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的通知在1992.12.14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2.12.14
  • 實施時間:1992.12.14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貫徹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和《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92]國管房字第102號),推進中央國家機關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現將《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中一項機制轉換、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望在做好購房職工思想宣傳解釋工作的同時,認真、細緻、周密的做好售房計畫和各個環節中的安排。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中央國家機關在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規定
一、由中央國家機關房管部門統一管理和各部門自行管理的普通職工公有住宅樓房,凡已辦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產權所有證的,均可向現住該房的國家職工出售。
二、職工購買房屋的面積標準,原則上按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規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照國發 [1983]193號和勞人老[1984]3號文的規定及《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中的有關條款,參照現住房的實際情況執行。
三、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在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建立之前,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當年公布的標準價加優惠的辦法;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建立之後,實行準成本價。
新樓房的準成本價,執行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當年公布的價格。舊樓房的準成本價,按重置價重新折扣計算,重置價是指出售當年新樓房的準成本價。
超出第二條規定的面積,按準成本價計算,不加優惠。
四、職工購買公有住宅樓房,可以依法使用、繼承和抵押。住滿5年後,可以依法出售和出租。出售、出租購買的公有住宅樓房,原售房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和承租權。
五、各部門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房價款,列入本部門的住房資金渠道管理,專項存入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房地產信貸部,並按照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財政部、建設部頒發的《關於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92]財綜字第31號)使用和管理。
六、公有住宅樓房出售以後,售房單位要組織購房人成立樓房管理機構,建立公共維修基金,負責售出樓房的日常管理與維修。管理機構的職責和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具體辦法及售房單位、產權人的權利與義務,均按《北京市私有住宅樓房管理與維修辦法》執行。
七、各部門在出售公有住宅樓房之前,應根據《中央在京黨政機關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92]國管房字102號)和《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京政發[1992]35號),以及有關配套檔案,制訂本部門出售公有住宅樓房的實施辦法,報經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到房屋座落的區(縣)房產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實施辦法的內容應包括:所售樓房的座落、總建築面積、總套數、售房價格、付款方式、優惠辦法、售後維修管理等。
八、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在京直屬單位向職工出售公有住宅樓房,也應制訂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實施辦法,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中央國家機關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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