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就《彩票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答問是在2009年05月12日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含國務院法制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12日
- 效力級別:行政法規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彩票是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
人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我國自1987年開始發行彩票以來,彩票發行規模穩步擴大,2007年,全國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首次超過千億元,達到1016.73億元,對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彩票發行規模的不斷擴大和彩票發行品種的不斷增加,彩票管理的法制化要求越來越高。因此,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彩票管理條例》,對彩票管理體制、彩票發行和銷售、彩票開獎和兌獎、彩票資金管理等加以規範,以規範彩票市場發展,維護彩票市場秩序,保護彩票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問:條例對彩票管理體制是如何規定的?
答: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對彩票管理體製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
問:條例對彩票的發行和銷售規定了哪些制度?
答:為了規範彩票的發行和銷售,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彩票由國務院特許發行。條例規定:國務院特許發行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未經國務院特許,禁止發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二是明確了彩票機構的設定及其職責。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依法設立的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三是規定了彩票品種的審批程式。發行什麼樣的彩票,按照什麼樣的規則發行彩票,直接關係到彩票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各國對於彩票品種,都實行非常嚴格的審批。條例明確了彩票品種的審批機關、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式,規定: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停止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具體品種或者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式報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彩票市場健康發展的需要,按照合理規劃彩票市場和彩票品種結構、嚴格控制彩票風險的原則,對彩票發行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應當通過專家評審、聽證會等方式對開設彩票品種聽取社會意見。同時規定,因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緊急情況下,國務院財政部門可以採取必要措施,決定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或者停止彩票品種。四是規範了彩票銷售行為。條例主要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與彩票代銷者之間的委託代銷關係以及彩票銷售場所、彩票銷售的禁止行為等作了規範。
問:條例對彩票開獎、兌獎規定了哪些制度?
答:保障彩票開獎公開和公正,加強彩票的資金管理,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為了以制度保障彩票開獎的公開、公正和安全,條例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批准的彩票品種的規則和開獎操作規程開獎。國務院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彩票開獎活動的監督,確保彩票開獎的公開、公正。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彩票銷售數據的完整、準確和安全;當期彩票銷售數據封存後至開獎活動結束前,不得查閱、變更或者刪除銷售數據。此外,條例還在開獎設備管理、開獎結果公開、兌獎規則要求以及中獎者信息保密等方面作了規定。
問:條例對彩票資金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明確了彩票資金的構成,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等。條例規定:彩票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彩票資金構成比例由國務院決定。彩票品種中彩票資金的具體構成比例,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的決定確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開設彩票資金賬戶,用於核算彩票資金。彩票發行費專項用於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支出。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支出應當符合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財務管理制度。彩票公益金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不用於平衡財政一般預算。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此外,條例還對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依法接受監督的義務作了規定。
問: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一是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發行、銷售彩票,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銷售境外彩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由財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對彩票代銷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權解除彩票代銷契約。四是對偽造、變造彩票或使用偽造、變造的彩票兌獎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是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單位違反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規定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規定期限內不改正的,沒收已使用彩票公益金形成的資產,取消其彩票公益金使用資格。六是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彩票管理職責的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彩票監督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