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8.09.04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印發《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8.09.04
  • 實施時間:1998.09.04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務院事務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辦法》(財社字〔1997〕66號),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是保障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和開展必要活動以及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開展業務工作等所需的專項資金,是單位預算資金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二)保證離退休人員個人待遇經費,兼顧其它支出;
(三)勤儉節約,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管理的基本任務:
(一)合理編制經費預算,強化預算約束;
(二)運用科學的管理手段,加強經費管理,努力節約支出;
(三)認真編報經費決算,開展經費使用情況分析;
(四)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五)對所屬單位的離退休經費實施監督。
第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是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的預算主管部門,負責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預、決算的審批和離退休經費的管理,制定離退休經費財務管理辦法等。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的離退休經費,在單位財務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的財務部門或獨立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的財務部門歸口統一管理。
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是各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離退休人員情況和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工作任務編制的年度經費收支計畫。
第八條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的主要內容包括:離退休人員個人待遇經費、公用經費,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經費和專項經費。
第九條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編報的要求: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本著收支平穩的原則編制離退休經費預算;
(二)按照“零基預算法”編制離退休經費預算;
(三)離退休經費預算的編報,必須符合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規定,並附預算編制說明書。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審核批准後,作為各單位預算執行的依據。預算執行中除因國家政策調整和機構、人員發生大的變化,確需進行必要調整以外,一般不辦理追加(減)預算。
第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財政法規等有關規定;
(二)嚴格執行經批准的離退休經費預算,確保離退休人員個人待遇經費,有效使用公用經費,專項經費做到專款專用;
(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四)建立健全單位內部經費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努力節約支出;
第十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行政單位離退休經費決算,是全面反映各單位離退休經費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等民政部的綜合性檔案。各單位必須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有關檔案規定編報經費決算,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建立科學的經費分析指標,其中包括: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支出占預算的比重、人員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等指標(具體內容和計算方法可參照附屬檔案)。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四條 各單位要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對離退休經費預、決算編報的時間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報表。每年7月20日以前,各單位還須報送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有關報表。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離退休經費的監督與檢查制度,主動配合財政、審計、銀行等部門進行審計與檢查。監督與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經費開支及使用管理情況;
(三)財務法規及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
(四)《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經批准由國家財政撥款的有關人民團體和離退休經費歸口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的中央級企事業單位。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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