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報告的通知

第〔1986〕25號號國務院令《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報告的通知》2013年09月10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簽發的行政法令、授權有關部門發布的國務院行政命令或下發的行政操作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報告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3年09月10日
  • 成文時間:1986年02月17日
  • 發文機構:國務院
  • 發文字號:國發〔198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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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第〔1986〕25號號國務院令《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報告的通知》2013年09月10日發布。

檔案全文

國務院批轉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委、國家計委《關於加強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七年多來,吸收外商投資工作已初步打開了局面,一批外商投資項目已開始對我國的國民經濟發揮有益的補充作用,預計今後外商對我國的投資將有更快的發展。在這種新形勢下,必須加強對外商投資的管理。在巨觀上,要把外商投資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的統一計畫之內,注意引導外商資本的合理投向,使吸收外商投資舉辦的項目符合國家建設的需要;在微觀上,要為外商投資企業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使它們能夠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請國家計委、國家經委、經貿部、財政部、勞動人事部、國家物資局、國家物價局等有關部門,按此報告中所定的原則,分別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准下達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
關於加強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隨著沿海地區進一步開放,投資環境進一步改善,我國吸收外商投資工作有了較快的發展。從一九七九年七月國家頒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到一九八五年九月,我國企業與外商共簽訂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下統稱外商投資企業)、合作開發和補償貿易協定、國際租賃等契約七千零三十個,按協定規定外商投資金額一百四十七億美元,實際投入五十三億七千萬美元,其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千八百九十七個,投入七億八千萬美元;合作經營企業三千三百零八個,投入十五億美元;合作開發項目三十一個,投入十六億八千萬美元;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一百零九個,投入一億二千萬美元。加上補償貿易等項目,我國與外商簽訂的協定投資金額,相當於同期國家基本建設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十二,實際投入金額相當於國家基本建設投資金額的百分之四點二。
隨著我國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目前來華投資者已擴大到二十八個國家和地區。外商投資區域已擴大到除西藏以外的所有地區。投資領域已從輕工、紡織、旅遊行業擴大到冶金、機械、電子、能源、交通、化工、郵電器材、建材等行業。其中有一批是大型或技術先進的項目,如廣東核電站、平朔露天煤礦、北京吉普汽車、上海大眾轎車、天津電梯、上海貝爾電話設備、上海福克斯波羅儀表、上海浮法玻璃、北京電站鍋爐等。已經開業的企業經營狀況也有所改善,多數企業有盈利,一部分企業產品打入了國際市場。
幾年來的實踐證明,我國吸收外商投資所取得的成績,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了有益的補充作用。
但是,當前吸收外商投資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缺乏全國統一的規劃,管理分散,政出多門,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審批許可權下放後,缺少行業指導,信息不靈,存在一些不必要的重複建設的情況;一部分企業外匯收支不能平衡,產品不能返銷;以市場換技術、以產頂進的具體實施辦法不落實;企業經營自主權沒有解決好;供應、銷售、價格、勞動工資等現行體制還不完全適應。為了進一步提高利用外商投資的效益,要在全國通盤規劃下,合理安排資本投向,著重引進國家急需的先進技術,大力發展創匯項目;對已經辦起來的企業,一定要扶待它們辦好。為此,建議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加強管理,統一計畫。國家計委應根據發展國民經濟計畫的要求,提出年度和中長期的吸收外商投資的規模、方向,並組織有關部門及地方,做好重大項目的選擇及方案的論證。各地方、各部門據此制定的吸收外商投資的年度項目計畫和五年項目計畫,應分別列入國家和地方的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限額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統一布點,限額以下的項目由地方會同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綜合平衡確定。吸收外商投資項目的對外談判、簽約,審批協定、契約、章程,採購設備器材,組織國際招標及有關的協調工作,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均由對外經濟貿易部通過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部門歸口管理。各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做好工作。
對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制度。列入國家和地方中長期計畫和年度計畫的項目,按國務院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分級審批。非政府機關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不能審批項目,非授權單位不能審批契約。限額以上的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生產性項目的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審批(屬於技術改造的項目,會同國家經委審批),契約由經貿部審批;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限額以下的生產性項目以及非生產性項目的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在資金(包括外匯和配套人民幣)、能源、運輸、原材料以及其它生產建設條件能自行平衡的條件下,地方所屬的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城市、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海南行政區的計畫部門或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批;國務院各部委所屬的,由國務院有關部委自行審批。其契約由得到經貿部授權證書的地區經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
對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一律發放批准證書,契約由哪一級經貿部門審批,即授權哪一級發放,其中沿海開放城市、海南行政區由所在省(區)經貿部門發放批准證書(大連、廣州市由市經貿部門發放),經濟特區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發放批准證書。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的企業由經貿部發放批准證書。經貿部發放的批准證書,蓋經貿部印章;地方發放的批准證書,蓋地方人民政府印章。所有批准證書由經貿部統一印刷、統一編號、統一提供。屬於地方、部門審批的項目要報國家計委備案(屬於技術改造的項目,同時報國家經委備案);地區經貿部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契約,要向經貿部備案。
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不論投資大小,均由經貿部或國務院授權的機關審批,統由經貿部發放批准證書。
各地方、各部門應及時做好吸收外資的統計工作。
二、正確引導資本投向。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重點,應根據國家中長期規劃和行業規劃,集中到引進國家急需的先進技術的生產性項目、出口創匯型和進口替代型項目上來。稅收政策和進出口管理政策,要做到與國家鼓勵、限制資本投向的政策相一致。對經濟特區和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以外的地區,舉辦能引進國家急需的先進技術的項目、能源項目、生產的產品能夠大部分出口為國家創匯的項目,報經財政部批准,也可以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區別不同情況,給予稅收優惠。
國家已通知不準再舉辦或者必須統籌安排的項目,要嚴格按規定執行。鼓勵、限制、禁止舉辦的項目目錄,由國家計委、國家經委會同經貿部及行業主管部門研究擬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由經貿部統一對外公布。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對項目目錄進行調整和補充。
國家限制個體戶、個人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如舉辦這類企業,須報經貿部審批。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應採用先進技術,產品要全部或大部分出口。選擇國外合作對象要貫徹多元化方針。
三、企業主管部門要幫助企業解決困難,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自主權,不得隨意以行政命令進行干涉。
(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建設任務,經各級計畫部門批准列入指令性計畫,企業的產品納入國家或地方統配的,所需主要物資由各級計畫、物資部門分別按計畫分配供應;有關部門專項安排的生產、建設任務所需物資,由安排主產、建設的部門負責供應;其餘,由企業在市場自行採購,按供需雙方簽訂的契約供應,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有的可執行國家規定價格,有的按國際價格,有的由供需雙方議價。
(二)外商投資企業接受國家指令性計畫生產的產品,由國家分配調撥,價格按國家統一規定,其他由企業自行銷售。
(三)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不屬國家定價的產品由企業自主定價。屬乾國家定價的產品,企業可以提出定價的意見,但應接受物價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四)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勞動人事部門規定的地區內,按照國家有關政策,隨時招收、招聘職工。幹部的任免由企業自主決定。中方幹部在任職期間,看檔案、聽報告等,享受國內其它企業同級幹部的待遇。職工的工資水平和工資的增減,由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決定。
四、進一步健全涉外經濟法規,急待制訂的法規近期內不能正式頒布的,建議先由國務院制訂暫行條例試行。
今後各地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和辦法,事前應徵求經貿部意見。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
對外經濟貿易部
國家經濟委員會
國家計畫委員會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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