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加強利用外資工作的指示

國務院關於加強利用外資工作的指示是國務院於1983年09月03日發布,自1983年09月03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83年09月03日
  • 實施日期:1983年09月03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對外開放與鼓勵外商投資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我國利用外資工作已經取得了顯著的進展,在國民經濟的調整和發展中開始顯示出重要的作用。但是,利用外資,特別是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一項新的工作,我們還沒有經驗。同時,由於對國外情況尚缺乏較全面的了解,以及內部協調不夠,有關政策和立法不完善,管理體制和規章制度不相適應,因而在實際工作中存在不少問題,局面還沒有完全打開。為此,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強領導,總結經驗,統一認識,放寬政策,更好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以便有效地開創利用外資工作的新局面。

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對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我國在實現四個現代化的過程中,面臨著資金不足和技術落後的問題。解決這些問題,主要應當依靠我國自己的力量,同時又要積極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發展生產,以保證九十年代的經濟振興和到本世紀末實現工農業的年總產值翻兩番的宏偉目標,使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得到更迅速的發展。因此,我們要把利用外資作為發展經濟的一個長期方針。
利用外資,發展同外國的經濟技術合作關係,加強同港澳和台灣同胞的經濟往來,有利於團結反霸的鬥爭和實現包括台灣在內的祖國統一大業。
中共中央、國務院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把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提到戰略的高度來認識,消除各種思想疑慮,勇於實踐,認真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切實把工作推向前進。

目前,我國利用外資的方式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借用外國資金,另一類是外商直接投資。當前應儘可能利用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的中低利、中長期貸款,加快一些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的建設;同時也要儘可能多吸收一些直接投資,以加快現有企業的技術改造。
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以生產性項目為主,以利用外國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為出發點。在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引進先進技術時,除確屬必要,應儘量避免重複引進。
要做好國內外市場的預測,加強各行業生產布點的計畫,以使產品適應國內外市場的需要,避免盲目發展。在確定項目時,對出口產品特別是外銷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產品,應考慮出口配額的限度,並取得對外經濟貿易部的同意,避免造成銷售困難。
一定要保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行使我國法律規定範圍內的自主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產供銷方面有其特殊性,在人財物的管理方面不要完全採用國內的一套辦法。
為支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中的資金需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信貸、開戶歸口由中國銀行辦理。在經濟特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在中國銀行或者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的其他銀行開立帳戶,辦理信貸。
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內應建立黨的組織,通過合營企業中的黨員在董事會和管理機構內的活動,保證黨的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為了積極有效地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下,有些政策要放寬,並抓緊完善立法工作。
(一)放寬稅收政策。除國家已公布的優惠政策應當認真貫徹執行以外,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頭兩年免徵所得稅,從第三年起減半徵收所得稅三年。已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原規定免稅期未滿的可以延長免稅期一年;減稅期未滿的可以延長減稅期一年。對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頭五年減免所得稅期滿以後,還可以在以後的十年內繼續減征秘得稅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徵收的工商統一稅,凡是稅率高於國內企業工商稅稅率的,都可以按國內企業工商稅稅率徵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契約規定以投資(含貸款投資)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必要物資和用追加投資進口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器設備,一律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統一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了國家經委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列出應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都免徵工商統一稅和關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生產的內銷產品,在開辦初期納稅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在一定期限內減免工商統一稅。
利用外國政府中低利貸款進口的設備、材料,一律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工商稅。
要抓緊同有關國家談判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以利於外商向我國投資和提供技術。
(二)提供一部分國內市場。我國市場對外商有很大的吸引力。過去為了保護民族工業,減少外匯支出,規定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要能擴大產品出口,增加外匯收入,產品一般都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銷,是適當的。但是,如果一律要求其產品全部或大部外銷,就會影響外商前來投資的積極性。今後需要採取一些靈活措施。對於可以帶進我缺門技術,以及生產我國還需要進口的短線產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產品內銷比例可以擴大。但對產品大部分內銷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應適當提高我方的投資比例。
(三)放寬對設備、材料進口和產品出口的限制。利用外資項目(含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進口用於生產的技術設備和材料,由規定的審批機關在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含設備、清單)或初步設計的同時,會同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不再履行其他審批手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出口產品、進口物資,按國家規定需要領進出口許可證的,與國營貿易進出口公司同等對待。
(四)繼續發揮中國銀行在組織和利用外資方面的積極作用。我國企業利用中國銀行的外匯資金引進國內不能供應的設備和材料,在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等經濟政策上應視同利用外資,享受同等優惠待遇。中國銀行應適應對外經濟活動的發展,改進服務和擴展服務項目。
(五)實行合理的價格政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生產上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價格和各種收費標準,除了其中用於直接生產出口產品的貴金屬(黃金、銀、鉑)、石油煤炭、木材,應按國際市場價格計價以外,其他品種都應當同國營企業一樣對待,執行國內現行價格,不得隨意加價。交通運輸按國內價格標準收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國家允許在國內銷售的產品,原則上執行國內價格,允許實行合理的質量差價,突破質量差價範圍的,需經物價部門批准。
(六)全部由外商投資的企業,目前已在經濟特區試辦了一批,應抓緊總結經驗,制訂管理辦法。今後在少數有條件的省、市、自治區,可以有選擇地試辦。但應經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共同審查批准。
(七)對華僑和港澳、台灣同胞在國內投資給予特殊的優惠。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國務院批准。
(八)根據需要和可能,我國可到國外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重點是合作開發我國迫切需要的資源。利用當地的有利條件,建立某些加工裝配企業,產品主要在當地市場銷售,也可向國際市場出口。
(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外匯收支一般應保持平衡。產品以外銷為主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向國內單位出售屬於國家需要進口的產品,經供需雙方商定,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可作為以出頂進,按進口價格以外匯計價結算。
以內銷為主而外匯不能平衡的企業,其外匯額經批准由各地、各部門在留成外匯中調劑解決,有困難的可報請對引經濟貿易部納入計畫審批解決,都按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結算。
(十)制定和完善有關法規。要爭取在兩年左右的時間內把一些重要的、急需的利用外資法規制訂出來,再制訂實施細則。在立法中要體現原則的嚴肅性和策略的靈活性,要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利益,要堅持平等互利,要注意吸收其他國家的立法和國際慣例的合理部分,做到切實可行。

利用外資是涉及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的一項綜合性的經濟工作,是國民經濟計畫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加強利用外資的計畫工作。
(一)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方針、重點以及各地區、各行業的需要和可能,做好利用外資的總體的中長期規劃,確定資金利用的合理投向。利用外資計畫要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有機地銜接起來,搞好綜合平衡,安排好國內配套資金和物資等。利用外資項目列放計畫以後,配套資金的安排,要按照項目的計畫進度,確保如期投產,發揮投資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特別好的項目,計畫上應優先安排。
(二)要貫徹統一計畫、分級管理的原則,發揮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和地方的兩個積極性。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由國家統一籌措,直接安排。使用這部分貸款的單位要建立借款和還款的責任制。各地區、各部門自己籌措貸款和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由各地區、各部門統籌安排,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報批,同時通知同級中國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計畫管理制度,納入基本建設計畫或技術改造計畫,並接受中國銀行的監督。其中限額以下項目由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審批,但事前應和有關主管部門協商一致,納入行業的規定。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批准前應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要認真做好項目前期工作。
確定貸款項目時,必須周密計算償還能力、配套能力、消化能力,借款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償還貸款要負法律的和經濟的責任。
(三)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的生產、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內配套資金項目需用的物資,按照隸屬關係分別納入部門和地方的物資計是。各級物資部門要按照批准的物資分配計畫保證供應。
(四)建立和健全利用外資的統計和財務會計工作制度。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頒發的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暫行規定和財務會計制度。

要加強集中統一領導。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和對外經濟貿易部要各負其責,建立必要的辦事制度,加強協商,簡化辦事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各省、市、自治區要加強領導,把利用外資工作列入議事日程,指定一位負責同志抓好這項工作。
我國的經濟管理體制和規章制度,還不完全適應對外開放政策的需要。辦理層次多,手續繁雜,工作效率低。各級領導幹部要改進作風,克服官僚主義,提高辦事效率,提高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的經濟效益和計畫性,防止盲目性。
要加快人才培養。在利用外資方面,我們還缺乏知識和人才,急需大力培養一批專業人員,以適應這項工作的開展。要根據實際需要,舉辦各種形式的訓練班,提高現有幹部的業務水平;要從長遠考慮,訂出規劃,指定若干高等院校,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以提高利用外資幹部的素質,建設一支強有力的職工隊伍。
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利用外資是一項政策性、思想性很強的工作,各級黨政領導要給予足夠的重視,要針對當前的一些錯誤認識,進行教育和宣傳,使廣大幹部真正理解利用外資的戰略意義和有關方針、政策。同時要看到我國實行對外開放政策,擴大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不可避免地會帶來資本主義的腐朽思想和作風,甚至會有某些別有用心的人,搞詐欺、行賄、走私、滲透以至間諜活動,損害我國的利益。對此,我們必須提高警惕,進行堅決的抵制和鬥爭。
中共中央、國務院相信,只要我們振奮精神,放開眼界,勇於探索,善於工作,艱苦奮鬥,不斷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利用外資的工作就一定會創新的局面,為加快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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