦理規劃許可證。擅自修改規劃、違反規劃的,要依法從嚴查處。
(二)統一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省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別由省級和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調,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城鎮體系規劃的順利實施。城市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市一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糾正。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開發區和旅遊度假區的規劃建設,都要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管理。
(三)嚴格規劃許可制度。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要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要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並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開工許可,未取得規劃許可證件,不得批准用地和進行建設。
(四)堅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查制度。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建設項目選址,由項目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並報建設部備案。對於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部要予以糾正。
(五)加強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規劃管理。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經常性管理,對建設工程性質變更和新建、改建、擴建中違反規劃要求的,應及時查處、限期糾正。工程竣工後,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未出具認可檔案的,有關部門不得發給房屋產權證明等有關檔案。
(六)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其審批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查處和糾正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地方人民政府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對規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報告,同時報上級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部要著重對經國務院批准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查處違反規劃的行為。
(七)加強城鄉規劃的法制建設。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城鄉規劃法規制定和修改工作,加快制定和修訂城鄉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法規體系;各地人民政府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地方城鄉規劃法規,把城鄉規劃工作逐步納入標準化、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四、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
(一)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城鄉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城鄉規劃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協調解決城鄉規劃中的矛盾和問題。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抓好城市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特別是市長、縣長,要對城鄉規劃負總責。對城鄉規劃工作領導或監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誤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健全管理機構,加強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要穩定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要根據規劃編制和研究工作需要,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要把城鄉規劃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要積極開展基礎理論研究和政策研究,充分利用現代技術和手段,提高城鄉規劃工作水平。要做到政務公開,依法行政,自覺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督。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要敢于堅持原則,不怕得罪人。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加強教育、培訓和宣傳工作,大力普及城鄉規劃知識。各級領導要帶頭學習城鄉規劃知識。國家行政學院、地方行政學院要把城鄉規劃列為國家公務員必修課。要加強對市長、分管副市長、縣長、分管副縣長和鄉鎮長的培訓,並對其掌握城鄉規劃知識的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建設部要進一步辦好市長培訓班。要向社會各界普及城鄉規劃知識,電視、廣播、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加強宣傳,提高全民的規劃意識。
(四)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支持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各級領導要以身作則,維護規劃的權威性。
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一定要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國務院責成建設部會同監察部督促檢查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
國務院辦公廳
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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